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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鲁商松江新城建设项目 “10.27”塔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0月27日6时50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寿路与绥化路交口的鲁商松江新城建设项目17#楼施工现场,在进行塔机拆除作业时,发生塔机倾覆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南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依照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城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南岗区安监局、南岗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和对相关人员询问、技术鉴定等工作,目前,事故原因已经查明,并对相关责任进行了认定,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日。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通乡街211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兴;注册资本:伍佰万元元;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产开发、营业执照注册号:23010400128681(1-1);安 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JZ安许证字[2007]003437-02;资质证书编号:B1174023010401-4/3;邮编:150046;电话:13936662044。

  二、发生事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鲁商松江新城5号地块项目施工一标段

  工程建设单位:哈尔滨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塔机拆除分包单位: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单位:东北林业大学工程监理部

  工程地点:哈市南岗区学府路368号(长寿路与绥化路交口)

  工程内容:土建工程总建筑面积134789.35平方米

  承包范围:鲁商松江新城5号地块一标段项目施工总承包

  开竣工日期:2011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工程合同价款:叁亿零壹佰捌拾壹万柒仟柒佰柒拾陆元

  发生塔机倾覆事故的现场为本项目中的17#楼施工工地,工程总承包单位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地塔机拆除工程分包给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当中死亡4名工人均为该公司临时雇用的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人员,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名塔机司机受重伤。17#楼总建筑面积15013.03平方米,楼高28层,层高3米。塔机分别在4、8、16、20、24、28层位置设置6套附着,发生事故前,主体已经竣工,16层以上4套附着已拆除,并拆除了16层附着以下的3节标准节。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塔机拆除工作始于2013年10月20日,由于受21日、22日雾霾天气和24日降雨影响,其间,中断了拆除作业。10月26日重新开始拆除作业。10月27日6时30分,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用的5名工人与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塔机司机共6人继续进行拆除作业。除塔机司机外,有4人在塔机顶端拆除第22节标准节,另外1人在地面负责监护。作业进行到6时50分,塔机第22节标准节被推出套架时,套架以上所有结构突然发生坠落,强大的冲击力造成塔机瞬间倾覆。致使身处第21标准节(距地面约55米)的4名工人和塔机驾驶室内的1名塔机司机随瞬间倾覆的塔机坠落地面。经“120”医护人员确认,除塔机司机身受重伤之外,其余4名工人全部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伤亡程度工种户 籍

  1李金宝男50死亡起重机械安拆哈尔滨市香坊区

  222303196303113412

  2张洪飞男32死亡起重机械安拆黑龙江省克山县

  23022919810121321X

  3朱加会男34死亡起重机械安拆哈尔滨市巴彦县

  232126197903064271

  4李梦龙男35死亡起重机械安拆哈尔滨市呼兰区

  230121197805224012

  5宋金宝男29重伤起重机司机哈尔滨市巴彦县

  232126198409202397

  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

  五、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塔机拆卸操作人员在液压顶升作业时未将顶升横杆一侧销轴插入规定位置,使标准节单侧踏步承载面积过小,受挤压变形后销轴脱出,套架上部结构瞬间坠落的冲击载荷导致塔机倾覆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工人缺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致使作业工人安全意识低下,违规作业。特别是进行塔机拆除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致使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

  (2)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事故发生之前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塔机拆除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其以包代管的行为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失管失控,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分包队伍的违规行为的发生。

  (3)东北林业大学工程监理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未正确处理被动监理和主动作为的关系,工作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未执行危险作业必须旁站监理相关规定。

  (4)哈尔滨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各方施工队伍组织协调不到位,造成各方施工队伍各自为战、各行其是。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技术鉴定等工作综合分析认定:这是由于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岗前安检查、安全交底、专人监护等安全防范措施,任由临时聘用人员擅自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李金宝、张洪飞、朱加会、李梦龙,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用塔机拆除作业人员。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在液压顶升作业时,未将顶升横杆一侧销轴插入规定位置,即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其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导致塔机倾覆事故发生,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4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三)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邹纯富,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对塔机拆除工作组织协调不到位,工作要求不严格,分工不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导致塔吊司机和塔机拆除作业人员,在没有落实岗前安全检查、安全交底、专人监护、监理旁站等工作事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冒险作业,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如触犯刑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志民,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事前明知本公司两组施工队伍在不同地点同时进行施工作业,但没有合理有效地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致使鲁商.松江新城施工现场临时上岗的塔机拆除人员在没有安全交底、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冒险作业,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如触犯刑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长福,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商.松江新城建设项目17#楼施工现场负责人。其本人不具备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的相应资格,缺少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又安排不具备管理资格的技术员孙少坤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致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失管失控,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如触犯刑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行政处罚建议

  1. 王广兴,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管理不善,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各项规定执行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事故单位是个人投资的,且投资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同一人的,只对单位按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2.高卫东,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任用不具备管理建设项目施工法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长和施工管理人员,致使施工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孙少坤,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商.松江新城建设项目17#楼施工现场技术员。协助17#楼施工负责人刘长福管理现场的施工工作。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每次进场进行塔机拆除工作都是与其进行工作联系。10月27日早晨,哈尔滨红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塔机拆除作业带班人员王英猛进场作业之前与其进行了工作联络,孙少坤只是告知王英猛去工地门卫室领取施工用的对讲机,没有进一步组织落实危险作业所必备安全防范措施。即安排落实作业前安全检查、专人监护、监理旁站等工作,由于其责任心不强,缺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致使塔吊司机和塔机拆除作业人员擅自进行冒险作业,对此起事故负一定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唐万福,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在临时代理17#楼安全员开展工作期间,对安全工作管理不严,检查不到位,工作缺少自觉性和主动意识,未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危险作业的开展情况,没有对塔机拆除作业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对此起事故负一定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宋金宝,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塔机司机。在没有确认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情况下,擅自进行吊装作业。且在事故发生前,用吊斗分2次,每次2人,将4名塔机拆除作业人员从地面吊至55米高处进行塔机拆除作业。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操作规程,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6.张立新,哈尔滨鲁商置业有限公司鲁商松江新城项目工程部部长。对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塔机拆除单位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和有效的管理,对此起事故负一定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李华英,东北林业大学工程监理部鲁商松江新城建设项目总监。对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组成和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拆除塔机危险作业进行跟踪监管(旁站监理),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七、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一)责令工程建设单位哈尔滨鲁商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全面查找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落实隐患整改任务,务必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全员的安全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再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三)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依法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梳理思想上和工作存在的疏漏,改进工作,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发挥齐抓共管的作用共同做好每个施工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更多建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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