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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

关于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999]1070)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审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粤府函[1999]317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 1998年5月6日,你省某市拱北祖国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造成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377.6万元。在该起事故被确认为特别重大事故后,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经某市人民政府复查后提交的《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及确认。事故的调查工作基本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 原则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其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待监察部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备案。

鉴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珠海设计部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珠海公司没有独立的设计或建筑资质,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以上两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降低资质以外的其他处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应从这起事故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四、 同意《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

五、 同意《报告》中关于经济赔偿责任问题的处理意见,请省政府和建设部共同做好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从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尽快落实经济赔偿问题,确保澳门回归期间的社会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报审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粤府函[1999]317号)

国务院:

1998年5月6日,我省某市拱北社国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简称“5·6”事故),造成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377.6万元,属特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某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由于事故损失较大,并涉及多个单位以及工地周围的商店、民宅、其他建筑物的财产损失,使事故类型确认的核查工作较为复杂。按国家规定,特大事故的调查,需由省级政府组成的调查组负责,但鉴于某市人民政府已组织调查并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为避免重复,经请示国家经贸委并根据国家经贸委司(局)安全[1999]18号函复(附件一)精神,省人民政府组织的省事故调查组,对珠海人民政府的调查结论进行了研究和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附件二)。根据省事故调查组的意见,某市人民政府对“5·6”事故进行了复查,并再次提交《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附件三)。省调查组对该报告再次进行了审查,认为:某市人民政府5月28日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性质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鉴此,同意该报告有关“5·6”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措施等意见。现报请审批结案。

如无不妥,请批复。

附件:一、国家经贸委安全[1999]18号

二、 省安委会粤安办[1999]54号

三、 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及批复问题的复函

(安全[1999]1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委《关于上报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过程的情况汇报及结案批复问题的请示》(粤安办[1999]5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结案批复问题,我委于去年11月以国经贸厅安全[1998]324号文已作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的规定,“5·6”特大事故应由你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鉴于某市人民政府已组织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请省人民政府对某市人民政府的调查结论进行研究和审查,必要时可对该事故进行复查,并将你省的意见连同事故调查有关资料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对某市“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意见的函

(粤安办[1999]54号)

某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经贸委安全[1999]18号函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指示,省安委办组织了省劳动厅、省建委、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的有关人员对你市上报的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 请对调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调查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概况。发生事故的经过及损失程度(包括经济损失及受伤人数),抢救过程及善后工作情况,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2. 有关情况。祖国广场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名称及责任范围。

3. 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说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其他原因,明确提出事故的性质。

4.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说明事故责任单位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责任性质,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有关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违反国家、省的哪些有关规定,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 应吸取的教训及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 附件。提交清晰的建设部专家组关于珠海祖国广场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术论证意见,某市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做的祖国广场基坑倒塌事故技术调查报告,事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统计报告。

二、 几点建议。

1. 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按建设部专家组的提法,即“由基坑东南角部分档墙底部趋于失稳的塑性区的渐进性发展而导致整体滑动破坏,而该部分的破坏使基坑整体失去平衡而最终形成整个基坑的破坏。”

2. 事故的性质。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3. 事故责任的划分。可考虑按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负次要责任,建设单位负一定责任的层次划分。

4.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必须分析清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和具体的处理意见。

5. 事故的损失。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必须将事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区分开来统计。

6. 工程的规划和审批等涉及到某市有关部门,必须分析和明确某市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 调查报告请在4月25日前修改完毕,送省安委办,待审查同意后再以某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

8. 调查报告必须说明为什么没有按特大事故调查程序进行调查的原因。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三:

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5月6日下午,某市拱北祖国广场工地发生一起特大基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5人在撤离现场时受轻伤,3栋民房、37间商铺和1间员工饭堂倒塌陷入坑中,10栋民房和附近道路、排污、供水、供电设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经认真核算,直接经济损失为1377.6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市安委会、建委、劳动、公安、监察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严格按国务院34号令、75号令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在国家建设部、省安委会、省劳动厅、省建委、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部门的指导下,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祖国广场基本情况

祖国广场项目是集商业、宾馆、写字楼于一体的高级综合大楼。位于某市拱北口岸旁、迎宾大道西、金叶酒店南侧,与拱北口岸新联栓大楼遥遥相对,发展商计划在澳门回归前建成投入使用。该大楼地下四层(是某市目前最深入的地下室,基础开挖深度为-1645米和-17.25米,长90.27米,宽71.92米),地上26层,建筑高度98.5米,总建筑面积101993.91平方米。由中外合资企业某市仁业房产开发公司开发。拱北恒达工贸企业公司、拱北仁和有限公司、拱北鸿泰工贸公司分别占项目股份的30%、12%和31%,香港盛明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占27%的股份。天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拱北鸿泰工贸公司与合作伙伴拱北仁利工贸公司为合作开发祖国广场项目成立的,代表甲方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的地地使用、勘探、设计、报建等所有手续均以拱北鸿泰工贸公司的名义办理。项目的土地使用、勘探、设计、报建等所有手续均以拱北鸿泰工贸公司的名义办理。工程地质勘探由某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长沙勘察院珠海分院先后承担。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揭示该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淤泥和淤泥质粉质粘土软弱深厚,最大埋深达18米。整体设计由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担任。地下室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珠海科研设计部(以下简称建研院珠海设计部)承担,采用了“逆作法砼挡墙加钢结构内支撑”方案,这种方案在事故发生前尚无国家批准颁发的专门性技术规范,但在珠海及其他地区有多个成功工程实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国建筑五局珠海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珠海公司),逆作地下连续墙和水平钢支撑分别由该公司第四工程处在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承建;止水工程由中科院广州化学灌浆公司分包;静压桩基础工程由中山市基础工程公司机械施工四处分包;土方挖运工程由省水电三局珠海公司分包;基坑支护应力监测由建研院珠海设计部和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广场基坑支护工程于1997年11月2日正式动工,至1998年5月6日止,共完成土方挖运8万多立方米,剩下2~3万立方米。

二、 事故经过

5月6日上午,基坑南边的工地职工宿舍出现倾斜。中午,钢支撑连续发生爆裂,第10号第三层钢支撑失稳。下午15时30分,逆作地下墙下沉移位,钢支撑的部分工字钢发生严重扭曲,部分支撑爆裂后脱离墙体预埋件,有的工字钢端部撕裂、扭曲。施工单位当即决定派人分头通知在基坑内作业和在工棚里休息的人员及附近的居民立即疏散,避免了伤亡人员的扩大。16时30分左右,钢支撑爆裂声频率加快,基坑东南角逆作地下墙朝基坑内滑陷,坑边的商铺开始坍塌,随即西南角的逆作地下墙也滑向基坑,工地职工宿舍和三栋民宅滑陷坑中。晚上20时许,基坑支护整体结构失稳,应力重新分布,北侧的逆作地下墙和周边的建筑物也轰然倒塌。至此,整个基坑全部倒塌。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由于事故发生后统计工作复杂,国家建设部专家来珠海进行技术论证,几经反复,耗时二个多月,以致初步核实事故损失数额达到特大事故并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时,未能及时调整调查组的规格和组成。

三、 事故抢险救灾过程

事发后,全国人大常委、原市委书记梁广大,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黄龙云等领导同志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展开抢险救灾工作。并迅速成立了以副市长余荣霭为组长的现场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卫生、后勤、治安、事故调查等小组,制定了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蔓延的抢险方案,决定对基坑实施回填加固,避免再次出现滑坡造成更大损失。9日上午,回填加固工作基本完成。当天下午14时30分,进行事故现场清理。从塌陷的楼房和附近的煤气代充点清理出煤气缺罐30只,对基坑坍塌时可能会有伤亡人员的地带进行了挖掘,确认事故没有人员死亡。

四、 事故原因分析

(一) 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国家建设部专家组《“珠海祖国广场”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术论证意见》和调查组取证分析确定:造成这次事故 的直接原因是基坑东南角部分挡墙底部趋于失稳的塑性区的渐进性发展而导致整体滑动破坏,而该部分的破坏使基坑整体失去平衡而最终形成整个基坑的破坏。

(二) 事故的主要原因

1. 设计方案对这种无嵌固深度的逆作挡墙在本场地的适应性缺乏深入的论证分析;对基坑挡墙底部地基土由塑性变形发展至失稳破坏的可能性及严重估计不足;偏重上部挡墙和支撑的强度和稳定性,忽视了基坑底部失稳可能性的详细分析;对挖沟安装支撑与挖土如何配合,没有作出明确交待;施工说明和图纸表达不够详细,不能完全体现设计图和指导施工;尤其是对基坑东南角和西南角少打8根支托挡墙的桩未加以重视,仅在设计变更通知中采用将砼挡土墙延伸至基坑底,水平位置延至预制桩边的措施,没有采取更为有效的补救措施,最后基坑失稳就是从东南角延伸至西南角开始破坏的。

2. 设计计算未根据拟定的工况对基坑支护结构及底部土体的内力、变形及稳定性进行详细的计算分析,也未考虑钢筋砼挡墙下沉引起钢支撑偏心受压、承载力下降的不利因素。围护结构入土深度偏小(入土比仅0.338),围护结构刚度和强度不足,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差;经验算,在坑内设三层水平钢支撑后,基坑再向下开挖时,基坑支护结构的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下降,坑内土方开挖至第四层支撑位置时,墙体向坑内倾覆变形最大值约215mm,基坑支护结构的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降至0.826,基坑向“踢脚”失稳状态发展。

3. 《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切实遵照执行,也未能根据本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性提出针对性措施,现场施工监管不严。在第三层支撑基本完成向下开挖基坑时,尚未架设第四层支撑就过早开挖接近设计标高,致使基坑“踢脚”失稳发展加速,支撑体系受力迅速增大。经验算,在该工况条件下,基坑支护结构的倾覆稳定性安全系统数降至0.484;支撑轴力和斜撑剪力超过构件承载轴力的1.21~1.66倍,超过焊缝剪力1.66倍,导致焊缝爆裂,支撑失稳破坏。

施工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未对钢支撑施加预应力;(2)挡墙、止水帷幕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3)未设置有效的地面排水设施;(4)在基坑边上堆放了大量的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增加了基坑支护的压力。

4. 建设单位自身技术力量薄弱,不具备组织管理工程的条件,也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没有起到对设计、施工单位的协调作用,甚至放弃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商铺,逾期既不拆除,又不续期,影响了东南角支护结构底部少打了6个根支承柱,南侧因民房拆迁回问题未落实少打2根支承柱。

5.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和险情后,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也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错失了抢险机会。

(三) 其他原因

1. 管理监督不到位。原市规划局1996年10月批准建设单位在祖国广场建设用地上建临时商铺,虽然规定了使用期限为1996年10月31日至1997年10月31日,但由于委托市城监支队对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时,未明确具体衔接,导致该临时建筑期满后,未能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拆除。市城监支队接受委托后,管理监督不到位,原规划局对这些临时商铺没有及时责令拆除,直接影响了基坑支护结构底部支承桩的施工。

2. 考虑到澳门回归临近,祖国广场项目工期紧迫,市计委、市环保局、市消防局等部门在建设单位“支护工程和桩基工程”先行施工的报告上加具了“同意先施工”的意见,原市规划局发出了《建设工程基础许可证》,市建委根据当时情况及各部门的意见,要求发展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立下安全承诺责任书后,才发出了《临时开工证》,为该项目实行边报建、边施工、边完善提供了条件,没有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

3. 没有建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的深度、力度远远滞后于建设工程的发展速度。

4. 施工分包单位过多,对一些分包单位管理不力。当施工中出现操作方法不尽合理时,总包单位未向分包方提出意见,也未与设计方协商。

5. 事发前连降大、暴雨,致使主动土压力增大,土体泡软,增大了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降低了土体的抗剪强度,给险情发生后应急抢险措施的实施造成困难。

综上所述,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特大基坑坍塌事故,是建研珠海设计部、中建五局珠海公司、珠海天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和多种因素造成的,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五、 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

(一) 单位责任及处理意见

1. 建研院珠海设计部对项目的地质条件缺乏深入的论证分析,设计指导思想出现偏差,存在设计考虑不周,没有明确安装支撑与挖土的有机配合,提供的施工说明和图纸表达不详,不能完全体现设计意图和指导施工,设计计算不够详细,导致基坑支护结构的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下降,对基坑东南角和西南角少打8根桩重视不够,亦没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问题,现场监督管理经验不足,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由于其与周围单位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和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罚款5万元。

由于建研院珠海设计部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珠海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资质在珠海承揽工程,因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对其驻珠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对设计方案审核把有关不严方面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开展自查整顿,加强建筑安全教育。

2. 中建五局珠海公司对项目地质条件复杂性认识不足,施工过程未切实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存在某些工况不符合设计要求,分包单位过多,管理不力,土方超挖和钢支撑施工滞后,未对钢支撑施加预应力,个别工序存在质量问题等,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同时,由于其与周围单位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罚款4万元,并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

由于中建五局珠海公司是中国建筑五局的下属公司,用中国建筑五局的资质承揽工程,作为上级主管单位,中国建筑五局对其下属公司监督管理不力,应负一定责任。建议中国建筑五局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开展自查整顿,加强建筑安全教育。

3. 珠海天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组织管理能力,也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在建设用地建商铺,逾期既不续期,又没落实拆迁,造成基坑东南角少打了6根支承桩,应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同时,由于其与周围单位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3万元罚款。

4. 某市计委、原市规划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等环节把关不严,市城监支队对临时建筑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议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尽快按基建程序完善管理机制。

(二) 有关人员责任和处理意见

1. 刘金砺,建研院珠海设计部经理,受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委托,在珠海行使有关权限。对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组织、监督不力,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和相应的党纪处分。

2. 陈新余,建研院珠海设计部常务副经理,珠海祖国广场基坑支护设计项目主要负责人,对设计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施工现场监督不力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 杨生源,中国建筑五局副局长,中建五局珠海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珠海祖国广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施工现场管理不力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和相应的党纪处分。

4. 余忠,珠海天仁企业集团公司祖国广场项目工程部经理,没有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责,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三) 事故责任划分

1. 根据国家建设部文件(建建安便字[1998]27号)和省建委《关于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粤建函[1998]350号),并结合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情况,建议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为:建研院珠海设计部应承担40%的经济赔偿责任,中国建筑五局珠海工程公司应承担35%的经济赔偿责任。

2.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珠海天仁企业集团公司应承担25%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 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一) 事故教训

这次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虽无大的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数额大,漏洞多,充分暴露了我市在建筑安全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为了增加容积率达到规划要求,26层大楼不按规范、不按实际情况设计4层地下室;二是部分建筑企业管理不严,质量责任、质量措施不落实,层层转包、挂靠承包、以包代管,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三是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四是部分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抱侥幸心理,没有及时跟踪整改,没有制定各种事故的防范措施;五是当时的管理办法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中建筑市场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 防范措施

1. 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事故发生后,该市立即召开了事故现场会,强调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生产、安全两手抓的思想观念,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要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

2. 由市安委会、市建委牵头对全市现有的施工现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加强对一些重大工程和施工项目的巡查,并做好危险工程的监察和维护。

3. 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某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发出《关于对某市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通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专项安全管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和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对工程建设质量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4. 强化项目管理,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严格项目审批;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坚决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加快制订和实施《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5. 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完善市场准入证制度;整顿建设市场,规范交易行为,重点培育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附件:

1. 建设部专家组《“珠海祖国广场”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术论证意见》;

2. 某市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祖国广场基坑倒塌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3. 珠海祖国广场“5·6”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及核查人员名单;

4. 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略)。

某市“5·6”事故调查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珠海祖国广场”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术论证意见

一、 基本情况

1998年5月6日下午,广东省“珠海祖国广场”工程基坑发生坍塌事故,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某市市政府,尤其是市建委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组织抢救和回填土方,控制了事态的发展,避免了人员伤亡和情况恶化。根据某市建委的请求,建设部决定聘请专家,进行事故的技术论证工作。按照建设部建设监理司1998年6月5日的文件要求,专家组由7人组成,容柏生院士任组长,叶可明、刘建航两位院士任副组长,组员工陈雨孙、张旷成两位工程勘察大师和佘志成、高秀理两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建设部建设监理司何俊新副司长、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安全专业委员会秦春芳主任、建设部建设监理司邓谦副处长,广东省建委张三戒副主任、刘淑言副处长,某市建委吕明智副主任等领导先后参加了专家组各次会议,并进行了原则性指导。

1998年6月10日,专家组到达珠海后便立即展开工作。并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情况,决定专家组论证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6月10日~12日),查看了事故现场,分别听取了该基坑工种的设计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珠海设计部、施工单位中建五局珠海工程公司、建设单位珠海经济特区拱北鸿泰工贸公司等负责人员的情况汇报。此外,还听取了某市建委有关事故调查的情况汇报。专家门认真阅读了某市事故调查组提供的在时限内各有关单位上报的大量资料。在此基础上,专家组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基坑破坏模式、事故原因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对开展第二阶段工作前应对有关基坑稳定、挡墙变形及支撑受力等作进一步计算和论证工作作了具体安排。6月30日,专家组再次在珠海集中,进行第二阶段(6月30~7月4日)工作。期间,专家们根据对基坑在原来拟定的各施工工况和实际施工的各工况,两种条件时的稳定性、挡墙的内力与变形以及支撑体系受力的计算分析(详见附件①、②),进行了充分的技术论证。并就有关技术细节和关键问题再次分别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进行了查实的对话。最后,专家们就基坑坍塌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技术论证,并作出书面论证意见。

“珠海祖国广场”是由珠海经济特区拱北鸿泰工贸公司开发的集商业、宾馆、写字楼于一体的高级综合大楼。工程位于某市拱北区紧靠珠海澳门口岸联检大楼(约100米),主楼地上26层,地下4层,建筑高度98.5米,总建筑面积10多万平方米。基坑平面尺寸为:南北长90.3米,东西宽71.9米,基坑平面形状较规则,基本呈矩形。基坑开挖深度,主楼部分坑底标高为-17.25米,裙房部分坑底标高-16.45米。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由某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长沙勘察院珠海分院先后承担。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揭示本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淤泥和淤泥质粉质粘土软弱深厚,最大埋深达18米。地表标高平均-1.60米。地下水埋深20.~2.5米。(详见附件③)“珠海祖国广场”基坑支护型式为水泥土搅拌桩防水帷幕(其中南面为3排Φ500毫米,搭接100毫米;其余均为2排)。底部再加高压摆喷帷幕,水泥土搅拌桩底标高-19.0米,摆喷帷幕底标高-22.0米。坑内分6道逆作钢筋砼挡墙(厚700毫米,C30)每道墙的高度为2.0~2.7米。基坑内设四层水平钢支撑。钢支撑平面布置为四角处设3道斜角撑,基坑中部设东西向1道对撑(详见附件④)。其中第1层角撑为2肢I60,其余3层角撑为4肢I60(其中第四层角撑原设计布置2肢,并要求根据土压力监测情况再确定是否增加为4肢);中间对撑均采用4肢I60。1997年11月17日,该基坑工程开始进行水泥土搅拌桩和摆喷帷幕墙施工。1998年1月上旬,开始钢筋砼挡墙施工。

二、 基坑坍塌事故经过

1998年1月26日,该工程第一道砼挡墙沿基坑周边封闭。同时,相继安装了第一层13道水平钢支撑。至2月27日,施工完成了第二道砼挡墙,同时相继安装了第二层的13道水平钢支撑。根据钢支撑实测应力表明,支撑受力逐步增大,最大应力-82.1兆帕,最小应为-22.0兆帕。应力水平不高,施工正常。

施工至3月24日第三道砼挡墙已完成并封闭,第二道支撑也完成。从3月24日后相继分段进行第四道砼挡墙施工和安装第三层钢支撑。第四道砼挡墙至4月10日已完成并封闭,墙底开挖标高为-11.7米,第三层钢支撑层面标高-10.0米,中心标高应为-10.3米。但据4月22日实测基坑内土方开挖深度,平均标高已达-15.0米,其中东南面局部已达-15.9米,西南面局部已达-16.2米,东北面局部已达-15.8米,西北面局部已达-15.8米,坑内局部深度甚至已达-16.8米。基坑内土方开挖深度已低于第四层钢支撑安装标高(层面应为-13.5米,中心应为-13.8米),而第四层钢支撑并未安装。甚至到4月23日,连第三层钢支撑也只安装11道,尚有1号和13号钢支撑未安装。由于土方开挖快,开挖深度过大,安装支撑滞后,使已安装的钢支撑应力异常增大,且受力严重不均,实测应力表明,此时第三层钢支撑除4号和10号钢支撑应力小于-100兆帕外,其余部分钢支撑应力均超过-100兆帕。至4月28日的应力测试,超过-130兆帕的测点数已增加到24个,甚至超过-150兆帕的测点也达20个。虽然这时第一层钢支撑实测应力在逐渐减少,但却出现了由受压变成受拉的状况。砼挡墙顶部有向坑外位移趋向,而第三层钢支撑多处开始出现焊缝爆裂。由于第三层钢支撑应力的严重异常状况,并有破坏迹象,在设计单位指导下,施工单位即进行了补焊和加强。从此,基坑土方大面积开挖基本停止。但砼挡墙的开挖施工和钢支撑的安装仍在加紧进行。至4月30日,发现砼挡墙下沉和倾斜已明显增加,致使基坑东南角第三层的11号和第二层12号钢支撑发生端部破坏和焊缝爆裂,说明基坑支护的砼挡墙和墙外水泥土搅拌桩向坑内变形发展加快。5月2日,基坑西南角的第二层和第三层的7号、8号、9号钢支撑也相继发生端部破坏和焊缝爆裂。同时,坑外地表下沉和地面裂缝也相继发展。5月2日和3日连续大、暴雨后,加速了上述险情的进一步发展。据实测,基坑东南角坑外地表一天内下沉50毫米。5月4日,下沉了65毫米。5月6日,又下沉了20毫米,累计下沉已达176毫米。同时,邻近基坑南侧的临时工棚已向南倾斜达200毫米,表明墙后土体下滑已明显出现。

上述种种迹象表明,基坑支护结构因坑内土方开挖过快、过深,使坑内外压力差急剧增大,而内支撑安装又严重滞后,致使砼挡墙与水泥搅拌桩墙体倾斜变形和坑外地表下沉都在加快发展,基坑支护结构已不堪重负。钢支撑端部也因砼挡墙坚向和倾斜变形影响而下沉,而中部被坑内临时支托桩所支承,下沉较小,形成较大的弯曲应力和剪应力,导致支撑端部破坏,焊缝爆裂在多处频繁发生。连续大、暴雨后,坑外侧压力进一步增大,坑内土体浸水软化,被动区抗力减小,塑性破坏区不断扩大,基坑底部地基失稳已显端倪。但是,在这些破坏迹象自4月下旬到5月初明显出现后,设计与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尽管也采取了终止坑内大面积土方开挖的措施,但是,却没有认真研究事态发生的根源,没有充分重视这些迹象发生的实质原因和严重后果,受表面现象所误导,而仅仅局限在盲目采取用焊接加绑钢支撑的补强措施上,对深层次的原因及整个基坑将失稳破坏的危险性估计不足,相反却仍加快第五道砼挡墙的挖槽施工。没有采取真正有效地制止基坑失稳破坏进一步发展的具体措施,错过了排险挽救的机会。

5月6日上午,基坑外地表下沉,邻近房屋倾斜已十分明显并进一步发展加剧,设计与施工人员已显得束手无策,只好安排南面基坑边上民房作撤人准备。但同时仍要求加紧进行钢支撑绑焊和第五道砼挡墙施工。直至下午2时左右,基坑面南钢支撑突然发出连续爆裂声,下坑检查已发现钢支撑端部多处已开裂、脱落,有的支撑失稳后,扭成麻花状或弯压成弓形。坑内土体隆起约200毫米左右,支托桩也被挤压变形。下午3时左右,设计单位的人员仍在基坑检查加固情况。到4时左右,基坑破坏已迫在眉睫,方决定撤离坑内全部人员,并安排基坑外邻近房屋内的工人和居民立即疏散,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4:30时左右,基坑内频繁发出爆裂响声,基坑东南角首先发生失稳坍塌(该处缺打6根φ400预应力管桩,基坑内又无工程桩,地基稳定性最薄弱),支护墙体呈后仰(“踢脚”)状滑入坑内。接着,基坑西南角(该处缺打2根φ400预应力管桩)也呈现后仰(“踢脚”)状滑入坑内。随着东南角和西南角基坑的坍塌破坏,,基坑东、南和西侧坑外附近的3栋拆迁房和临时工棚等也一起倒塌滑入坑内,4小时后,约晚上8时左右基坑北侧也相继向坑内滑塌,连同坑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临时办公用房,也一起倒入坑内,至此,整个基坑全部倒塌。

综上所述,此次基坑坍塌是由基坑东南角部分挡墙底部趋于失稳的塑性区的渐进性发展而导致整体滑动破坏,而该部分的破坏使基坑整体失去平衡而最终形成整个基坑的破坏。

三、 坍塌事故原因分析

本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表下20余米深度范围内,由厚度不等的人工填土、海相流塑淤泥和层次及力学强度变化很大的海、陆相交互沉积的最新地层组成,均匀性很差。地下水位高,基坑深度大。基坑坍塌的过程和性质已如上述,从中可知基坑坍塌事故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设计方面对基坑挡墙底部地基土由塑性变形发展至失稳破坏的可能性及严重性估计不足,未采取更有效的控制措施,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内在原因;施工中严重超挖和支撑安装滞后是事故的外部原因。具体原因主要是:

(一) 建设单位管理不力的原因

1. 建设单位自身技术力量薄弱,不具备组织管理工程的条件,又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没有起到甚至放弃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对设计、施工单位的协调作用。

2. 施工出现险情后,没有坚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取得支持,采取更加有效的加固处理及抢救措施。

(二) 设计方面的原因

1. 本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基坑周围土质条件均匀性差,对这种无嵌固深度的逆作挡墙在本场地的适应性缺乏深入的论证分析,对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估计不足。因而在设计指导思想上,只偏重于上部挡墙和支撑的强度与稳定性,而比较忽视基坑底部失稳可能性的详细分析。

2. 设计考虑不周。原设计计算书未根据所依据规范的规定按设计所拟定的各工况,亦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计划进度表所出现的工况(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与设计要求不符之处,设计单位亦未提出异议),对基坑支撑结构及底部土体的内力、变形及稳定性进行详细的计算分析,以便暴露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经验算,施工组织设计所表明的某些工况下将会产生挡墙底部向基坑内变形失稳;基坑挡墙底部水泥搅拌桩作为围护结构,将会被剪断和受弯拉断,从而导致墙后的土体被挤出失稳(验算结果详见附件①、②)。

3. 设计所提供的施工说明和图纸表达不够详细,不能完全体现设计意图和指导施工。对无嵌固深度的逆作挡墙,施工中分段、分层、对称、平衡的挖土原则至关重要。但设计图纸及说明对每层挖土深度的限值,并未提出明确的要求;对挖沟安装支撑与挖土如何协调配合,设计文件中没有作出相应的明确交待。这些都给施工超挖和支撑安装滞后带来影响。

4. 施工中出现异常和险情后,处理措施不妥。由于设计指导思想上只考虑上部挡墙和支撑的强度及稳定性,而忽视下部土体变形以致失稳的严重性,当出现应力导常和支撑爆裂后,一味只强调加固支撑,而未尽早考虑反压措施,致使错过加固机会,未能抑制基坑稳定性继续恶化。另施工中,东南角及西南角少打了8根支托挡墙的桩,设计上未重视采取更为有效的补救措施,而最后基坑失稳即是从东南角延伸至西南角开始破坏,与此不无关系。

(三) 施工方面的原因

1. 对本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盲目相信过去其他条件不尽相同的逆作挡墙的施工经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针对本场地的具体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某些工况甚至不符合设计要求(见附件①),而更严重的是在实际施工中并未切实地遵照执行。施工分包单位过多,对一些分包单位管理不严。当施工中出现一些不能按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情况,未向分包提出意见也未与设计方协商。

2. 由于施工中土方超深开挖和支撑安装滞后,严重影响了支护体系的受力状态和稳定性,加速了支撑系统、基坑挡墙及其底部土基的失稳和破坏。

3. 施工中还存在以下问题:①未按设计要求对钢支撑施加预应力;②钢筋砼挡墙、止水帷幕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③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在基坑周边设置有效的防水设施,排水沟不尽合理,且维护不及时。

4. 出现险情后,没有独立思考,分析实质,提出针对性的更加有效的抢险措施,也未坚持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取得支持。

(四) 其他方面的因素

5月2日~4日,连降大、暴雨,加之部分场地排水不畅,致使主动土压增大。土体泡软,增大了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降低了土体的抗剪强度。同时,大、暴雨也给险情发生后的应急抢险措施实施造成困难。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在一些、甚至是主要技术问题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间未经仔细研究并通过正式途径,而是以简单口头协调决定或改变一些措施,导致一些施工操作方法不尽合理或正确措施得不到应有的贯彻。

附件①:“珠海祖国广场”基坑工程的计算分析[第九设计研究院,1998年6月共7册](略)

附件②:“珠海祖国广场”基坑支护稳定验算[深圳市勘察测绘院,1998年6月26日](略)

附件③:“珠海祖国广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略)

附件④:支护结构设计平面和剖面图(略)

附件⑤:“珠海祖国广场”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术论证专家组第一阶段工作小结(略)

“珠海祖国广场”基坑坍塌事故技术论证专家组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2:

祖国广场基坑倒塌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一、 工程概况

祖国广场由某市拱北鸿泰工贸公司开发,地上26层,地下4层,位于某市拱北迎宾大道西侧,金叶酒店南侧。化工部长沙设计院承担总体设计。

地下室基坑南北长90.270m,东西宽71.942m,基坑底面标高为-17.25m(主楼部分)和-16.45m(裙楼部分),地面标高约-1.60m。基坑支护方案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采用700mm厚钢筋砼墙+钢结构内支撑,墙内每隔6m打一根直径400预应力管桩,止水帷幕采用搅拌桩结合高压摆喷压力灌浆,具体情况详见基坑支护设计图纸。

基坑支护的施工由中建五局承担,其中中建五局第四工程处负责钢筋砼挡墙的放工,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钢支撑的安装,土方挖运由广东省电三局承担,止水帷幕由中科院广州化学灌浆公司承担,桩基础由中山基础公司机械施工四处施工。

本工程场地地质条件较复杂,淤泥等软土层埋藏厚度大,淤泥质土最大埋深达18m,详细资料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院提供的祖国广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 基坑倒塌经过

祖国广场基坑支护工程于1997.11.17开始施工止水帷幕,1998年1月上旬开始土方挖和钢筋砼挡墙施工。至1998.4.22日基坑开挖深度平均约-15m,最深达-16.8m第三层钢支撑除13号之外基本已安装完毕,第四层钢支撑尚未安装,此时发现钢支撑应力出现异常情况,从此土方挖运工作基本停止,挡墙施工和钢支撑安装工作加紧进行。

4月30日,基坑东南角第三层第11号、第二层第12号钢支撑发生端部破坏或焊缝爆裂。

5月2日,基坑西南角第二层和第三层的7、8、9号钢支撑发生端部破坏或焊缝开裂。

5月3号,基坑东南角一天下沉50mm,5月4日不沉65 mm,5月6日上午下沉20 mm,累计下沉176 mm,5月6日上午基坑南边的临时工棚向南倾斜200mm。

5月6日下午2:00左右,基坑南边钢支撑发出的嘣嘣声和拱起现象加剧,部分节点压爆、脱落。4:00左右坑内作业人员撤离并疏散工棚里的工人和附近居民。

4:30左右,基坑东南侧、西南侧先后塌陷,并将3个拆迁房和临时工棚带入基坑内。晚上8:00左右,基坑北侧也相继塌陷,连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临时办公用房也带入基坑内,至此,整个基坑全部倒塌。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监理,自身技术力量薄弱,起不到应有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

(二) 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 原设计未进行基坑抗隆起稳定计算,后补的抗隆起计算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详见附件21(略)。

2. 对支护体系计算模式考虑不周,仅用刚性支点法对基坑支护体系进行计算,没有采用弹性支点法进行计算,不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详见附件20(略)、附件22(略)。

3. 设计中未考虑钢筋混凝土挡墙下沉引起钢支撑偏心受压、承载力下降的不利因素。

4. 对深厚淤泥中的深基坑支护没有足够的重视,发现险情后,仍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存在侥幸心理,既不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又没有及进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

(三) 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 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由珠海分公司经理一人担任且缺乏岩土工程的专业经验。项目部技术力量薄弱,分包和非法转包单位较多,组织协调不力,各工种施工组织脱节,施工工序交叉,未能按设计“施工说明”组织施工。

2. 土方超开挖和钢支撑、挡墙施工滞后,对支护体系产生不利影响,从附件15(略)可知,至4月22日第三层钢支撑还有一根未安装完,第四层钢支撑尚未安装,此时土方只允许开挖到-11.70m。而根据附件13(略)可知,此时实际开挖深度大多超过-15.0m最深达-16.8m。

3. 施工中还存在如下问题:a:未按设计要求给钢支撑施加预应力;b.焊缝、钢筋砼挡墙、止水帷幕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c.排水沟设置不尽合理且维护不及时;d.施工组织设计不完善。

4. 基坑出现险情后,仍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存在侥幸心理,既不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又没有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

(四) 其它方面

5月2日~4日的暴雨和大雨加之部分场地排水不畅,致使土体泡水,增大了土体自重,降低了土体的抗剪强度。同时暴雨和大雨也给险情发生后的钢支撑加固及土方回填等应急抢救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

由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思想麻痹,基坑东南角少打了8根桩,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增加了钢筋混凝土挡墙的不均匀沉降。

某市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附件3:

珠海祖国广场“5·6”事故经济损失情况

祖国广场“5·6”坍塌事故,共造成3幢居民住宅、37间商铺、1间员工饭堂倒塌,十户居民住宅出现倾斜、裂缝,附近道路、排污、供水、供电等设施受损,5人受轻伤。

根据国家标准(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事故调查组核查小组本着实事求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事故损失进行了为期四个多月的核查、甄别和统计。经认真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377.6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一)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898万元。

1. 建设单位天仁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8万元,为办公设备损失。

2. 施工单位中建五局:直接经济损失890万元。中建五局在祖国广场基坑支护工程招标中以890万元中标,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坍塌事故,考虑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埋入基坑内的施工机械设备,按中标金额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二) 香洲区关闸村:

直接经济损失为338.11万元。其中:

1. 财物损失:4户常住居民的财物损失共40.82万元;29户租房户的财物损失共105.31万元;合计:116.13万元;

2. 房屋损失合计171.58万元,其中:

① 3幢塌楼建筑面积616.48m2,按每平方800元计,共51.72万元。

② 8户(26~31、35、45号)受影响房屋建筑面积1949.03m2,按每平方米600元计,共116.94万元。

③ 围基村83号危楼拆建费用3.59万元,84号危楼拆建费用2.33万元,合计5.92万元。

3. 事故发生至1999年4月底,14户受灾村民租住房租金合计17.4万元。

(三) 抢险救灾费用:

直接经济损失为141.49万元。其中:

1.为围基村恢复供水抢修费用合计:8.3万元 。

2.抢修临时架空电缆工程,恢复通讯管线工程费用合计:10.7万元。

3. 为稳定坍塌基坑,组织施工机械车辆回填土方费用合计:44.89万元。

4. 灾民安置费、危房户房租补贴、付给福海酒店住宿费、伙食费、民政局用去库存物资等费用合计:77.6万元。

“5·6”事故抢险救灾费用清单

序号 抢险单位 抢险救灾费用(万元) 考虑补偿(万元) 备注

1 金叶酒店 11.49 4

2 市供水总公司 16.14 8

3 市邮电局 31.27 10

4 市公安局洪北分局 14.5 4

5 市卫生局 3.27 2

6 市建委 88.48 44

7 红旗区民政局 5.67 0

8 香港区民政局 107.45 60

9 市供电局 3.21 1

10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04 1

11 市交警支队 1.24 0.5

12 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7.4 3

13 市民政局 0.79 0.79

14 拱北街道办 18.64 2

15 专案组评审费用 17.6 1

16 房产评估费用 0.1 0.2

合计 328.56 141.49

注:上述数额供今后有关单位补偿参考。

某市“5·6”事故损失核查小组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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