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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1998年1月31日凌晨2时零5分,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工商银行储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当场烧死一人(更夫),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佳木斯市的市委、市政府领导董永贵、赵庆有、刘铁民、王发、张宪军,在外地的市委书记孙启文、市长王国学以及罗文孝、李寅奎、曲汝柏、赫旭武等领导迅速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救火工作,并及时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对这起事故极为重视,省委书记徐有芳、省长田凤山、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副省长王先民、王东华等领导都对此事做了重要指示。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消防局局长郭铁男,消防局副局长王路之率省消防局有关人员立即赶到佳木斯市指导灭火并开展火因调查工作。2月11日省政府派出了由省安全办牵头,省公安厅、劳动厅、监察厅、消防局、总工会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省政府事故调查组。2月13日副省长王东华又亲赴佳木斯市听取市委、市政府和事故调查组的汇报,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公安部派来防火专家对火因进行复查并重新给予技术鉴定。

一、火灾扑救及损失情况

1998年1月31日凌晨2时零5分,佳木斯市消防支队“119”火警调度室接到佳木斯市华联商厦消防科科长王世敏报警,华联商厦内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市消防支队立即调动市区3个公安消防中队,8个企业专职消防队,计25台消防车、156名消防战斗员参加灭火。消防一中队于2时9分第一个到达火场时,只见火势已从中山路储蓄所门窗帘缝隙窜出,燃烧越来越猛烈,华联商厦北部二层楼梯缓台窗户可见火光,可判定商厦内一、二层火势已处于大面积猛烈燃烧阶段,情况十分危急。市消防支队长郭黎军迅速下达命令调桦川县消防大队、汤原县消防大队,计6台消防车、27名战斗员赶赴火场,并根据火势急剧变化,整个商厦危急情况,当即请求省消防总队调集双鸭山市、鹤岗市、哈尔滨市消防支队13台消防车、47名战斗员,携带10个空气呼吸器赶赴佳木斯市增援,增援人员、车辆于4时55分到达火灾现场参加灭火战斗。整个火场分4个区域先后用16支水枪采取堵截包围、分隔穿插灭火战术,强攻灭火。经过6个小时的奋力扑救,当日早8时许基本控制火势,下午16时左右将大火扑灭。消防战斗员在救火时营救出2名商厦值班人员。灭火战斗中有5名消防战士受伤(1人头部受伤,1人腿划伤,3人被浓烟熏倒)。

大火过火时间约为8小时,小火过火时间约20小时,过火面积约2万平方米。华联商厦商品基本烧毁,建筑物受到一定的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638万元。受灾个体业户270人,受灾职工1000人。

二、华联商厦、中山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基本概况

华联商厦是1989年开工建设的,1991年10月竣工,1991年12月8日开业,建筑面积为28600平方米。

该大楼是佳木斯市村镇开发公司动迁一副食和中山路储蓄所时建造的,当时定名为“大世界”,属多功能型商场。1990年大楼主体工程形成后,市政府决定组建国有零售商店,将“大世界”改为“商业大厦”,后来又改为“华联商厦”。大楼为钢混结构建筑,其主体为4层,局部为6层,高度22米,整座大楼为“回”字型建筑。一楼分为3个商场和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商场经营百货、副食、糖酒、交通工具等商品;二楼经营化妆品、首饰、钟表、文化用品和体育器械;三楼经营鞋帽、针织品;四楼经营服装、儿童用品;五楼东南部为办公室,西北部为仓库;六楼为华联商厦办公室。其“回”字型建筑内部(天井)为770平方米,一楼至五楼内环天井走台皆为库房,存有家电、家具、副食等商品。

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为村镇开发公司运迁一副食时的随迁户。大楼落成以后,将一楼东北角按原动迁面积归还给该所,产权为该所自有。该所为扩大营业面积,又租用华联商厦100平方米,现实有营业面积160平方米。租用后设角钢骨架玻璃砖隔断,使该所西、南两侧与华联商厦一楼营业大厅连接。该所设营业厅1个,微机室1个,柜员室5个。

三,火灾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

(一)火灾的直接原因

这起火灾是由华联商厦一楼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3号柜员处的木质地板上放置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向上蔓延,又引燃可燃天棚造成的。

(二)引起并造成这起特大火灾的重要原因

1.中山路储蓄所对使用石英玻璃红外线取暖器管理不严,取暖器放在木制地板上,离人时未能将取暖器的电源插头从插座上拔下来,总电闸不断电时,取暖器始终处于工作状态。

2.中山路储蓄所租用华联商厦一楼100平方米后,只采用角钢骨架玻璃隔断与一楼营业厅连结,储蓄所与商厦虽然是两个独立单位,但从消防安全角度看完全是一个整体,储蓄所失火,必然直接殃及华联商厦。

3.华联商厦值班值宿人员严重失职。营业厅值宿更夫睡觉,起火后本人逃出值班室20余米处被烧死;五楼值班干部直到大火浓烟冲到五楼,被楼梯更夫叫起,慌忙破窗逃出,被消防队员救下;夜班3名护场队员,本来从商厦外围和内围(即天井)都应发现火情,但起火时都未发现。

4.华联商厦一楼营业厅内的远红外线火警报警装置失灵,火灾发生时没有报警。

5.华联商厦安装的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按设计要求,具有良好的灭火性能,但由于没有及时检修,电机相线中途被接反,灭火时电机反转,系统水压上不来,使整个灭火系统失去作用。

6.华联商厦各营业厅都有防火卷帘,卷帘两侧的天棚上各有一个烟感报警器和温感报警器。若卷帘处于联动状态,无论是烟感还是温感报警,卷帘就会自动落下,起到防火作用。但由于这套系统有时谎报,怕白天砸着顾客而将卷帘置于手动,下班后,本应再将其变为联动,可没有这样做,使卷帘昼夜都处于手动状态。因此,发生火灾时,即使烟感器和温感器都不失灵,卷帘也不能自动下落,因而失去了防火作用。另外,按公安部规定,商场闭店后,应将防火卷帘落下,但华联商厦违反规定,闭店后未将营业厅的防火卷帘落下,发生火灾时卷帘起不到防火作用。

7.商厦内环形走马廊按规定不应堆放货物或其它物品,但商厦没有按规定办,在走马廊处堆放了许多货物。由于商厦是“回”字形结构,楼中央形成一个“天井”,发生火灾后,“天井”产生烟囱效应,加快了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致使一楼的大火很快引燃二楼走马廊的可燃物,将火引到二楼营业厅。同样的道理,二楼到三楼,三楼到四楼,直到整个大楼,大火迅速向上蔓延,加大了消防人员扑火的难度。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曲延荣,女,40岁,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副所长;

(二)许柏青,男,27岁,团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储蓄员;

以上2人1月30日下午3时30分最后离开储蓄所,是这起火灾事故的重大嫌疑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石密祥,男,36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所长。石密祥是该储蓄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所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严,下班时电热器的插头未拔离插座,所内人员违反“人走拉闸”的规定,导致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所长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穆景一,男,36岁,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安全科科长,具体负责本营业部所属各储蓄所安全保卫工作。穆对中山路储蓄所使用的电热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以致酿成这场火灾,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科长职务处分。

(五)鲍立敏,男,46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副主任,分管该营业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鲍立敏对营业部所属各储蓄所使用电热器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这场特大火灾。对此,鲍立敏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营业部副主任职务处分。

(六)黄金贤,男,60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营业部主任。黄金贤是该营业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黄金贤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场特大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营业部主任职务处分。

(七)李建国,男,41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保卫科科长。李建国具体负责全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全系统使用电热器安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八)徐立峰,男,41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副行长。徐立峰分管该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由于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该行所属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后果极为严重,徐立峰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副行长职务处分。

(九)王东来,男,55岁,党员,佳木斯市工商银行行长。王东来是该行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该行所属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殃及华联商厦,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后果极为严重,王东来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王志杰,男,40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十一)李国华,男,45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十二)安殿全,男,47岁,华联商厦保卫科护场队员。

以上3人1月30日晚值班,负责巡回检查大厦外围和“天井”安全保卫。3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严重失职,是这起火灾事故的重大责任者,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王佳刚,男,45岁,华联商厦保卫科副科长。1月30日晚,王佳刚是保卫科值班领导,但从接班到起火这段时间没有到岗,一直在电工室看电视,只在接班后不久给保卫科值班室打过一次电话。王佳刚擅离职守,未能监督护场队值班人员认真巡查,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王世敏,男,43岁,党员,华联商厦消防科科长。王世敏作为消防科科长,未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远红外报警装置失灵和高倍泡沫灭火系统不能启动,特别是消防水泵反转的情况不掌握,又擅自决定将防火卷帘昼夜处于非自动状态,致使发生火灾时,报警、防火、灭火系统失去作用。王世敏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消防科科长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田毅,男,39岁,党员,华联商厦保卫科科长。田毅作为保卫科科长,对科内人员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导致保卫人员值班时脱岗,更夫睡觉,护场队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火情。田毅工作失职,对这起火灾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处分。

(十六)刘明璞,男,48岁,党员,华联商厦总务科科长。总务科负责商厦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维修中将消防水泵电相接反,导致水泵反转,使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无法启动,失去灭火功能。由于总务科管理混乱,派活和维修均无记录,究竟是谁将电相接反,无据可查。刘明璞作为总务科科长,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十七)张秀军,男,42岁,党员,华联商厦党委副书记。1月30日晚,张秀军总值班,只在接班后不久进行了查岗和巡视,然后到值班室休息,中间再未进行检查和巡视,对保卫科值班人员脱岗,以及护场队员未认真巡查的情况全然不知,直到火灾发生,浓烟冲上楼梯,才被更夫叫起,慌忙破窗逃出,被消防人员救下。张秀军严重失职,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建议给予党内撤销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侯诸刚,男,49岁,党员,华联商厦副总经理。侯诸刚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消防防火规定,参与决定夜间防火卷帘不落下,致使其失去防火作用。对消防人员和保卫人员教育不够,对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官僚主义严重,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处分。

(十九)赵刚,男,48岁,党员,华联商厦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赵刚作为华联商厦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和指示没有认真落实,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混乱,对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消防设施缺乏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失察,官僚主义严重,导致有关人员工作失职,以致消防系统失灵以及发生火灾都不能及时发现,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总经理职务、党内撤销党委书记职务处分。

(二十)刘晓民,男,36岁,党员,佳木斯市贸易局保卫科科长。刘晓民具体负责局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对一级防火单位华联商厦的安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工作失误,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十一)栾兆全,男,46岁,党员,佳木斯市贸易局副局长。栾兆全分管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华联商厦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失灵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二)陈清山,男,49岁,党员,佳木斯市贸易局局长。陈清山是贸易局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华联商厦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失灵等问题失察,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以上人员是党员的,建议由有关党组织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十三)曲汝柏,男,53岁,党员,佳木斯市副市长,分管全市经贸和非国有经济工作。曲汝柏对华联商厦在这起特大火灾中造成的巨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四)佳木斯市市长王国学同志,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鉴于王国学同志调佳木斯市任市长时间很短,而且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建议免予处分,由本人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五、火灾善后处理

(一)紧急动员,大力整改,防止重大火灾的再次发生。“1·31”火灾事故的当天下午2时30分,按照省委徐有芳书记和田凤山省长的指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领导干部紧急会议,通报了火灾情况,对全市安全防火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并专门成立了火灾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正、副组长,下设火因调查组、有关领导责任调查组、火灾善后处理组、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工作组等4个组。1月31日至2月1日凌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队,对市区重点单位和部位进行夜间防火安全检查。市委和市政府的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战线的重点单位进行抽查。2月1日上午成立了全市安全防火检查团,由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任正、副团长,抽调公安、消防、市直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组成8个分团,分别由五大班子领导带队,按分管战线对全市农林、综合经济、工交、内外贸、城建、文教卫生、政法、金融等系统和五大委机关及城郊区的重点单位和部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业户的安全防火情况全面检查,检查了33个重点单位,共查出18个单位58个事故隐患,提出了28条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严重的武警加油站、市文化宫、太阳城酒店等单位责令停业整顿。全市各县(市)区、部门、企业、学校、机关,也都紧急行动起来,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初四开始停止休假,各自进行安全防火大检查,做到查清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实施意见》、《佳木斯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值班值宿规定》、《关于对全市更夫队伍进行整顿的通知》。为确保节日期间不再发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规定,结合佳木斯市实际,下发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全市居民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严防火灾事故的再度发生。

(二)及时做到安抚工作,职工和业户比较稳定。“1·31”火灾后,佳木斯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安抚、安置组,指导协调解决受灾职工生产自救问题。一是安置职工和业户恢复生产经营。市政府制定了五条优惠政策:1.对所有受灾职工和业户发放生产经营自救证,享受各种费减免和税收上的照顾,扶持其开展生产经营自救;2.对重新承租柜台从事商品经营的业户和职工,一年内免收摊位费、工商管理费和除卫生管理费以外的各种费用,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3.受灾职工、业户持生产经营自救证,在市区内各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一年内免交摊位费、工商管理费和除卫生管理费以外的各种费用,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对持生产经营自救证进市场经营的业户,工商部门要优先安排摊位;4.受灾职工和业户持生产经营自救证销售地方产品,可直接从厂家进货,享受出厂价照顾;5.从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保商厦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二是为受灾的华联商厦职工、业户提供生产自救场所。到2月中旬,已有24个单位共计提供柜台1180节,商品厅63个,岗位360个,安置121户个体业户到大宇商场等地经营;安置331名职工到秋林、鞋服、桥南等商场经营。三是市政府决定对华联商厦离退休职工发放养老保险金40万元,对受灾的职工发给救济费15万元。市委、市政府领导深入到受灾职工和业户中走访、慰问,教育、引导他们从火灾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华联商厦提出:“我们都有两只手,自立自强闯难关”。全体干部职工日夜奋战,争分夺秒为重建华联商厦做贡献。个体业户自发成立受灾业户自救委员会,积极主动地做好成员们的思想工作。职工和业户思想情绪比较稳定。

(三)正确引导,振奋精神,全市上下为恢复建设华联商厦积极工作。火灾后,佳木斯市委、市政府明确地提出,无论遇到多大困难,发展经济的决心不能动摇;无论遇到多大阻力,再造一个佳木斯的信心不能动摇。针对全市人民关心华联、热爱华联的实际,市委、市政府及时进行引导,迅速在全市形成了“建华联、献爱心”的热潮,全市上下对重建华联,众志成城。火灾当天,省农垦总局子弟校一名刚满10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张曦,给市领导写信,主动捐出50元押岁钱支援华联重建。市委书记和市长带头捐献出5个月工资,市五大班子领导捐出3个月工资,仅五大班子成员捐资额就达5.77万元。全市各界人士自发行动起来,主动为重建华联献爱心。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部队到学校,从领导到普通群众,从职工到个体户,都纷纷捐款。据初步统计,到2月9日,全市捐款单位已达37个,捐款人数4571人,捐款187万元。2月7日市委九届三次常委会就重建华联进行认真的研究,并成立了由王国学市长任组长,赵庆有、罗文孝、曲汝柏、张宪军同志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2月9日下午,市政府召开了政府系统委、办、局领导会议,就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议精神进行了部署。2月16日召开了全市动员大会,动员全市人民为恢复建设华联商厦做贡献。

六、教训及建议

(一)教训

佳木斯“1·31"火灾事故是一起特大火灾责任事故,影响大,损失重,教训深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

一是防火意识淡薄,思想麻痹,领导重视不够。由于佳木斯市近几年没有发生大的火灾事故,致使一些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安全防火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对火险隐患没有认真整改,失于防范。“1·31”火灾发生前,佳木斯市曾连续发生了两起火灾事故,已引起了佳木斯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警觉,先后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要求全市紧急行动起来,进行安全防火大检查,对隐患要及时、坚决、果断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也要死看死守,并强调加强值班值宿,落实岗位责任制。特别是节日期间要求各级领导必须到岗,做到死看死守,确保万无一失。尽管市领导三令五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仍然没有引起个别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防火工作的足够重视。从“1·31”火灾看,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职工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从所长到职员,在火灾前没有人意识到这些电热器放在地板上长时间通电会酿成火灾。华联商厦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没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春节期间晚上亲自查岗,值班领导竟在值班室“高枕无忧”,直到火烧到值班室才慌忙脱逃。

二是管理不严,安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一些单位虽然有安全防火的规章制度,但大都流于形式,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防火责任制,特别是春节前市领导要求的死看死守的责任制没得到认真落实。有的防火设施多年无人检修,形同虚设。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发生火灾后蔓延到华联商厦,华联商厦有报警、隔断、灭火系统,但由于疏于管理,发生火灾后,这些系统失灵,没能起到报警、灭火、防火作用。火灾当晚,华联商厦有13人值班(其中有2人睡觉,3人脱岗),发生火情时,竟无一人发现。另外,中山路储蓄所租用商厦100平方米后与商厦连接的隔断只是角钢骨架玻璃砖,事实上中山路储蓄所已成为一级防火单位,但对于这一新的情况,有关各方都未引起重视。

三是“企业负责”没有落到实处。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也就是说,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但不少企业领导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一点,往往重生产经营,轻安全生产,甚至把安全生产、安全防火看成是政府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事,缺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是安全监督不力,消防安全工作存在死角死面。华联商厦竣工验收时,由于该工程存在诸多建筑消防设施达不到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问题,有关监督部门没有签字,因是“领导工程”而照常开业了。开业后消防部门又将其列入一级重点防火单位,曾多次进行监督,但缺乏执法力度。消防安全工作存在死角死面。发生火灾事故的工商银行中山路储蓄所既不属于市消防支队监督检查范围内的一级防火单位,又不是向阳公安分局管辖范围内的二级防火单位,也未列人当地派出所管理的三级防火单位,出现了“三不管”安全盲区。

五是安全消防设施不完善,扑救能力低。几年来,由于佳木斯市经济发展滞后,财力不足,消防资金投入少,致使消防设施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城市消防工作的要求。如全市没有一台高空喷淋车,对高层楼房起火束手无策。全市只有7个消火栓,关键时刻水车排号,水供应不上。

(二)几点建议

“1·31”特大火灾事故,确实给佳木斯市经济造成较大损失,也给市政府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但火灾后,市委、市政府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紧急措施,包括对华联商厦职工和受灾业户做大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基本上解决了华联商厦职工和受灾业户的就业问题和生活困难问题。受灾者情绪稳定,社会安定,全市人民满怀信心重建华联,振兴佳木斯。为最大限度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速佳木斯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振奋精神,走出困境。这次火灾给华联商厦职工和殃及的业户带来的经济损失是比较大的,也给佳木斯市人民带来一定的心理影响。希望各级领导进一步做好工作,通过思想教育和实际举措,使广大职工群众尽快摆脱困境,走出火灾带来的阴影,坚定信心,振奋精神,重建华联。

2.亡羊补牢,痛定思痛。要将坏事变成好事,在全市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各级领导乃至全市群众,都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找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尤其是思想和意识方面的差距,深刻反思,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大安全工作力度。

3.整章建制,强化管理。这次火灾事故暴露出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单位在安全管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以及疏于管理和安全管理队伍不齐不力的问题。希望经过这次血的教训,尽快完善和改观。

黑龙江省政府佳木斯市“1·31”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二:

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中山路工商行储蓄所

“1·31”火灾原因鉴定意见

佳木斯市华联商厦中山路储蓄所于98年1月31日发生特大火灾。应黑龙江省公安厅的邀请,我们于1998年2月13日至15日,会同黑龙江省及佳木斯市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查看了调查材料,现对起火原因鉴定意见如下:

一、起火部位认定

这起火灾是在华联商厦一楼东北角中山路储蓄所首先起火的。

依据:

1.目击证人艾常青证实31日凌晨2时左右,他在华联商厦北墙外卖烤羊肉串时,发现中山路储蓄所门缝底下有火光,室内有响声,立即转告正在吃羊肉串的华联商厦消防科长王世敏。王立即报警。

2.第一到达火场的消防一中队指导员郑洪波证实,到达火场时发现华联商厦东北角一楼由北向南有四个窗户出现火焰。

3.经现场勘查储蓄所天棚抹灰层大部分脱落,并有明显的二次燃烧痕迹。所内中间两钢混立柱燃烧严重,也有明显的二次燃烧痕迹,积炭严重,说明这里经过了长时间的初起火灾作用。

4.在营业室西部天棚烧毁后,装饰灯具的石膏花盘掉在地面上,其上部覆盖着西墙上部铁棚栏,说明室内首先起火,天棚落下后西墙才倒塌的。

5.储蓄所的西墙和南墙,都用铁栅栏和槽钢做为间壁的骨架,铁栅栏受热后全部向所内倒塌,槽钢也向内部弯曲。储蓄所西墙、南墙的外侧为华联商厦营业厅,贴储蓄所西墙、南墙放置挂地毯用的钢货架全部向储蓄所方向弯曲,说明储蓄所内首先起火。

6.储蓄所内西侧一木框大落地镜,木框燃烧痕迹明显东重西轻,镜面玻璃散落在向东1~2米范围,可说明在所内首先起火。

二、起火点的认定

这起火灾的起火点是储蓄所营业室第三号柜员区的地面上。

依据:

1.3号柜员的空腹方钢分隔围栏,下部方钢内侧燃烧较重。中部方钢内侧较轻,上部方钢内侧最轻,说明在围栏里的地面上首先起火的。

2.3号柜员的东侧柜台的西侧尚残存装饰用的小木方,其燃烧程序明显表征下重上轻,说明是地面首先起火。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材料看,现场没有放火燃烧的痕迹,也未发现遗留火种的阴燃痕迹。上述火因可以排除。

这起火灾是由于3号柜员处地面放置的石英玻璃红外线取暖器,长时间通电产生局部过热,引燃附近可燃物后引起的。

依据:

1.储蓄所电源总开关及分开关处于合闸状态。

2.取暖器的插销经现场X光片显示是插在插座上的。而且储蓄所员工程华证实,取暖器的插销始终插在插座上,上班总闸一推就热了,下班时把总闸一拉就全停电了。

3.3号柜员处有一被烧损的取暖器,陷在地板烧穿的窟窿里,而且地板燃烧的痕迹边缘清楚与取暖器外型相一致,说明没有取暖器自身发热是形成不了这一痕迹的。

4.现场发现的取暖气电源铜质导线的熔珠。经鉴定是二次短路熔珠。是由于火的作用将绝缘破坏引起电器短路,而产生的熔珠,说明在起火时电线呈带电状态。

5.现场在第二、第三柜员区各发现一只相同的取暖器,第三柜员区的取暖器瓷夹在高温作用下,釉面烧毁,瓷夹烧酥,接线螺栓显黑蓝色,严重烧损,铁质外罩严重烧损,石英灯管破裂,但表面光洁呈乳白色。而第二柜员区的取暖器瓷夹光泽如新,螺栓正常,铁质外罩基本完好,灯管完好,但表面有浓重烟熏痕迹。两个相同的取暖器都在地面上,周围可燃物也基本相同,但燃烧程度有明显的差别,说明了3号柜员区取暖器是首先引起火灾的火源。

综上所述,这起火灾是由华联商厦一楼中山路储蓄所3号柜员处的木质地板上放置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向上蔓延,又引燃可燃天棚,酿成这起特大火灾。

鉴定人:

国家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成员:

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研究员:王希庆

浙江省消防局高级工程师:潘万阳

黑龙江省消防局高级工程师:马恒圣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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