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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铁矿金山尾矿库坝体发生渗流溃决特大事故

(1)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4月30日,某铁矿金山尾矿库坝体发生渗流溃决特大事故。造成下游的25户居民房屋和财产全部被冲毁,8户民房和财产部分被冲毁,367亩农田和459亩水面被泥沙覆盖、填平,死亡19人,重伤11人,轻伤86人,直接经济损失152万余元的严重后果。铁矿矿长王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事故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某市副市长兼安委会副主任王某某,某省冶金厅副厅长朱某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免予起诉决定。某铁矿金山尾矿库在基建时,就存在安全与生产相矛盾的严重隐患。1980年投产后,矛盾进一步发展。该铁矿分别于1981年5月,1985年4月和6月,在有关尾矿库方案设计、尾矿库的问题、尾矿库建设情况等文件中,曾明确提出尾矿库不能保证必要的调洪库容和安全标高,不能保持安全要求的干坡段、雨季无调洪库容。1985年3月,市钢铁设计研究院在金山外库尾矿设施初步设计中,也明确指出,老尾矿库尾矿按规定要求,只能堆至45米高。同年4月20日,在设计审查会上,该院工程师陈某和某省冶金厅工程师李某某都曾警告,老库已堆至43米,离极限只有2米,今年矿里还要用到5米,再使用是要承担风险的,出事要负法律责任的,建议矿里找专家想办法解决。1986年3月1日和4日,该矿劳安科、技术科就矿坝安全问题,两次向矿领导写报告,指出尾矿库自投产已使用6年,目前排沙管距主坝没有干涸段,且中段主管磨损严重,管壁多处通漏,已无法补焊。3日曾连续两次在中、西两处坝顶滑口,因发现抢救及时,才未造成后患,建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措施。

1986年4月19日,某铁矿召开党委扩大会,形成将原矿库的危险性给市里写报告的意见,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市里对老尾矿库的隐患也没有重视,批转经委阅了事。某省冶金厅对老尾矿库的问题是清楚的,但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要求集中力量建新库。致使尾矿库水位,除东、西两端有4.5米的干涸段外,坝体冲段已接近于坝坡脚。当时坝顶标高45.7米,库内滩面标高44.88米,斜槽溢水口标高44.78米,水面标高44.96米,库内处于高水位作业,使浸润线进一步抬高,坝体基本处于饱和状态,渗透坡降加大。于1986年4月30日凌晨3时,造成渗流破坏严重事故。

(2)事故发生原因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尾矿库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工程师多次报告、反映。王某某作为矿长,不履行权利和义务,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产整顿,而是不巡视、不检查,将问题上报推托;王某作为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长期发现的隐患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有效措施,而是敷衍了事;朱某作为省冶金厅副厅长,分管矿山安全,多次参加尾矿库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决策,听取有关该矿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事故汇报,并亲临现场观察,不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反而在加固斜槽,丙子坑利用,新库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上作出违反科学和客观规律的决策,指令某铁矿盲目蛮干。由于领导官僚主义和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最终酿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到巨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认真落实和执行矿山安全法,加强领导和管理,尤其是各级领导必须树立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对疏予职守,严重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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