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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谭家山镇棠霞煤矿“10·31”顶板事故


2003年10月31日,湘潭县谭家山镇棠霞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

事故发生后,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牵头组织了湘潭县煤炭安全生产办公室、湘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等单位组成“10·31”顶板事故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通过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 矿井基本情况

1、湘潭县谭家山镇棠霞煤矿于1978年12月开办,1995年取得采矿许可证,1998年12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两证”齐全,2002年换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2、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目前开采第三水平,使用木支护方式,地面安装了两台主要通风机,双回路供电,采用矿用0.8米绞车提升。

3、事故前工作面情况:-100水平12煤东部回采工作面走向长40米,于2003年10月25日回采完毕。为了提高回采率,矿决定将该东大巷之上1.5米煤柱回采下来,10月28日开始回采煤柱,按由里及外的顺序进行回采,至事故前已回采5米长煤柱。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抢救过程

1、事故发生经过:

2003年10月31日2时,棠霞煤矿19名职工来矿进早班,带班长兼瓦检员马新民安排工作,共安排三个工作面:-100水平12煤东大巷回采工作面,-80水平东付巷10煤回采工作面,-80水平西付巷回采工作面。其中安排大工李建兴、小工李作梅、唐光明三人到-100水平12煤东大巷回采工作面作业。2时40分左右,李建兴等三人来到-100水平12煤东大巷回采工作面,李建兴首先拆掉挡头一架支架,将煤大巷挡头横梁上的毛柴扯掉,在煤大巷顶部挖一个眼开始挖煤,小工李作梅、马新民二人拖煤,3时左右,带班长马新民来到工作面检查瓦斯和安全,交待李建兴好点搞,注意安全。4时10分左右,已出煤5车,唐光明听到巷道里面有响声,当即喊李建兴不要搞了,休息一下,李不听,继续作业。十多分钟后,唐光明又听到采区里面有煤矸垮落的声音,第二次喊李建兴休息一下再作业,李不听,再次继续作业,大约4时50分左右,顶板突然来压,将李建兴就地埋压。

2、抢救经过:

事故发生后,小工李作梅迅速报告带班长马新民,马新民随即带领十多人前来抢救,5时30分左右,将李建兴救出,但李已经死亡。

三、事故原因:

㈠直接原因:

1、-100水平12煤东部回采工作面2003年10月25日回采完毕后, 仅留下保安煤柱1.5米高的-100水平12煤东大巷压力增大。

2、作业人员李建兴违章作业,进入空顶区采煤。

㈡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100煤大巷为主要运输巷未加强支护,特别是在其上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完毕后,矿方组织人员回采煤大巷上部的保安煤柱,矿安全管理人员未加强安全现场监督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2、技术管理不到位。未经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非正规巷道式采煤方法进行回采;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100东部回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和回采-100东部煤大巷上部保安煤柱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人员无章作业,技术保安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技术素质低。未按规定组织新工人进行入矿培训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当班大工违章进入空顶区作业,小工在外拖煤,无人劝阻,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联保不到位。

四、防范措施

1、必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重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对重点工作面重点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奖罚措施,确保管理到位。

2、必须加强技术管理,立即骋请专(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煤矿技术工作,按要求认真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同时严格非正规采煤方法审批制度,未经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采取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回采。

3、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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