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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7日
  • 作者: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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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5日11时38分,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13.03万元。

  (一)矿井概况

  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轩煤公司)的前身为轩岗矿务局,成立于1954年。2002年1月进入政策性关闭破产法律程序,同年6月由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整体收购,重组改制成立轩煤公司。现该公司有刘家梁矿、焦家寨矿、梨园河矿和六亩地矿四对生产矿井。

  焦家寨煤矿是国有重点煤矿,隶属于轩煤公司。属高瓦斯矿井。该矿证照齐全有效。2005年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2006年1-10月份生产原煤116万吨。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51108进风掘进巷,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由于瓦斯-电不闭锁,在未采取排放瓦斯措施的情况下,违章送电、送风;距巷口630m处的动力电缆两通接线盒失爆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焦家寨煤矿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混乱,突出表现在机电管理、送风和瓦斯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严重;51108掘进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报警,虽进行了治理但一直未彻底消除隐患,工作面停电、停风后,工人经常不撤离,且在未按规定排放瓦斯情况下重新送电;事发当天,51108进风掘进工作面曾三次停电,通风调度、生产调度和有关值班领导等均没有采取措施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此外,该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状况。

  二是轩岗煤电公司对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焦家寨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混乱、机电管理混乱、超能力生产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焦家寨煤矿掘进二队队长高继成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人:

  1. 王治光,焦家寨煤矿掘进二队机电维修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 张进德,中共党员,焦家寨煤矿通风调度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 郭建邦,中共党员,焦家寨煤矿生产调度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9人。其中:

  1. 郎全红,中共党员,焦家寨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李俊怀,中共党员,焦家寨煤矿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李万怀,焦家寨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

  4. 郝焕金,焦家寨煤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 罗如明,轩煤公司机电处处长、党支部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 王宝宝,中共党员,轩煤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卢国梁,中共党员,轩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煤集团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吊销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并免去轩煤公司总经理职务。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罚

  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暂扣焦家寨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暂扣焦家寨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煤集团负责监督焦家寨煤矿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愈期验收不合格,应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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