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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澄潭江镇长胜煤矿“9.2”顶板事故


2005年9月2日,浏阳市澄潭江镇长胜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矿矿长及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了事故抢救,将遇难者抢救出井。本次事故抢救没有召请救护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牵头组织浏阳市经济局、浏阳市公安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1.事故单位:浏阳市澄潭江镇长胜煤矿。

2.事故时间:2005年9月2日11时。

3.事故地点:主平硐三煤采区五平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往后3m处(见事故现场示意图)。

4.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2人(见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见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二、矿井基本情况

1.长胜煤矿位于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居委会。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无自然发火危险,设计能力为年产3万吨,平硐暗斜井开拓,木质支架支护。该矿采取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通风,地面安装两台轴流式主要通风机;双回路供电;人力推车至暗斜井车场,经暗斜井提升至地面。

2.长胜煤矿持证情况:采矿许可证号码为4300000340589。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

3.事故地点有关情况:

事故地点为长胜煤矿主平硐三煤(当地习惯称花槽)采区五平巷掘进工作面。长胜煤矿三煤为急倾斜煤层,沿煤开天眼布置采区,天眼使用盘木支护。三平巷以上行人天眼内渗水严重,天眼内煤层渗水洗涮后有自然冒落现象。长胜煤矿三煤采区五平巷已沿煤掘进20余米,使用木质梯形棚支护,支架未抬棚,支架间距0.8-1m,使用茅柴接顶,多处有漏顶现象。

三、事故发生经过抢救经过

1.事故发生经过:2005年9月2日上午8时,当班安全副矿长叶记英安排两个推车工陈秋元、喻科友,两个维修工李太兵、张文柏,四个大工陶庆检(死者)、陶胜山(死者)、陶功科和陶宗尧下井工作。搬运完材料后,9点到达工作面。然后按程序打眼、放炮,之后陶庆检和陶胜山在当头处上煤,陶宗尧和陶功科运煤。将近干了两个多小时(其中装了一架树),突然发生了冒落,横梁被打断,煤和树一起压了下来,把陶庆检和陶胜山埋在了下面。

2.事故故抢救经过:陶宗尧和陶功科听到了响声之后,马上过来抢救,用手扒煤,并喊维修工李太兵、张文柏,推车工陈秋元、喻科友一起用工具扒煤,大约3分钟后救出来陶胜山,左小腿已断,已被煤掩埋窒息死亡;20分钟后把陶庆检抢救出来,头部破裂、出血,当场死亡。

四、事故性质的认定及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1.现场支护不到位,支架顶棚空顶且顶板已离层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冒顶。

2.死者陶胜山、陶庆检安全意识不强,冒险作业,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三) 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不到位。主平硐三煤采区顶板管理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导致作业人员无章可循,违章、冒险作业。矿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副矿长、跟班安全员、瓦检员同时由一个人担任。使安全管理工作落不到实处。

3.技术管理不到位。巷道布置不合理,且无操作规程。渗水严重,有漏顶现象,仅使用梯形棚支护且未抬棚,也未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支护材料过小,强度不够。

4.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薄弱,安全培训力度不够。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1.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井下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作业人员进班作业前,班组长、带班大工必须先行检查并敲帮问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对所有作业地点和应当检查的地点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纠正煤矿及作业人员影响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严禁空帮空顶作业,严格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杜绝事故发生。

2.加强技术管理工作。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必须合理布置采掘,严禁乱采滥挖,井下工人随意操作;必须编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和有针对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各作业地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作业人员贯彻学习,严格规定操作规程,明确各工作面支护要求,规定顶板管理的内容,安全措施要到位。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矿长,配备称职的技术负责人,配备足够的安全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到位;要建立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人。

4.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必须立即组织全矿作业人员进行全面正规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达到《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切实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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