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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某市矿务局煤矿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该矿位于安徽省某市淮河以北潘集区境内,属某矿务局主管的统配煤矿,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1973年11月1日破土动工,1983年12月26日一期工程简易移交生产。1987年7月被定为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987年12月9日,按计划西一采区变电所于14时至15时30分停电改线,致使301、302两队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停运,造成瓦斯积聚超限。其中301队掘进的1241(3)腰巷的瓦斯浓度大于2%。通风区技术员按规定编制了瓦斯排放措施,经报批定于22点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工人违反规定,没有按规程实施,22点8分,在起动小绞车提拉管子时,产生机械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爆炸波沿东、西上山冲到运输机上山,将该上山进、回风交界处的风门摧毁。爆炸波混入新鲜空气后再次燃爆,并引燃了上山的胶带运输机。造成45人死亡,10人受伤,经济损失20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l、瓦斯排放过程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42条规定。
2、运输上山巷道布置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16条规定。
3、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工作严重失职。
4、矿井采区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存在严重缺陷。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8年7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字(1988)42号文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批复如下:
1、给予淮南矿务局局长杨某某、副局长王某某、局总工程师王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2、给予淮南矿务局党委书记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矿掘进三区电工王某某(现场排放瓦斯人员)和分管通风技术的负责人张某某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给予矿长高某某、矿党委书记杨某某和通风区区长王某某分别撤销矿长、矿党委书记和区长职务处分。
5、给予矿总工程师商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6、给予矿生产副矿长计某某、调度所长时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7、给予机电科管子队党支部书记陈某某(现场小绞车司机)、矿通风区西队队长刁某某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8、给予通风区党支部书记周某某、掘进三区党支部书记孙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纠正“三违”。
2、强化“一通三防”领导,严格通风、机电管理,抓好瓦斯的排放工作。
3、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员的素质。
4、改进采区通风、运输生产系统,完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安全保护和监测设备,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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