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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高压触电事故分析

事故经过
2003年10月22日下午2时许,某水库管理处2号料仓建设工地正在紧张地进行施工,施工者是由河南人韩某带领的一支农民工队伍。当时,韩某临时雇来的5名农民工正用1台自制小吊车吊运混凝土和其他施工建筑材料。当这5名农民工把小吊车由料仓南侧墙向西侧墙推动时,自制小吊车的起重拔杆碰在料仓西侧墙上方带电的10kV高压线上,导致推小吊车的5名农民工当即被强大电流击倒,2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原因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规定: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建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及其他杂物等。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沿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电压(kv) 1以下 1~10 35~110 154~220 32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而2号料仓西侧墙正是在10kV高压线下方,高压线对地垂直距离不低于6.5 m,事故后调查发现小吊车拔杆高出高压线近1m。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事故原因为以下5个方面。
1.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10kV高压线下方安排2号料仓这样的施工项目,并作出违反安全规定的项目设计,当使用单位对上述设计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时,建设单位未予以采纳。
2.设计单位也是总承包单位,未对该项目建设的安全性进行科学论证,即在10kV高压线下设计2号料仓;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和没有对该项目建设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预防事故措施的情况下,发包2号料仓施工并组织施工,导致施工单位冒险违章作业。
3.监理单位未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即给承包单位下达了开工令,当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均提出不同意见时,也未引起监理单位的重视和采纳,导致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未能被及时制止并改正。
4.施工单位虽然对高压线下施工的危险隐患向监理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但在没有进行整改的情况下,又把该项目转包给民工队,且由于对民工队宣传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包代管,导致了缺乏安全技术知识的农民工违章作业。
5.农民工队伍的管理者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研究,怀有侥幸心理,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片面追求效益,野蛮施工,并违章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自制小吊车,且未对小吊车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无记录),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冒险上岗,作业中又不安排专人观察监护,此为问题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逐级上报了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上级安监和地方公安部门,及时进行了人员救治。同时,由安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始进行事故调查。
调查组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国务院302号令的精神,进行了现场处理,查明了事故原因,并分别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组的意见,2名死者遗属和3名伤者,得到了一次性赔偿和医疗救治。施工单位也结合管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整改:一是施工现场上空的高压线改成地下电缆铺设,消除了重大事故隐患;二是整顿、撤离了不合格的施工人员,进一步加强了施工队伍(包括农民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健全了安全规章制度,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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