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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对两起特大煤矿事故查处理情况公告

  人民网太原3月1日电记者罗盘报道:近日,山西省政府对2004年4月30日7时15分,山西省临汾市隰县梁家河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与2004年5月18日18时18分,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口县蔡家沟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煤尘爆炸两起特大煤矿事故查处情况公告。
  事故发生后,国家和省有关单位进行了查处。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12月15日以煤安监监一字〔2004〕90号文下达了“关于山西省临汾市隰县梁家河煤矿‘4·30’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2004年12月8日以煤安监监二字〔2004〕82号文下达了“关于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口县蔡家沟煤矿‘5·18’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函〔2005〕18号、晋政函〔2005〕19号分别转发临汾市、吕梁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进行落实。现将以上两起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临汾市隰县梁家河煤矿“4·30”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5.9万元。

  梁家河煤矿二坑、三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并投入生产;二坑“一通三防”管理混乱,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一)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梁家河煤矿二坑北一区的西八掘进(采煤)工作面长期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使用碎煤充填炮眼,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局部煤尘参与了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梁家河煤矿二坑、三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并投入生产;各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以包代管;特殊工种人员严重不足,且没有经过培训,无证上岗;二坑“一通三防”管理混乱,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责任人的处理及行政处罚
  梁家河煤矿二坑西七掘进工作面、西八掘进工作面、西九掘进工作面带班长兼采煤工、放炮员杨六林,梁家河煤矿二坑采煤工兼放炮员陈召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二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梁家河煤矿二坑瓦斯检查员郑侯平,梁家河煤矿二坑承包人杜存福,梁家河煤矿三坑、四坑坑长蔡井龙,梁家河煤矿副矿长秦小明,梁家河煤矿生产副矿长宋三保,梁家河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卜建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梁家河煤矿通风负责人兼瓦斯检查员雷维雄,梁家河煤矿技术负责人王宗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隰县下李乡党委副书记李良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隰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技改安全科负责人李培宏(聘用干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隰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局长段根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李晓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管理科科长尉晨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临汾市煤炭安全监督大队负责人李志刚(聘用干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段有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姜德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临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洪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责成临汾市人民政府市长王国正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通报全省。
  此外,梁家河煤矿二坑、三坑、四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5万元罚款;二坑、三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10万元罚款;二坑、三坑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二坑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二坑、三坑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二坑、三坑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止施工和停产整顿指令,不投入必需的安全资金进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20万元罚款。以上共计43万元罚款,责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结合山西省有关规定一并予以经济处罚。

  二、吕梁地区交口县蔡家沟煤矿“5·18”特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3.3万元。

  蔡家沟煤矿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已过期且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

(一)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蔡家沟煤矿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但该矿不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井下运输过程中大量煤尘飞扬,致使井下维修硐室煤尘达到爆炸浓度,工人违章在维修硐室焊接三轮车时产生的高温焊弧引爆煤尘。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蔡家沟煤矿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已过期且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该矿没有保证矿井防尘方面的资金投入,没有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双池镇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没有加强对待批矿井的管理,没有采取措施制止该矿违法生产,未能及时发现该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交口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该矿监管不力,虽多次发现该矿的违法生产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交口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对待批煤矿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吕梁地区煤炭工业局和吕梁煤炭安全纠察支队在对待批的蔡家沟煤矿进行检查时,未能制止该矿违法组织生产,吕梁地区行署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地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待批煤矿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

  (二)责任人的处理及行政处罚
  蔡家沟煤矿当班七号三轮车司机霍岭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蔡家沟煤矿技术负责人蔡有福、蔡家沟煤矿副矿长蔡亮明、蔡家沟煤矿矿长蔡金明、蔡家沟煤矿法定代表人蔡瑞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双池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煤管站)副站长关万云(农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双池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煤管站)站长兼双池镇工会主席王贵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罢免其镇工会主席职务。双池镇派出所所长张锁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双池镇人民政府专职煤炭副镇长王永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双池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镇党委委员王治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双池镇人民政府镇长郭铁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双池镇党委书记李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交口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聘用制干部刘建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交口县煤炭纠察队队长郭吉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交口县计生局局长吴晓莉(2002年2月至2003年12月任交口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交口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高树春(2004年1月任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交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王连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交口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圣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交口县电力公司副经理郭林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交口县电力公司经理刘海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交口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副处级)、县煤矿整顿工作领导组副组长徐金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交口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煤矿整顿工作领导组组长郑明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交口县县委书记刘平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吕梁煤炭安全纠察支队交口小分队副队长申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吕梁煤炭安全纠察支队交口小分队队长张太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吕梁地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吕梁煤炭安全纠察支队队长邹忠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吕梁地区煤炭工业局局长韩明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张中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责成吕梁地区行署专员聂春玉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通报全省。
  此外,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蔡家沟村村民蔡世明(中共党员)在犯罪嫌疑人蔡瑞明逃逸期间为其提供钱物,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其藏匿住所;交口县双池镇居民张家荣,在犯罪嫌疑人蔡瑞明逃逸期间,为其提供住所;蔡家沟煤矿会计吴忠义(中共党员),在事故发生以后,故意作伪证,并阻止其他证人作证。将上述3人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蔡世明因涉嫌包庇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蔡世明、吴忠义2人,在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后,建议由当地纪检部门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依据《煤炭法》第六十七条,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没收蔡家沟煤矿2002-2004年违法生产所得888.3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776.6万元。
  依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吕梁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蔡家沟煤矿罚款5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对蔡家沟煤矿予以关闭,并在关闭前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以上两起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的处理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转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认真落实,确保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行政处罚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对没有严格落实的,要追究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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