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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永兴县某矿“7·18” 较大水害事故分析

2007年7月18日20时30分,郴州市永兴县金龟镇庙背冲二矿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失踪、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57.5万元。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单位:永兴县金龟镇庙背冲二矿。

  2、企业性质:合伙企业。

  3、事故时间:2007年7月18日20:30时。

  4、事故地点:

  透水地点:矿井落底水平+16m水平二斗口四上山沿煤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地点:+16m水平一斗口上山沿煤掘进工作面。

  人员伤亡地点:在+16m水平二斗口四上山沿煤巷。人员受伤地点:在+16m水平一斗口上山沿煤巷与三平巷交叉处。

  5、事故类别:水害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 4人死亡、1人失踪、1人重伤。

  7、直接经济损失:157.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永兴县金龟镇庙背冲二矿位于郴州市永兴县竹叶塘矿区中南部, 隶属永兴县金龟镇管辖。

  该矿2001年元月建井,2002年元月竣工投产。斜井开拓,原生产能力为2万t/a ,2004年10月经白沙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和有关部门批准扩改为3万t/a。该矿原属省定遗留问题矿井,2006年8月经过竣工验收后,先后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主井、风井两个井筒,在+16m水平布置生产水平。全矿有职工50余人。

  该矿为合伙企业,总股本517万元。共有股东24人,主要股东有:矿长李聪智(2006年8月离职)、安全生产矿长王祖兴、会计曹隆运、出纳邝贤和、监察刘雄、保管曹传祠以及许永德(事故发生时的总承包人)、刘方清等人。

  2006年11月,根据上级有关煤矿关闭整合政策,该矿拟定为被整合关闭矿井,按照市县有关要求,停产进行资源整合。该矿采矿许可证2006年12月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至2007年4月,庙背冲二矿与金龟镇鸿垅煤矿签署了整合协议,但由于整合关闭煤矿新的政策规定的实施,至“7.18”事故发生时,永兴县人民政府尚未作出关闭决定,整合工作尚未进入实施阶段。2007年春节以来未通过永兴县有关部门的复产验收。

  2007年5月2日,庙背冲二矿召开股东会议,商量采取股东内部承包方式生产出煤,所赚利润30%用于矿井整合办证费用,70%由参与承包的股东分红。参与承包的股东有许永德(出资6万元)、刘雄(出资6万元)、曹隆运(出资4.5万元)、何小平(出资4.5万元)、何昭雄(出资3万元)、谢国雄(出资3万元)、曹永安(出资3万元)、曹社松(出资3万元)、曹定辉(出资3万元)。决定由许永德牵头承包任矿长,负责全面工作;曹隆运任副矿长,负责地面管理和对外协调;聘请朱火贵任井下矿长,负责井下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王祖兴负责协助监督井下安全生产;何小平任会计;刘雄担任监察,负责监督销售经营;何昭雄负责生活后勤。

  该矿采用三班作业方式,早班8:00-16:00,中班16:00-24:00,晚班0:00-8:00。

  (二)矿井基本情况

  1、持证情况

  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12月,已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8月,被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12月)、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李聪智(2006年8月离职)持有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承包矿长许永德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开采技术条件

  矿井处于白沙矿务局永耒矿区竹叶塘向斜东翼,矿井范围内构造形态呈单一的单斜构造。矿井范围内断层、褶皱不发育,构造复杂程度属简单类型。

  矿井可采煤层三层:2煤、5煤、6煤。2煤伪顶为黑色炭质页岩,厚0~0.8m,易剥落;直接顶为沙质泥岩或炭质泥岩,含磷铁矿结核,一般厚7.5 m,节理发育,属Ⅱ级中等冒落顶板。老顶为薄层状石英细砂岩,属坚硬岩石类, 2煤层底为石英细砂岩,坚固性好,一般厚5~12 m。

  5、6煤顶板为细砂岩、粉砂岩与砂质泥岩互层,薄层状,斜切层理,属Ⅱ级中等冒落顶板,底为灰~深灰色粉砂岩、细砂岩。

  庙背冲二矿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0.4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71m3/min,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16.4m3/t,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0.57m3/min,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尘无爆炸性,煤层无自燃发火倾向。

  矿区属丘陵地区,山势陡峭,冲沟发育,地表水排泄条件良好。该井内地表无大的水体,但矿区附近北面有一季节性小溪。根据地质资料,含煤地层中的砂岩富水性一般较弱。矿井涌水量较小,最大涌水量为10 m3/h,正常涌水量为2.5 m3/h。井口位置高于最高洪水位(最高洪水位标高+130m)。

  矿井充水主要来源是大气降水、老窑水、老巷局部积水。老窑水是引起矿坑涌水的主要因素。根据井田勘探资料和矿井生产实际,该矿井浅部老窑水局部连通性较好,对矿井开采有一定的威胁。

  该矿矿区沿煤层露头有多个已关闭的废弃老窑并达到了一定的开采深度,废弃老巷较多,老窑与地表连通,采空区内蓄积了一定的老窑水。该矿开采的范围正是老窑情况不清的下部煤层,该矿区废弃老窑和老巷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没有并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且老窑、老巷积水情况不明。

  3、各生产系统状态

  (1)矿井开拓及通风系统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主井标高+154.24m,倾角30°,技术改造后从主斜井落底标高+60m延伸到+16m水平。风井标高为+145.87m,风井落底标高+65m。矿井只在+16m布置生产水平。

  矿井采用中央边界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主井进风,风井回风。风井安装有11kw轴流式通风机二台。但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无回风水平,只在+16m生产水平大巷用2道风门隔开二石门和三石门。石门和大巷中采用5.5KW局部通风配300mm的彩条布风筒送风。但采掘工作面没有安装“三专两闭锁”。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无瓦斯抽放系统;该矿配备了KJ65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但已在2006年7月的洪灾中损坏,至今未修复,不能使用。

  (2)抽排水系统

  矿井采用一级排水。在+16m水平安装了D 80-30*7的45KW离心泵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16m水平水仓容量为50m3,排水管路2路沿主井铺设至地面。

  防治水情况:该矿2007年2月编制了《永兴县金龟镇庙背冲二矿煤矿探放水方案设计》,设计矿井利用两台TXU-75轻型坑道钻机作为探放水设备,老窑或老窑水警戒线定为+16m水平,确保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煤层不少于30米;存在水害的工程主要为煤上山和+23m煤平巷。但在实际作业中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制定的《永兴县金龟镇庙背冲二矿煤矿探放水方案设计》组织进行探放水。

  (3)运输提升系统

  采用JTB800×600型提升绞车单钩串车提升,U型翻斗式矿车,采用人力推车运输。

  (4)供电系统

  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地面变电所安装2台变压器,分别向矿井下和地面供电,另配有一台90KW柴油发电机组,做为自备电源。井下二石门旁装有一台KSG-2.5干式变压器和一台BQD83-30开关,2趟三芯2.5mm2、长约350m的阻燃电缆从该水平接至沿煤上山掘进工作面,为2台电煤钻供电。

  (三)事故地点概况:

  发生透水事故的地点为+16m水平二斗口三平巷四上山沿煤掘进工作面。该工作面已掘进到+60m以上,已接近老窑。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巷道高落式采煤方法、电煤钻打眼、放炮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在事故发生前,该矿煤上山和+23m以上煤平巷没有进行探放水措施。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地点为+16m水平一斗口上山沿煤掘进工作面回煤区。此处标高已到+50m左右,工作面回煤的地方回空高度达5-8米,事故当班检查CH4浓度为2-3%,瓦斯积聚超限。

  相邻区域为+16m水平二石门暗斜井下山,下山长16m,刚与一个岩掘队签订承包合同,事故前只进行了一个小班的清理。

  (四)安全监管情况

  1、监管体制

  永兴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和乡镇的生产安全监管职责。县煤炭局负责合法煤矿的监管,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管。

  县煤炭局安全监管实行安监人员分片管理和驻矿安监员制度。局行管股负责联系监管金龟镇、樟树乡片的23个煤矿,并向庙背冲二矿派驻了驻矿安监员曹小国,负责对庙背冲二矿实施日常安全监管 。

  金龟镇设有安监站,负责对全镇煤矿的安全监管;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专干和安监站长的工作职责。

  2、监管情况

  2006年11月,永兴县把庙背冲二矿列入了永兴县2007年的关闭整合矿井对象,后因采取“一揽子”解决小煤矿问题政策的出台,该方案没有实施,至“7·18”事故发生时,尚未做出关闭庙背冲二矿的决定,煤矿没有进入整合实施阶段。

  由于该矿采矿许可证到2006年12月已经到期,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永兴县国土资源局向庙背冲二矿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的执法文书,2007年春节节后复产验收时,县煤炭局等相关部门没有允许该矿复产。

  4月4日,永兴县深化煤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布永煤深整[2007]1号文件,要求:1、整合煤矿立即停止井下一切作业、停供火工产品;2、4月10日达不成整合协议的停止供电。

  4月17日,永兴县国土资源局给金龟镇等各产煤乡镇和县煤炭局、县公安局、县电力公司等部门行文,要求停止向庙背冲二矿等采矿许可证过期的21个煤矿停止供应火工产品、电力,并责令有关煤矿停止生产。

  永兴县公安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4月份停止了火工产品供应。但庙背冲二矿曹隆运、许永德与鸿垅煤矿矿长何德流私下达成协议,由鸿垅煤矿提供火工产品,并将火工产品分2个地点保管。在得知庙背冲二矿从鸿垅煤矿私自借用雷管炸药后, 县公安局于6月2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鸿垅煤矿停止转供,并对庙背冲二矿处以了罚款。但没有及时收缴庙背冲二矿炸药库中的雷管炸药。

  4月23日,金龟镇供电所依据永兴县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办公室永煤深整[2007]1号文件,准备实施对庙背冲二矿等煤矿停电时,煤矿称已与鸿垅煤矿签好整合协议,符合县里的有关规定,要求供电所不要停止供电。供电所在未核查庙背冲二矿相关证照是否有效的情况下,继续按煤矿正常生产状态予以供电。

  2007年以来,金龟镇安监站每月组织对庙背冲二矿进行1-2次安全检查。其中3月9日、3月31日、6月6日先后3次发现庙背冲二矿违法组织生产,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的指令。7月16日,金龟镇召开安全例会,进一步要求对庙背冲二矿、二工区煤矿等要制止擅自恢复原煤生产、督促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做好防止水工作。但驻矿安监员曹小国只汇报了巷道失修的问题,且说已整改到位。没有汇报该矿存在的擅自组织生产和防治水方面存在的问题。

  永兴县煤炭局2007年以来先后5次对庙背冲二矿进行了安全检查,其中6月6日发现该矿擅自组织生产,给予了停产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要求金龟镇安监站和驻矿安监员督促煤矿停产整顿到位。但没有提出防治水方面存在的隐患。7月17-18日,永兴县煤炭局由工会主席马圣春带队,组织瓦斯治理专家组对庙背冲二矿进行现场督导,但没有指出和制止煤矿擅自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也没有指出防治水方面存在的隐患。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7年7月18日中班(16:00-24:00),全矿先后分2批有13人下井。16:00下井作业的10人由值班长曹国金派班,共安排2个工作面。其中:一斗口上山沿煤掘进工作面准备回煤的2人,+16m水平二斗口三平巷四上山沿煤掘进工作面7人,值班长曹国金。另外还有一个岩掘承包队的3名作业人员20:00下井作业。

  当班16:00入井作业的10人下井后,一斗口上山沿煤掘进工作面准备回煤的2人,因上班回煤较多,且煤掘工作面回煤的地方回空高度达5-8米,CH4浓度达2-3%,感觉不舒服,故2人去工作面看了之后没有回煤,就回到一斗口推车出一斗口上山内存留的煤。+16m水平二斗口三平巷四上山沿煤掘进工作面的7人,2人负责运材料和在大巷接斗、推车出煤,其余的5人到煤掘工作面采煤。16:30到达工作面后开始打眼、装药。17:30分左右首次放炮、回煤。

  到19:20分左右,一斗口已出煤30车,二斗口已出煤20车,此时地面的班中餐已运到井下,作业人员开始吃班中餐。20:10分,在二斗口三平巷四上山工作面第二次打眼装药后,大工许军亮下到大巷中叫推车工曹龙军放炮,但没有说明撤人情况。然后便回到了二斗口三平巷四上山工作面。20:20分,曹龙军吃完班中餐便放了炮,然后推车到车场去了。此时在一斗口吃完班中餐的王华亮到一斗口上山沿煤掘进的回采工作面去拿工具,当走到一斗口上山三平巷时,突然听到“碰、碰、碰”的声音和从身上闪过的火苗,上山的水也随之而来。被烧伤的王华亮立即意识到发生了透水和瓦斯爆炸,就拼命逃离灾区。等到他逃到井底车场被救出时,+16m水平大巷中的水已满到齐胸口了。

  岩掘承包队的3名作业人员在地面吃完班中餐后,于20:00开始下井,准备到+16m水平二石门暗斜井搞清理工作。当3人走到二石门时(此时约20:30分),发现二石门上山有透水下来,就大叫“透水了”,3人立即逃离出井。与此同时在大巷的接斗工、推车工和值班长曹国金也听到了异常声音,同时有夹杂着煤尘的急速风流涌出和随之而来的大水,立即意识到发生了透水事故,一起迅速逃离到主斜井。而在二斗口三平巷四上山沿煤掘进工作面作业的曹先柒、曹先益、曹庆南、许军亮、曹承军等5人则因工作面回煤放炮后约10分钟发生透水而被困。

  事故发生后,逃离到主斜井的运输工立即打电话到地面将事故情况报告了许永德。值班矿领导曹隆运也恰好站在主斜井口,此时感到有一股冷风反出,意识到井下发生事故了。但2人均未将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二)事故抢救经过

  事故发生后,煤矿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排水和救援。抽水过程中,由于被煤泥瘀塞,井下的2台水泵抽不上水了,曹隆运便安排何小平、谢国雄去金龟镇另购水泵和风筒布等救援物资。22:00左右,装好第一台水泵,24:00左右装好第二台水泵并开始抽水,至19日6:00左右,井下水已抽干。许永德与朱火贵、曹国金等人下井巡查,发现一上山的巷道垮塌严重。返回地面后,曹隆运、许永德等人商量将事故情况上报。

  永兴县救护队在7月19日7时40分接到事故招请电话。接警后,救护队立即赶到现场。县委、县政府的分管领导以及县煤炭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赶到事故现场,立即成立了抢险指挥部,并制订抢险方案,组织救援。

  8月19日8:40分,救护队第一次下井侦察,发现井下积水基本排干,矿井主通风系统已恢复,但采区通风未恢复,部分巷道已严重垮落,有毒有害气体超标。14:30分救护队第二次下井侦察,并指挥救援施工队重新安装局扇、打风障,逐段排放有害气体, 16:40恢复四上山通风,开始进行四上山巷道修复和井下车场运输大巷淤煤清理。到20日17:00,井下运输大巷基本清通,四上山恢复巷道8米,在四上山9米处发现第1位遇难者。到22日10:00在四上山距下山口10米处又发现2位遇难者,23日21:00在四上山内接近透水上山口处发现第4位遇难者。以上四位遇难者身体及身上衣物完整性较好,无过火痕迹。

  至28日20:00,已在四上山清理维修巷道30多米,仍然没有找到最后一名遇难者。清理维修当头已到透水的上山口,此处为十字交叉巷,已全部垮落,压力增大,上部巷道布置和老窑情况不明,给救援工作带来严重威胁。根据有关专家论证,此时余下的一人已无生还可能且无法确定其遇难位置,因此抢险救灾指挥部建议停止救援工作。8月2日,永兴县人民政府以永政发[2007]6号文件作出《关于终止对庙背冲二矿“7.18”透水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决定》。至此井下抢救工作结束。

  此次事故透水量约231m3,透水带出煤炭约100m3。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失踪、1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7.5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四上山工作面的上部存在老窑积水威胁,但矿井没有进行探放水。放炮后,大量煤体冒落,工作面上部煤体进一步松软,无法承受老窑积水压力,导致老窑积水瞬间透出。

  2、工作面放炮时,5名作业人员没有撤到安全地带,发生透水后人员来不及逃离,被淹、埋致死。

  3、工作面透水冲出的煤矸和冲垮的坑木撞破了一斗口煤上山带电的电煤钻电缆,电缆短路发出的火花引爆了工作面的瓦斯,导致1人被烧伤。

  (二)间接原因:

  1、煤矿矿主法律意识淡薄,在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煤矿处于被责令停产期间,拒不执行停止生产的指令,违法组织原煤生产,导致“7.18”水害事故发生。

  2、煤矿安全管理混乱。

  (1)煤矿没有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工作。煤矿没有将废弃老窑开采范围、积水情况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注,且老窑、老巷积水情况不明;矿井超警戒水位开采,没有按矿井编制的《庙背冲二矿探放水方案设计》的规定进行探放水,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资质,无证擅自上岗。矿长没有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没有取得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当班放炮员未取得放炮员资格证。

  (3)煤矿主要负责人未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安排未经培训人员放炮;未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前没有按要求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瓦斯管理混乱,工作面瓦斯超限未及时进行断电、撤人、汇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未安装“三专两闭锁”装置,瓦斯超限后不能自动切断煤电钻的电源。

  3、日常监管不到位。

  (1)永兴县金龟镇安监站、县煤炭局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庙背冲二矿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督促煤矿落实停产指令;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没有制止和报告该煤矿擅自恢复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2)永兴县金龟供电所没有按规定进行供电。

  (3)永兴县公安局在查处庙背冲二矿与鸿垅煤矿非法转让火工产品案时,工作不细致,没有及时收缴完庙背冲二矿的火工产品。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建议

  1、永兴县和金龟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庙背冲二矿“7.18”较大水害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特别是要督促驻矿安监员和到矿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监管人员,加大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及对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将隐患整改到位,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2、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关闭整合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82号、省政府13号明电和1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煤矿关闭整合工作。要严格执行煤矿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采矿秩序的巡查,严防手续不齐的各类矿井违法组织施工、违法组织生产,发现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取缔。

  3、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乡镇政府和煤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县资源整合煤矿停产督促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整合煤矿使用火工产品的稽查力度;供电部门要加强对整合煤矿供用电的管理,及时停止向证照不齐煤矿供电;电力稽查执法部门发现违法供电、非法转供电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

  4、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调查清楚周边煤矿巷道及积水情况,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和井上下对照图上予以标注。特别是永兴县煤矿连续遭受洪灾影响,井下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切实进行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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