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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某花园工程卸料平台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3年1月7日下午1 3时10分,广东省惠州市某花园工地的卸料平台架体因失稳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初步统计经济损失5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惠州市某花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营企业),施工单位是惠州市某住宅公司,监理单位是广州某监理事务所惠州监理部。
2002年9月12日,惠城区建设局发现该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当即对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了停工通知书,要求他们在15天内到惠城区建设局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发出停工通知书后,惠城区建设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曾多次督促他们办理施工手续,直至2002年12月上旬,建设单位才到惠城区建设局补办施工报建手续。2002年12月9日,惠城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发包审核领导小组讨论该项目时,认为该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2002年12月17日,惠城区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经济处罚后,当即发出了该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到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003年1月3日,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在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存在严重施工安全隐患,当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他们在7天内整改完毕,但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致使在整改期内发生事故。
该花园工程原是烂尾楼,由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收购建设开发。6月份工程动工复建,6月底该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员根据公司的安排,通知搭棚队黄某搭设脚手架,搭设时无设计施工方案,搭设完成后没有经过验收便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工程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擅自拆除改动卸料平台架体每层2根横杆,对平台架体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12月底,为了赶工期,工地施工员根据公司安排,通知搭棚队负责人黄某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先行拆除B、C栋与平台架体相连的外脚手架。1月3日拆完外脚手架后,只剩下独立的平台架体。事故前几天,工程队带班黄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卸料平台架体不稳固,向工地施工员报告了此事,但施工员和搭棚队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均未对平台架体进行认真安全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1月7日下午13时,工程队带班黄某安排工人在B、C栋建筑进行施工作业。13时10分,平台架体失稳发生坍塌,造成平台作业人员2人当场死亡,4人重伤,4人轻伤。其中1名重伤人员因伤势严重,于1月14日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缺少脚手架搭设方案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脚手架搭设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卸料平台应单独进行设计计算,不允许与脚手架进行连接,必须把荷载直接传递给建筑结构。该工程脚手架搭设时,只是由现场施工员向搭棚队负责人黄某安排了工作任务,黄某在即无方案又无交底的情况下,完全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习惯,随意搭设脚手架,造成该工程脚手架缺少技术依据和论证。卸料平台未进行设计,也没有施工图纸,并违反规定与脚手架连接。在搭设过程中,还随意拆改卸料平台的结构架体,造成卸料平台整体受力结构改变,影响了稳定性。
工序颠倒。施工单位在工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先行拆除了与平台架体相连的外脚手架,却没有对平台架体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平台架体与建筑物的拉接过少,在勘察事故现场时,只发现了3根拉结筋。
2.管理方面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是此次事故的直接管理原因。该工程搭设卸料平台及外脚手架无设计方案,无验收便投入使用。没有对施工现场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职责不明,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也没有及时纠正和采取防范措施,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人员集中,荷载集中造成超载也是事故的原因。施工单位安排在卸料平台上交叉作业人员过多。未及时清理作业平台残余废料,平台残余废料堆积过多过重,工人违章作业,直接在平台胶板上堆置砂浆进行搅拌作业。取水口设置不合理,造成作业人员集中停留在平台架体过道取水。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根据事故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违章指挥,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该工程施工单位惠州市某住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在项目施工建设中,现场施工混乱、没有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队违反施工程序作业缺乏有效和有序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管理责任。
惠州市某住宅公司项目经理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职责混乱,造成施工现场隐患突出,工人违章作业。此外,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不采取措施跟踪落实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擅自施工作业;对惠城区建设局于2002年9月12日发出的停工通知书置之不理,继续强行施工。对施工场地的作业人员忽视安全教育。直至事故发生时,建设方和施工方未到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好有关手续。为赶工期,要求搭棚队违反程序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责任。
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工地代表、工地施工员,作为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对现场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其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在工程未完的情况下,违章指挥,通知搭棚队先拆除了外脚手架;对施工队反映报告的重大隐患不重视,不采取措施进行加固,不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和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惠州市惠城区某搭棚队负责人黄某,根据施工员通知安排,未完工就先拆除外脚手架,明知违反程序,明知存在危险也不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对其搭设的架体忽视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审批手续把关不严,在没有安监站书面安监材料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属工作中的重大过失。
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够,没有进一步加大力度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施工程序,禁止为赶工期和降低成本而违反程序作业,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惠州市某住宅公司和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彻底整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员。
严格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符合安全规范标准。
进一步教育其他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全面开展检查,对存在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要坚决整改和严肃处理。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多,建议要进行全行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切实做到预防为主。
六、专家点评
此次伤亡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脚手架搭设没有施工方案,拆除作业没有安全交底,卸料平台缺少设计计算,且违章与脚手架连接,从而形成事故隐患。在搭设后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验收,使用中缺乏维护管理,以至当杆件被拆除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再加上违章使用,荷载集中形成超载等导致事故发生。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绝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惠州市某住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对分包的施工队伍违反程序作业缺乏有效的管理,不认真开展安全检查,不及时整改隐患。建设单位忽视安全生产,为赶进度,要求施工队违反程序作业,不落实防范措施,最终酿成重大事故的发生,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从此次事故可以看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法规,就要付出血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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