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电击之痛谁担责


初中学生李国强在放学后到一窑厂攀爬土堆时,不慎被高压线击伤,在家属与供电公司和窑厂主达成赔偿协议数月之后,李国强的病情突然加重,在再次索赔未果之后,李家把供电公司和窑厂主诉至法院请求追加赔偿。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一波三折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不慎触电 协议赔偿
  2006年3月17日下午4时30分,江苏省沭阳县某初级中学放学后,该校16岁的学生李国强与一名同学一起到校外孙建国经营的轮窑厂内玩耍。见窑厂内有座较高的土堆,李国强就从土堆下面往上攀爬,不慎被离土堆较近的高压电线击伤(事发时无相关警示标志)。李国强受伤后住院治疗28天,经诊断为“头部及左大腿三级电烧伤”,李家为此支出医疗费3782.64元。
  2006年6月11日,见儿子李国强所受损伤似乎不太严重,作为监护人的父亲李平安经过调解与当地供电公司订立赔偿协议,“供电公司一次性补偿李国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000元;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双方今后不存在任何瓜葛。”协议订立后,供电公司已按约履行。同年11月6日,李平安在收取窑厂经营者孙建国2000元后,也向孙建国出具了“以后一切损失与窑厂无关,自愿放弃索赔”的字据。
  伤势难料 反而加重
  供电公司考虑到李国强家庭困难,除协议中确定的9000元外,又额外支付了1600元,这样,李国强家共陆续获得了12600元的赔偿款。转眼2007年的春节即至,休学已近一年的李国强病情似乎日益好转。谁知2007年2月8日,李国强感觉左髋部疼痛,又被家人送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股骨无菌性坏死,为此,李国强在医院进行了关节置换手术,并住院12天,又支出医疗费18639.30元。经鉴定,李国强2006年3月17日被电击后头部形成疤痕,无毛发生长,构成十级伤残;左股骨胫骨折后继发股骨头坏死,构成九级伤残;左股骨胫骨折继发股骨头坏死与电击伤时间吻合,有因果关系。
  再行索赔 被拒而诉
  谁能想到,事隔多月后,“康复如初”的李国强病情出现反复。李平安非常后悔当初与供电公司订立了“永无瓜葛”的协议,更后悔向孙建国出具了“自愿放弃索赔”的字据。原来获赔的12600元早已花光了,李平安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经济本就不宽裕,这次因儿子的手术又欠下不少外债,而且医生还说,一年后李国强还需二次手术。无可奈何之下,李平安要求供电公司再赔偿部分医疗费用。供电公司则以与李国强之间的纠纷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永无瓜葛为由,拒绝再予赔偿。当李平安找到窑厂经营者孙建国时,孙也拿出李平安原来出具的“自愿放弃索赔”字据不同意继续赔偿。
  无奈之下,李平安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和孙建国作为共同被告告到法院,要求除先前已赔付的部分以外,由二被告再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40000余元。诉讼中,二被告以李国强所在学校未尽管理之责为由,申请追加学校为被告,要求学校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锤定音 各担其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轮窑厂明知上空架有高压线,其在高压线下堆积较高泥土后亦未及时清除,且事发时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留下安全隐患,原告李国强在攀爬该土堆时被高压线电击受伤,窑厂经营人孙建国具有一定过错,对原告损伤后果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对其所属高压线路未能及时维护、检查、排除隐患,致使高压线下长期堆存较高积土,对原告所受损害亦有一定责任。事发时,原告李国强已16周岁,对在高压线近距离处玩耍的危险性具有一定认知、识别能力,其在非公共活动场所窑厂内攀爬土堆时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自身损害亦有过错,应减轻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原告所受损害发生在放学期间,在此期间,其所在学校并无管理、保护之责,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李国强被电击部位继发股骨头坏死并经二次治疗、手术,其身体构成多处伤残,对此情况,在订立相关赔偿协议之初各方当事人均无法预料,故尽管原告与供电公司订有赔偿协议,孙建国持有原告出具的“自愿放弃索赔”字据,仍不能免除其赔偿原告后期治疗损失之责。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52297.94元,由被告供电公司赔偿30%即15689元(已付10600元),被告孙建国赔偿40%即20919元(已付2000元)。

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杨洁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