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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起违反《安规》(热机)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

1 汽油气爆燃事故
1.1 事故经过

某水电厂1台新安装的机组试运行结束后,1984-04-02~04由某水电工程队(乙方)用汽油清洗管道和设备外壳,并进行喷漆。

乙方工作人员下班出来时,将厂房抽风机关掉。经过用汽油清洗和喷漆的厂房,特别是最下层的水泵室内,本来通风条件较差,加上乙方工作人员还将一些清洗设备后的废汽油倒入集水井中,水泵室内还有一个装有废汽油的小桶,因而整个水泵室内的汽油油气浓度很高。

1984-04-04T16:00,值长黄某、机械班长罗某、电气班长陈某3人下到水泵室去检查设备和集水井水位时,因照明灯离泵室地面较高,又忘带手电筒,为了看清水位,黄某就用火柴照明。在划燃火柴时,“轰”的一声,发生油气爆燃,3人全部被严重烧伤。黄某烧伤面积达100%,其余2人烧伤面积均在90%以上。黄、陈2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1.2 事故原因

(1) 水电工程队(乙方)用汽油清洗管道和设备外壳后,将废汽油倒入集水井中,并将一小桶废汽油放置在水泵房,造成水泵房内挥发的汽油气浓度很高。违反了《安规》(热机)中“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的规定。

(2) 照明灯离泵室地面较高,亮度不够,巡视人员观察不清楚集水井水位。违反了“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的规定。

(3) 事故当事人均为运行岗位的主岗人员,安全意识却十分淡薄。水泵房内挥发的汽油油气浓度很高,却没有引起他们应有的重视,竟划燃了火柴,致使汽油爆燃。

(4) 现场组织管理不到位。这次事故的起因,主要是现场组织工作太差。运行人员匆忙上班,未与乙方人员交接应注意的事项;每班虽发有手电筒以备检查设备时使用,却没有一人携带手电筒上班。乙方人员在水泵房使用汽油和喷漆,未张贴“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2 安全措施不完善,造成多人烫伤
2.1 事故经过

2004-05-06,某电厂2号机5号高压加热器(以下简称“高加”)铜管泄漏停运。根据检漏工作票,2号机值班员对5号高加进行检查,并将汽、水侧电动门手动关闭,全开汽侧危急疏水门、放水门及向空排气门,检查汽、水侧压力表已回零。运行班长忙于1号机消缺,没有对2号机5号高加的隔离、消压、放水措施进行认真考虑和检查,就许可开工。

检修工作负责人会同运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后,带领工作人员开始揭盖工作,当拆卸密封座的四合环最后一块,用铜棒敲震密封座时,加热器内所存热水突然将密封座顶起,喷出的汽水将站在密封座上及筒体边缘的4名工作人员烫伤,同时烫伤了配合工作的另外3人,造成1人重伤(Ⅱ度烫伤面积达85%),6人轻伤。

2.2 事故原因

(1) 执行工作票不认真。工作许可人对5号高加水侧根本没有进行放水、消压,安全措施不完善就许可开工,工作负责人对此没有提出任何疑义。

(2) 水侧装设的是1.5级大量程压力表,当压力低于5表压时表针即可指示回零,这一问题没有引起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有的注意。

(3) 高加停用时间短,温度较高,残留热水汽化问题没有引起注意。

(4)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人员交代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更没有进行危险点分析。违反了《安规》(热机)中“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竟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后,方可下达工令”的规定。

(5) 现场的车间领导到岗未到位,没有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布置和许可工作手续的有效进行,没有起到跟踪把关的作用。

3 电气工具未接地,造成触电死亡
3.1 事故经过

2004-07-18,某电厂土建分场瓦工班隋某操作混凝土搅拌机,当双手搬动手轮时,突然触电死亡。事故后测试手轮对地电压为159 V。

3.2 事故原因

(1) 混凝土搅拌机的电源线固定不牢,搅拌机上的380 V电源电磁开关到电动机的橡皮绝缘导线,卡在了开关箱的铁皮壳上,由于长期震动磨损造成漏电致使搅拌机带电。

(2) 搅拌机未接地,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3) 工作人员使用搅拌机前,未对其电源线、接地线等情况进行检查。

(4) 安全检查不到位。电源导线卡在开关箱的铁皮壳上,经过了长期震动磨损,致使发生漏电无人发现。

(5) 违反了《安规》(热机)中“电气工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的规定。

4 脚手架上无栏杆,导致坠落死亡
4.1 事故经过

2004-08-30,某电厂抢修7号炉水冷壁。锅炉车间青工孟某在21 m处的炉内悬吊式脚手架上工作,因手擦破皮流血,孟见血即晕倒,从脚手架上滑落,坠入灰斗死亡。

4.2 事故原因

(1) 青工孟某的自保意识不强,对于自身的病症没有主动向单位领导声明,也未拒绝在安全措施不完备的脚手架上进行工作。违反了《安规》(热机)中“……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的规定。

(2) 青工孟某有血晕症,此情况未被及时发现和调整工作岗位。违反了《安规》(热机)中“……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做其它工作”的规定。

(3) 脚手架没有装设护板和栏杆。违反了《安规》(热机)中“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 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 cm高的护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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