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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石林二矿瓦斯爆炸


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该矿位于河南省鹤壁市效区,鹤壁矿务局三矿煤田北端露头处,属于乡镇煤矿。于1971年6月建矿,可采储量为100万吨,煤层厚6~7米,倾角16度,定为高沼气矿,采用立井开拓,打眼放炮一次采全高的高落式采煤法,井下采用大串联通风法。
1983年8月该矿越界开采300多米,上级多次指示停止越界开采。该矿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加速乱采乱挖,在11平巷尽头采出一面积为250平方米的掘进头,造成一个大瓦斯包,在距南翼工作面进风卷上、下帮6米处各开一个掘进头,以致瓦斯超限积聚。11月21日0时班,瓦检员、质量检收员没有按规定时间下井进风巷下帮回采掘进头瓦斯超限,在未检查瓦斯的情况下,采掘工盲目放炮,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经济损失24.265万元。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 事故原因分析
1、通风系统管理混乱,违章蛮干,造成了掘进头瓦斯积聚,在未检查瓦斯浓度的情况下放炮,产生明火点燃瓦斯,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2、该矿领导长期忽视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程不贯彻、不执行,企业岗位责任制不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盲目蛮干。
3、违章越界开采,对上级多次指示,置若网闻,反而加速越界开采,致使巷道布置不合理,风流阻力过大,引起瓦斯积聚,埋下了事故隐患。

三、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4年6月24日,河南省委、省政府以豫发(1984)72号文对事故作了批复处理如下:
1、矿党支部书记李某,对矿山安全规程贯彻不力,对企业管理极端混乱的状况及井下瓦斯经常超限,工人冒险违章作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矿长王某某多次向他提出设专职放炮员,一直没有解决,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矿党支部副书记李某,主抓安全生产,但对安全工作极不负责,玩忽职守,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前听了井下危险,并有事故征兆的汇报后,没有采取果断措施,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了,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并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鹤壁市农委、煤管局和石林公社有关领导对石林二矿越界开来阻止不力。给予市农委副主任杨某某,市煤管局副局长安某某、韩某某,石林公杜党委书记王某某撤职处分,给予市农委主任郭某某、副主任刘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四、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严格各顶规章制度,依法治矿,依法开采,坚决纠正乱采乱挖越界开采。
2、加强乡镇矿的技术力量,配备技术人员,做到合理开采。
3、加强对乡镇煤矿领导干部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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