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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河县“7·3l”翻船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7月31日下午,黑龙江省通河县水利局岔林河2号坝工地施工人员在挖河坝工程结束后,乘船渡河返回中,发生翻船事故,造成9人死亡。

  7月31日上午,在水利局副局长王某,水利工程队队长郭某的带领下,共有22人乘车赶赴岔林河2号坝工地,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和工程竣工会。中午会餐,39人喝了1箱啤酒,5瓶白酒。饭后,工长徐某划船向东岸驶去,船上载有9人。当船划行到河道中间时,由于水大流急,船体开始顺流下漂而失去控制,船尾撞到溢流坝顶后,船头向东急转,刹时船体顺着溢流坝上的水流急速下跌,船上人员全部落入消力池的急流中,船体即被撞碎,9人全部遇难。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渡河路线选择不当。自1991年6月以后,随着降雨量的增加,2号坝库区的水位猛涨,特别是进入7月汛期后水量达到60立方米/秒,溢流坝2米处的水流速已达到1.1/秒。河宽90米,人力船在此区域内航行是十分危险的。发生事故前,船离开西岸30多米后,就被冲沙闸的泄流水力吸向溢流坝,当船再前行20米后,在水流的作用下船体己接近溢流坝顶,瞬间就被溢流坝顶的急流卷进溢流坝。船体撞击在消力池上,船上人员在急流中全部遇难。

  2.水利局及工地领导放松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较差。事故发生当天有阵雨,但工人由于在工地工作时间较长。回家心切,加之饮酒后,情绪兴奋,船上的乘员比平时多,增加了船体的不稳定性和船体变位后的惯性,再由于驾船人员情况不熟,当船遇险后,无法控制船的状态,导致发生重大沉船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工长徐某是此项工程的直接领导,在事故发生前,不但不予制止,反而亲自驾船渡河,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责任。

  2.工程队队长郭某,是工程队的主要领导者,当汛期河水上涨,库区水量大增,溢流坝区流速加快的情况下,本应及时改变渡船的航线。但因其思想麻痹,严重忽视安全,没有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具体的安全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工程队队长以撤职处分。

  3.水利局的有关领导安全观念淡薄,对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指示执行不力,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水利局副局长王某,在水利局领导分工中负责生产,主抓工程工作,经常到工地指导生产,但忽视安全生产。7月31日到现场后,看到航线区险情大增,在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改变航线和船舶停靠位置,王某和水利局局长任某应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降职和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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