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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某银行住宅区大门工程雨篷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0年8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某银行住宅区发生一起模板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某银行郴州市分行家属住宅区大门工程委托郴州市设计院设计,由湖南省某建筑公司(一分公司)承包施工。大门工程包括传达室、门厅雨篷,其中雨篷面积为60m2。雨篷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底面标高为5.10m。
2000年7月12日开工,7月20日浇筑完大门柱混凝土,8月2日支雨篷模板,8月10日下午开始浇筑雨篷混凝土至8月11日凌晨混凝土接近浇注完成时,由于雨篷模板支撑立柱失稳,雨篷整体倒塌,造成正在施工的作业人员4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没有制定施工方案。雨篷为一钢筋混凝土结构,长9.4m,宽5.5m,两边各悬挑1.1m,浇筑混凝土量为9.3m3,自重23t,再加上施工荷载,且支模高度达5m以上,施工有一定难度,如不预先编制施工方案,采取措施确保模板支架的稳定性,施工中一旦发生意外极易导致事故。
模板及其支架无计算书。由于支架搭设未经计算确认,导致了现场支模的随意性,尤其对高度在5m以上的模板支架,如何确保其支撑的强度及整体稳定性,必须从计算及构造上提出明确要求指导现场施工。本工程模板支架只设置立柱未设置剪刀撑,施工中造成的水平力使支架产生位移变形,再加上立柱的接长做法不符合要求,又因有的立柱底座支撑在未经砌筑的块砖和支撑在1.5cm厚的竹胶板上,因此,施工中造成模板支架的整体失稳。
2.管理方面
模板施工无检查验收处于失控。门厅雨篷为后追加工程,误认为属“零星”工程,从发包到承包都没引起足够重视而放松管理。只进行了口头约定,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只提出工期及经济要求,没有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理手续,使工程施工处于失控状态。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属于违章造成的责任事故。施工前未编制施工方案,施工中未按有关规定对模板支架立柱的接长和将立柱支撑在足够强度和稳定的结构上,对支架立柱(尤其高度超过5m以上时),不仅应设置水平支撑,同时还必须设置剪刀撑,以确保其整体稳定性。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3.主要责任
湖南省某建筑公司一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施工前未编制支模方案,未进行支模技术交底及提出注意事项,浇筑混凝土前对模板支撑情况又未进行验收,造成模板失稳,对事故负有违章指挥责任。
湖南省某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企业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由于企业管理失误,项目施工不编制施工方案,不进行交底的违章管理无人检查,导致隐患不能及早发现。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发包与承包应订立书面合同。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建筑法》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据查此工程施工负责人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故在组织施工时造成失误。而发包单位对承包方资质未经审查,只注重了工期与金额,未对发包单位的监督检查责任尽职。今后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也应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2.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此工程属高架支模,施工技术有一定难度,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及时对基层进行检查和指导,项目未进行方案编制,上级技术负责人也有失职行为。今后应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也应负有对基层安全技术进行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六、专家点评
1.工程施工不能用经济承包代替管理。企业中各基层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承包后,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能随之“承包”,不能“以包代管”放弃管理责任。企业的领导首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广大职工和各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工程施工发生的重大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
2.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理,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
3.模板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此模板坍塌事故直接原因是由支架立柱失稳引起,而立柱失稳原因除立柱接长做法不符合要求外,主要是未设置必要的剪刀撑。模板支架立柱并非只承受轴向压力,当混凝土在模板上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产生的水平力,如果没有剪刀撑来支撑将会造成立杆失稳,如果水平支撑的步距过大,将造成立杆长细比过大也会导致失稳。当然立杆的基础稳定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基础不牢,仍然会导致立杆不均匀沉降和失稳。所以模板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混凝土浇注之前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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