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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寨煤业公司“6.10”瓦斯燃烧事故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㈠矿井概况

山西大寨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昔阳县大寨镇毕家岭村北,该矿矿区距207国道约1km,距阳涉铁路昔阳发煤站12km,与附近村庄有乡村公路相通,交通十分便利。

山西大寨煤业有限公司是由原昔阳县大寨镇前进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和原昔阳县大寨镇办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整合而成,并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整合办核[2006]6号文批准进行资源整合。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名称为山西大寨煤业有限公司,整合后可采储量1136.07万吨,开采15#煤层(俗称丈八煤),设计服务年限68.9年,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2007年7月12日由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中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开工建设。其《采矿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有效,全矿现有职工180人。

㈡矿井持证情况

该矿《采矿许可证》证号为1400000711392,有效期2007年2月至2012年2月;《矿长资格证》证号为K050209108,有效期2005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为A050209887,有效期2005年6月至2008年6月。企业法人代表宋以斌,矿长张金怀。

㈢矿井系统概况

1、开拓方式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单水平生产系统,在批准开采的15#煤层内开拓两条东、西向巷道,服务于全矿井的生产、主斜井斜长525米,坡度20°,净宽3.2米,粗料石砌碹支护,主要服务于出煤、进风并兼做安全出口。副斜井斜长380米,坡度25°,净宽2.5米,主要服务于矿井回风并兼作安全出口。

2、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采用抽出式机械通风,主井进风经井下采区进风至工作面,工作面乏风经采区回风,由副斜井排出地面,主扇风机选用2台BK54-№13型轴流式通风机,电机功率55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3、提升系统

矿井主提升采用双钩串车提升,主绞车型号2JT1600/800-24,功率115KW。提升容器为一吨“U”型矿车。

4、井下运输系统

采区运输为调度绞车牵引一吨“U”型矿车串车运输,工作面为采用SGW-40T型40KW刮板运输机运输。

5、供电系统

该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线路,主供电电源来自大寨镇35KV变电站10KV洪水线,备用供电电源引自杜庄35KV变电站10KV杜北线,电压等级:地面为380V/220V,井下为660V/127V。

6、排水系统

主、副水仓位于井底车场附近,主水仓容积200m3,副水仓容积150m3,主排水泵选用80D-30×8,电机功率45KW,3台,一台工作,一台检修,一台备用。

㈣矿井整合基建情况

该矿于2007年7月批准开工建设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进行了东开拓正、副巷施工和副斜井的施工,截至目前,东开拓正、副巷分别完成开拓进尺230m和215m,副斜井开拓施工也已完成了290m。

二、事故经过

该矿于2008年1月23日春节放假,3月15日,按照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制订了整顿方案,县安监局审批后进行了井上、下全面整改,经县、乡(镇)两级验收后,于4月8日,县煤炭工业局批准矿井正式复工。

2008年6月10日晚9点,开完班前会后,当班安全员安珍祥、李保平,瓦斯员安志威、王久青四人提前入井,半小时后,带班队长张林晓带领4名工人入井,到西采区1508405回采(仓房旧采)作业(经调查,西采区于2008年6月7日矿方私自打开永久性密闭墙,进入北翼未采完的旧式采煤工作面进行回采作业),至晚11点30分许, 1508405回采工作面北翼煤房放完炮后,准备打眼再次放炮的过程中,耙煤机司机陈巨红违章拆卸矿灯,发生电火花引燃瓦斯,导致陈巨红本人及其附近的采工杨维平、李爱保、安全员安珍祥烧伤。当时,瓦斯员不在工作面现场,运输巷煤溜司机宋乃刚打电话向矿值班室报告了井下情况。与此同时,北运输下山内作业的人员迅速进行现场自救,随后,在矿领导的指挥下开展了有序的救援,至6月11日零点30分,烧伤人员全部升井,并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4人烧伤,井下设施设备没有破坏,估算直接经济损失约32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1、该旧采工作面未配置下回风顺槽,在供风量不足的情况下,又未向北翼煤房供风排放瓦斯,造成北翼煤房口瓦斯积聚;耙煤机司机在耙煤机硐室内拆开矿灯灯头产生电火花引燃局部积聚的瓦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跟班瓦斯检查员和当班巡回瓦斯检查员没有执行“一炮三检”瓦斯检查制度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跟班安全员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却不进行瓦斯检查,盲目指挥工人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4、带班队长对回采工作面没有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对工人安全管理不严,未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5、该矿属基建矿井,擅自打开旧采区永久性密闭墙,进行计划外回采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6、矿领导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教育不够,矿工安全意识差,“三违”严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7、县、乡煤炭主管部门对基建矿井管理监督不力,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由于擅自打开旧采区永久性密闭墙,进行违法生产,有关工作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起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处理意见

1、伤者陈巨红,男,39岁,昔阳县界都乡瓦邱村人,群众,耙煤机司机,自保意识差,在作业期间违章拆开矿灯头,产生电火花引燃局部积聚的瓦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建议:给予其2000元的行政罚款,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伤者安珍祥,男,51岁,安全员,昔阳县大寨镇安家庄村人,群众,负责本回采工作面的安全工作,未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本人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却不进行瓦斯检查,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2000元的行政罚款,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3、王久青,男,40岁,昔阳县大寨镇武家坪村人,群众,跟班瓦斯员,负责本回采工作面的通风和瓦斯检查工作,不执行通风和“一炮三检”瓦斯检查及放炮“三人联锁”制度,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2000元的行政罚款,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安志威,男,24岁,昔阳县大寨镇安家庄村人,群众,巡回瓦斯检查员,负责本班的瓦斯巡回检查工作,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2000元的行政罚款,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张林晓,男,50岁,昔阳县大寨镇北亩村人,群众,队长,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队本班工人安全管理不严,未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3000元的行政罚款,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6、赵建功,男,51岁,昔阳县乐平镇钟村人,中共党员,生产副矿长(当日值班),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班工人教育管理不严,未执行矿领导跟班作业制度,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4000元的行政罚款,撤销副矿长职务,吊销其副矿长证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7、李海生,男,45岁,昔阳县大寨镇留庄村人,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的安全工作,对全矿工人教育管理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4000元的行政罚款,撤销副矿长职务,吊销其副矿长证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海平,男,43岁,昔阳县大寨镇毕家岭村人,中共党员,技术副矿长,负责全矿的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4000元的行政罚款,撤销副矿长职务,吊销其副矿长证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金怀,男,50岁,昔阳县大寨镇安家庄村人,中共党员,矿长,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矿长职责,对职工和中层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严,在这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10000元的行政罚款,撤销矿长职务,吊销其矿长证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0、王维恒,男,53岁,昔阳县大寨镇武家坪村人,中共党员,总经理,负责全矿的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意打开已密闭的旧采区工作面进行违法生产,对矿级领导教育管理不严,在这次事故中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50000元的行政罚款,向昔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写出书面检查。

11、宋以斌,男,47岁,昔阳县乐平镇河西村人,中共党员,董事长,负责全矿的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董事长职责,在这次事故中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50000元的行政罚款,向昔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写出书面检查。

12、杨保明,男,41岁,昔阳县大寨镇洪水村人,中共党员,驻矿特派员,对煤矿安全指导工作不严不细,对煤矿监管不到位,在这次事故中负重要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3、王四良,男,46岁,昔阳县闫庄乡台上村人,中共党员,大寨镇副镇长兼煤管站站长,负责全镇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煤矿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4、吴兴荣,男,44岁,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人,中共党员,县煤管局副股长,安监员,包矿工作人员,对所包煤矿安全指导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平太保,男,47岁,山西长治人,中共党员,县煤管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县煤矿的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对煤矿的基建和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6、大寨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管不力,在这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责成大寨镇人民政府向昔阳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7、山西大寨煤业有限公司“6.10”瓦斯燃烧事故,造成4人烧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

1、山西大寨煤业有限公司停工整顿,认真汲取“6.10”瓦斯燃烧事故教训,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整顿职工队伍,强化职工教育,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强化瓦斯监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山西大寨煤业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县政府及县煤炭工业局的决定,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计划外非法组织生产和违章作业,确保按工期投入生产。

3、加强井下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提高自身素质和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保、互保能力。

4、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提高矿井的防御能力。

5、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坚持值班及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每班必须有一名副矿长下井跟班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尽职尽责,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6、大寨镇人民政府要从 “6.10”事故中汲取教训,加强对全镇各煤矿的监督管理,尤其要突出对重点隐患的排查治理,严防事故的发生。

7、昔阳县安监局、煤炭局要强化煤炭行业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加强对基建矿井的管理,突出对瓦斯煤尘治理,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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