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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

   关于福建省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998]8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闽政[1998]文40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一、 1998年8月27日,福建省建宁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死亡38人,伤3人。事故发生后,福建省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伊佳琦自检工作不到位,严重失职,加上人员严重超载,造成制动失灵,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企业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 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 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对我省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监办函[1998]70号)

  福建省监察厅:

  你们《关于对我省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1998年第35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的政纪处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党纪处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请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材料径寄监察部执法监察司)

  特此批复。

  监察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8·27”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

  (闽政[1998]文406号)

  国务院:

  1998年8月27日上午8时5分,福建省建宁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38人、伤3人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访在外的省委书记陈明义委托省委办公厅挂电话询问事故情况,并就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作了指示;省长贺国强委派黄小晶副省长带领省安委会、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和省交警总队等有关部门领导当天火速赶往现场,就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意见;省委副书记林兆枢也在事故报告上做了重要批示。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领导在事故简报上,就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作了批示。公安部派出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的三明市委、市政府及宁化、建宁两县党政领导和市县有关部门领导在事故发生后先后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和组织善后工作,在当地公安干警、武警官兵和干部群众积极参加配合下,整个现场抢救和善后工作处理迅速及时。

  根据黄小晶副省长的指示精神,依照国务院第34号令的规定,迅速成立了由副省长黄小晶直接领导和负责,省安委会、公安厅、监察厅、交通厅、省交警总队、三明市政府领导和省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省安委会副主任、劳动厅副厅长江作梁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傅镛堃、监察厅副厅长陈辉庚、交通厅副厅长卓湘、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朱孝忠、三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余有江任副组长。调查组经过九天的紧张工作,提出了调查处理初步意见。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经过

  8月27日早晨5时30分,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闽G/T7022号华新牌中巴从宁化县开往建宁县。该车额定核载19人,从宁化车站发生时车上载客6人(含驾乘人员),沿途陆续上车35人(其中在建宁县境内上车21人),至肇事地点实际载客41人(含驾乘人员)。8时5分左右,车开至建宁县省道建文线32km+250km处,在下坡拐弯处冲出路面,摔下路侧深16.8米的山涧,造成本起特大交通事故。

  二、 事故原因

  调查组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全面调查取证和对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驾驶员伊佳琦自检工作不到位,未对制动液储油罐的制动液存量进行检查,在车辆左前、后制动分泵有渗漏的情况下,罐内制动液存量逐渐减少至严重不足,致使在车辆下坡连续制动的过程中制动大幅度衰减,加上人员严重超载,增加了车辆的下坡加速度,加大了制动负载,加剧了制造动衰减直至失灵,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根据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情况综合分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一)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公司对日检工作管理不规范使之流于形式,车辆日检人员素质低,工作不认真,致使对肇事车日检时没有发现制动分泵制动液渗漏的迹象;对手刹车前摩擦片未参与工作的现象,属外部应该发现的可视部分,也没有提出。(二)建宁县交警大队路面监管查控面不够,对事故当天均口镇墟日交通管理监控没有及时到位。(三)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对所属宁化公司存在的超载、日检不严等事故隐患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四)三明市交通局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管理、检查、监督不力。(五)建宁、宁化两县政府在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落实不到位,存在薄弱环节。

  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驾驶员严重失职、企业和有关部门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 事故责任分析与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 伊佳琦,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闽G/T7022号车驾驶员,安全自检工作不到位,使制动液储油罐的制动液不足导致制动失灵的严重后果,且在营运过程中为追求经济效益严重盲目超载,酿成这起特大交通事故,对造成本起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因伊佳琦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 王溪河,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闽G/T7022号车售票员,不能履行乘务人员职责,造成客车严重超载,工作严重失职。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三) 陈辉、张建国、张贵灿、饶玉章、伊佳琦、张发平等6人系闽G/T7022号客车合伙承包者。在承包营运中安全观念淡薄,对驾乘人员疏于管理,以致驾驶员没有做好自检工作,车辆带病运行和严重超载,以至酿成特大交通事故。除伊佳琦作为驾驶员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外,其他承包者也应对这起事故负一定责任,由宁化公司追究责任,并做相应处理。

  (四) 雷风兆,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日检站检验员。由于工作不认真,在检验7022号客车时对前、后制动托盘分泵连接处可见的微渗油现象没有提出;对手刹车前摩擦片未参与工作的现象,属外部应该发现的可视部分,也没有提出,因此使车辆带病运行。虽然本因素不是引起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但雷风兆工作有失职行为,责成宁化公司给予严肃处理。

  (五) 邱恒辉,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经理,1997年10月任现职。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忽视安全生产的落实工作。对承包车辆以包代管,偏重收取承包费,重效益,轻安全。邱恒辉工作严重失职,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六) 林贻鸽,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党支部书记,1998年3月任现职分管安全工作。没有认真抓好公司人员安全教育,使之流于形式。在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中存在以罚代管现象。林贻鸽工作严重失职,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撤职处分。

  (七) 林志宏,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副经理兼保修厂厂长,1996年1月任现职,分管车辆管理工作。没有认真抓好营运车辆的检验工作,对日检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管理不力,致使7022号车制动系统漏油问题直到发生事故前没有被检出。林志宏工作严重失职,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八) 陈仁恒,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经理,1989年12月任现职。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处理好抓安全生产与抓经济效益的关系,对宁化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不力,尤其对宁化公司长期存在的途中超载现象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陈仁恒工作失职,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 陈忠,三明汽车总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1997年9月任现职。对所属的宁化公司存在的超载、日检不严等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根本解决,对总公司与宁化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没有抓好落实。陈忠工作失职,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十) 颜志铭,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1997年9月任现职。其作为分管领导,同时较长时间担任宁化公司经理,对宁化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事故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 黄新汉,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1995年10月任现职。该大队对监控道路的超载违章行为存在薄弱环节,作为单位负责人,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二) 冯迭明,三明市交通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作为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三) 宁化县县长唐连惠,1996年3月任现职,作为本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抓得不够有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四) 建宁县县长张耀村,作为本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抓得不够有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五) “8·27”特大交通事故,反映出三明市政府在抓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因此,责成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专项检讨报告,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 整改防范措施的建议

  (一) 省政府于8月31日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8·27”特大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尤其要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狠抓落实,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建设的管理,按国家有关标准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事故多发和险情路段要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范措施;要严格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尤其是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交通运输的新情况、新特点,如对个体承包和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中“以包代管”、“挂而不管”等问题,认真研究对策,积极采取措施,要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狠抓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强对客车、农用运输车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和检验制度,防止车辆带病运行,杜绝报废车辆转卖和重新启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重点路段和农村墟日、节假日的路面监督检查,对超载问题在把好源头的同时,要重点检查中途超载现象;要严格驾驶员的证照管理,特别要严把客车驾驶员的审检关。

  (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交通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安全、时时注意安全的氛围。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1.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略)

  2.事故现场照片(略)

  3.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略)

  4.事故遇难者名单(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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