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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州某药厂挖孔桩工程中毒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1年6月16日,云南省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药厂工地,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楚雄某药厂工程由楚雄某建筑公司二处承建,基础工程采用人工挖孔桩(深10.5m,直径1m)。

  2001年6月16日施工放置钢筋笼时,为防止钢筋笼变形,施工人员在钢筋笼下部对称绑了两根6m长的48钢管进行加固。钢筋笼放入桩孔后,1名工人下到桩孔内拆除加固钢管,当下入到6m左右时,作业人突然掉入桩孔底部,地面人员3人先后下井救人,但相继掉入井底死亡,后又下去3人,虽未造成死亡,但遭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后经项目经理用空压机向井下送风,组织人员抢救,并同时向110、120求援,但最终仍导致4人死亡,3人重伤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人工挖孔桩施工导致中毒事故常有发生,故《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规定下孔前必须进行监测,井深超过10m时必须采用人工送风。

  此工程在挖孔桩成孔后,作业人员再次下孔井内作业时,未按照相关要求先进行监测,就盲目下井,事后化验井内二氧化碳含量超标70倍,在无任何防护情况下必然导致中毒,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此次事故最终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根本原因是管理失误造成。

  施工作业人员不具备最基本的自救知识,参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学习,作业前没有对作业人员告之危险和自救措施,以致已经在有一人中毒的情况下,仍然相继盲目下井造成多人伤亡,暴露了管理上的重大失误。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失误,违反安全法规,未制定安全操作工艺,导致作业人员随意下井造成中毒,其余人员因未经培训上岗所以不懂救助知识,盲目下井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建筑企业缺乏严格管理,不按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规定施工,导致施工管理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最终发生事故。

  3主要责任

  ①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的规定,该基础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该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该工程项目施工前不编制方案,作业人员下井前无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不进行教育就上岗作业从而导致事故,负有违章指挥责任。

  ②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应负有的职责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失误的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落后,危险大,在决定采用此工艺之前必须经上级同意,要全面考虑后再定。

  2组织施工的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地质及地下水情况,学习有关人工挖孔桩的施工注意事项,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有预防高处坠落、防中毒、防坍塌、防触电、防物体打击的具体措施,有发生意外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且应经上级审批。

  3对施工队伍全体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由组织施工人员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讲解,并进行救援训练,确认符合要求后可参与施工。

  4设专业监督人员对现场设施、作业条件及作业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管。

  5应针对施工现场专门编写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专家点评

  人工挖孔桩施工属危险作业,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经常处于井内作业。《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规定:下井前必须进行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桩孔开挖深度超过去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此规定要求桩基施工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守。在桩基成孔施工过程中有此危险,在桩基混凝土施工过程仍有此危险,只要人员需下桩孔坑内作业,必须遵守先检测并采取安全措施后再下井的规定。

  本次事故即在桩孔成孔后放置钢筋笼过程中人员下井造成。如果事先进行检测,并在下井人系牢安全绳再下井孔,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另外,像钢筋笼在运输及安放过程中的加固措施,如果提前在施工方案中研究,采用钢筋加固或固定长度位置的钢管加固,即浇制在桩内不再取出的固定措施,也不会发生施工时采取临时加固,然后又下井取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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