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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4·20”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

   张家界、常德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0日凌晨1时30分,常德市桥南汽车运输总公司湘J21159扬州牌大客车在张家界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路段(省道1801线207km+750m处)坠入河中,造成24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4·20”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报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4·20”张家界特大交通事故常德方面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批复结案的请示》(常政[2001]104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4·20”事故发生后,张家界、常德市(以下简称两市)做了大量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确保了死难者家属和社会稳定,同时,两市政府分别组成了“4·20”特大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同意两市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4·20”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熊建国驾驶资历浅,安全意识差,经验不足和临危操作不当。但常德市、鼎城区交警执法监督把关不严;鼎城区交通运输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张家界市公路养护段对险要路段防护措施不力,警示标志设置不合规范等,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经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同意两市对事故责任的分析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常德方面

  (1)驾驶员熊建国安全意识不强,临危处置不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其责任追究。

  (2)肇事车主夏立平,弄虚作假,伪造行驶证,使用不合格车辆,非法营运,事故发生后在逃。责成常德市尽快缉拿归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常德市桥南汽车运输总公司(鼎城区私营股份制公司)法人代表宋为明,疏于管理,工作不负责任,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责成常德市鼎城区依法对宋为明予以治安处罚,并由鼎城区政协按程序免除区政协第五届常务委员职务。

  (4)市交警支队原驾管科长杨献明在审批肇事车司机熊建国“B”增“A”驾证手续过程中,不审查原档案资料,就签署“同意B增A”的意见,造成熊建国领取B类车型驾证只2个半月时间就领取A类车型驾证,属工作严重失职。给予行政降级的处分,并建议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市交警支队干警唐泉鑫、胡国军和聘请人员陈海清、杨云华在负责1997~2000年的年检中,对湘J21159号衡山牌普通大客车改装成卧铺车,汽油发动机改为柴油发动机的情况没有发现;2000年年检发现汽油机换成柴油机后,没有办理改装手续仍签署了合格章,属工作失职。分别给予唐泉鑫、胡国军行政记过处分,将雇请的临时工陈海清、杨云华予以解聘。

  (6)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钟兴来(副处级侦察员),分管驾管科工作时,对驾管“B”增“A”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黄棣华(副处级侦察员),分管车管工作时,对车管(年检)方面出现的失误问题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8)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欧国保对交警支队内部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9)鼎城区交警大队干警葛易辉、孙凡林、鲁观汉在负责2000年和2001年的春运临检、季度检查和年检车辆初检的检查中,对湘J21159衡山车的改装及换牌后的扬州车及其车况和客车的安全问题等均未发现,属于工作失职,分别给予鲁光汉、孙凡林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葛易辉行政记过处分。

  (10)鼎城区公安局副局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刘保贵,对交警大队内部出现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鼎城区交通局运管所原所长陈绪勇,1999年至2000年在负责对桥南汽运总公司扬州牌卧铺车进行年审时,没有对照台账进行审查,属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鼎城区交通局运管所副所长熊宏武、彭义初,负责客运车辆场站管理工作,对桥南汽运总公司车辆进站管理坚持原则不够,执法不到位,属工作失职,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鼎城区交通局前段分管运管工作的党组成员高绍付与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唐友德,运管所所长刘开俊主持运管所全面工作,对客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均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分别写出书面检查。

  (14)鼎城区交通局副局长彭达和,自去年分管全区交通系统运管工作以来,对交通运管方面安全工作没有抓到位,管理失职,付交通运管安全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鼎城区委、区政府对桥南市场客运车辆管理乱停乱靠的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将原修建的停车场改为家电市场后没有考虑再建停车场,桥南汽运总公司向区委、区政府反映解决车辆停靠问题后,迟迟未予解决,导致桥南汽运总公司客运车辆无站可进。特别是原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在临街的市场门前停靠并始发车辆,导致交通运管部门不能依法依规管理,时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现任区委常委)朱国模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6)鼎城区政府副区长谭延胜于今年2月当选副区长,分管安全工作,并于3月份与市政府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状,对交通营运安全工作没有抓落实,管理有疏漏,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鼎城区委书记吴生元、鼎城区政府区长李大平对张家界“4·20’’特大交通事故负领导责任,责成向上级写出书面检查。

  (18)鼎城区委、区政府在客运管理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责成区委、区政府向上级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张家界方面

  (1)余元奎,永定区公路养护段副书记。1999年3月至2001年3月分管小修保养工作期间,曾多次到1801线检查路况,没有发现和提出1801线边岩地段防护墩残缺不齐、险要地段无警示标志的问题,对公路养护的技术和防护栏设置的有关规定不清楚,对边岩地段损坏的防护墩没有及时修复,属工作失职,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李启林,永定区公路养护段养护公司经理。2000年3月至2001年4月任永定区公路养护公司经理期间,曾在检查1801线路况中发现边岩地段的防护墩残缺不齐,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对此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属工作失职,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庹友明,永定区公路养护段段长。于1996年6月至今主持永定区公路养护段全面工作,对边岩地段损坏的防护墩没有及时修复,对险要地段处未设置警示标志,应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王兆明,永定区公路养护段副段长。2000年度协助余元奎抓小修保养工作,2001年3月开始分管小修保养工作,对该路段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整改,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5)胡绍顺,永定区公路养护段副段长。1997年负责对该路段进行中修时,没有严格按照交通部有关中修的规定进行施工,也没有提出对边岩地段的安全设施进行维修,属工作失职,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6)陈亚美,永定区后坪养护工班班长。1999年9月至2001年2月任后坪养护工班班长期间,对边岩地段损坏的防护墩,既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维修建议,也没有进行修复,属工作失职,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7)市公路局是全市公路养护的主管部门,对依山傍水险要路段防护设施不齐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责成市公路局党组写出深刻检查。

  (8)李隆平,长沙路桥公司张家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具体负责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时,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醒目的标志牌,属工作失职。由组织关系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9)袁礼仁,浏阳县公路局工程科副科长。长沙路桥公司张家界项目部经理,主管安全工作,对此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属工作失职,责成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检查。

  (10)赵品德,市公路局工务科科员,张罗公司工程处处长。具体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其所管的交通安全措施不具体、不到位,属工作失职,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廖颜龙,市公路局工务科副科长,张罗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工程处和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没有抓落实,管理有疏漏,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领导责任,属工作失职,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请两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以上处理决定,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省经贸委、省监察厅备案。

  四、“4·20”特大交通事故,是我省近几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属驾驶员熊建国技术素质不高,夜间判断失误,临危处置不当所致,同时暴露了两市在客运车辆及交通道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教训十分深刻。两市一定要认真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大隐患整改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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