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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磨沟煤矿瓦斯爆炸


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铁磨沟煤矿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区古交镇东南1.5公里,属镇办煤矿。该矿始建于1983年,1984年投产,残柱式开采4号煤层,井田面积为0.46平方公里,地质储量为200万吨,可采储量为125万吨。1987年实际生产能力为8万吨。主、副井均为斜井,主井绞车提升,矿车运输,工作面小平车拉运。副井安装28千瓦局扇代替主扇,抽出式通风,井下大巷有11千瓦局扇和5千瓦局扇各一台。大巷通风系统较乱。
1988年6月17日二班,瓦检员检测瓦斯后,安装了风筒,放炮采煤。20时多下班,采煤工从工作面出来,路经局扇处顺手关了局扇。约10时多,主扇停止运转,采煤工人全部升井。夜间,开水泵值班工人听到有大顶冒落声。18日4时,水泵工开了主扇风机。6时30分工人们陆续下井,瓦检员、技术员7时左右先后下井。 矿长7时40分换好衣服正在矿灯房了解情况,一声炮响,黑烟弥漫,井口摧毁,信号房倒塌,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井下40名工人全部身亡,经济损失达72万元。

二、 事故原因分析
1、该矿采空区没按规程进行封闭,老顶冒落将采空区积存的高浓度瓦斯压出,工作面由于夜班停产停风,早班生产又没开局扇,长达12小时无风,瓦斯含量达到爆炸浓度。
2、经勘查,采煤工不用炮土用炭块违章装炮,放炮时打空炮产生了明火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3、该矿领导思想麻痹,1987年12月被区煤管局验收为一类矿井后,放松了安全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三、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9年9月9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函字(1989)92号文对事故批复处理如下:
1、古交镇煤炭公司经理兼镇办铁磨沟煤矿矿长邢某某和矿党支部书记赵某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副矿长王某某,分管安全和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撤销其副矿长职务,罚款300元。
3、古交镇副镇长邢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古交镇镇长许某某,古交区煤管局局长张某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古交区煤管局副局长王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在经济承包制中,要把安全工作及相应的实施办法纳入承包合同中,严禁只求经济效益,不顾安全,乱采乱挖的短期行为。
2、严格规章,严格监督检查。改革现行的落后采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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