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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道工擅离职守 1609次货物列车颠覆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2年11月l0日17时48分,行驶在襄渝线(单线)192公里+688米处的1609次货物列车发生颠覆,致使车辆报废2辆,大破3辆,中破5辆,小破6辆,部分轨枕被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中断行车50小时。经查这起事故是由于巡道工擅离职守,未发现轨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发生的。

  巡道工文某某在11月10日下午1时25分至9时25分担任襄渝线190公里+500米至197公里+180米区间的巡道任务。但其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于当日11时许至18时许外出办私事。在其脱岗时间内,由于该巡道区间192公里+688米处的钢轨有断裂伤,先后通过的3161、1614、5164次货物列车均有异常反映,特别是3161次列车在此处有15节车厢脱线并拖拉2000余米,后因机车惯性又自动复位。18时48分,1609次列车通过此处时,16辆货车脱线颠覆,构成重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及鉴定,襄渝线192公里+688米处下行线左侧33、34号钢轨接头处有陈旧性断裂伤,钢轨夹板6组螺栓中有4组松动,一组无螺栓,33、34号钢轨接头夹板顶部已被车轮碾光亮,并且有毛刺。

  文某某身为巡道工,担负的职责是铁路运输安全。文擅离职守,漏检明显的重大隐患,对列车的颠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这次事故最主要、最直接的责任者。如33、34号钢轨接头夹板顶部已被车轮碾出光亮,并且有毛刺,说明事故地点的钢轨接头轨面是在1609次列车之前的几趟列车通过时逐步将其打断的,只有轨面断落后,车轮在夹板上通过时才可能形成使接头夹板顶部碾出光亮。如果文某某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巡道,这一重大情况是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1609次列车颠覆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文某某是经过安全考试后正式担任巡道工作的,系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其对自己擅离职守,中断巡道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存在侥幸心理,以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后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文某某提起公诉,铁路运输法院以同罪对其作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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