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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县煤井冒顶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阎家峪乡二号煤井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县阎家峪乡青野村,设计能力为年产2万吨,有职工200人,采用混合式开拓,中央边界式通风,采煤方式为穿采。井田内有可采煤层5层,总厚度7米,煤层走向北东30度,倾向北西60度,倾角17度。
  1990年5月21日矿部开会研究决定,在东六平巷170米处离断层1.5米打一东六采面的上安全出口。5月25日开始施工,早班开三叉门,由技术员郭某某口头向班长景某某和跟班安全员张某某作了详细交待:巷道宽度为3米,中间打一排点柱,间距1米,留出1.5米的断层保护煤柱。早班共掘进4米,打了3棵点柱。二班接班后,按照技术员的要求,继续掘进。两遍炮之后,安全出口与下部采面打透,安全员梁某某和支柱工王某某整理好两棵被打倒的柱子,同时又在两侧各加打一棵柱子,并安排其他作业人员清理好浮煤后搬家,随后便去采面回柱子。现场作业人员本应清理好浮煤后搬家,由于职工是按照出煤多少计算工资,因此又放炮采了1.5米的断层保护煤柱,于25日20时20分造成长5.5米、宽4.5米、高0.15米厚的冒顶,将8人埋住,经抢救,3人脱险,1人重伤,4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职工安全素质差,违章冒险蛮干,将1.5米的断层保护煤柱采掉,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企业安全管理不善,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工作作风不扎实,没有把矿井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的日程,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施工前没有及时写出作业规程,开安全出口时,也没有补充措施,只口头传达,且开口位置离断层只有1.5米,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90年7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以济政办字21号文对《章丘县人民政府关于阎家峪乡二号煤井一井发生冒顶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报告》作了批复。
  1.井长鞠某某是全矿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虽调该矿只有四个月,但未能尽快熟悉井上安全生产情况,思想麻痹,安全管理松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令其向乡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向全体职工作检查。
  2.副井长袭某某平时对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技术指导不力,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对东六平巷开安全出口不加以制止,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并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3.副井长郭某某当日应跟班下井而没下、擅离职守,严重违反井长跟班制度,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并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4.班长李某某、安全员染某某重生产,轻安全,没有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现场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各罚款300元。
  5.技术员祁某某负责井下总的技术工作,对东六平巷开安全出口知道有险情,但没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并罚款300元。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停产整顿。成立由副乡长、乡煤炭工业公司经理及有关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对矿井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经县安委、县煤炭工业公司检查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2.充实和加强安全组织和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一头一面一规程,无规程不准施工,不准乱采滥挖。
  3.加强对全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人人懂安全,一切按作业规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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