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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31”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5年5月31日13时许,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泄洪兼导流洞出口闸室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一名工人在拆除启闭机操作间墙体模板作业过程中从高空坠落地面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组成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丰满区城建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此次事故。调查组对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3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已结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盛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日,于2014年6月12日变更为现名。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百城街北一路39号。注册资本2435万元,法定代表人陈义荣。营业期限为:2003年6月3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为中国水电二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二局),成立于1992年10月19日,于2015年3月2日变更为现名。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注册资本6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营业期限为:2008年10月2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

  2013年4月10日,水电二局与松花江水利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局签订了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泄洪兼导流洞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DGCSG〔2013〕23号。项目负责人:邢军。

  2014年5月20日,泉盛公司与水电二局签订了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泄洪兼导流洞出口闸室、消能防冲段土建及附属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S二局-泄洪洞-gc-2004-003。项目负责人:付仁清。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5年5月31日13时许,泉盛公司员工刘志海、张文杰、王玉峰等6人在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泄洪兼导流洞出口闸室215梁板支撑平台拆除启闭机操作间墙体模板作业。刘志海在撬动模板过程中从21.5米高的梁板支撑平台坠落至地面,送往465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志海,男,46岁,吉林市人,力工。直接经济损失55万元,其中:死亡人员抚恤金5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力工刘志海安全意识不强,违章作业,未系安全带从21.5米高梁板作业平台坠落至地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泉盛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高处作业施工现场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2.泉盛公司及其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泉盛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泉盛公司作为这起事故责任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泉盛公司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二)泉盛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付仁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二项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付仁清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对泉盛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付仁清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泉盛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进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泉盛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三)泉盛公司要立即全面排查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特别是现场工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方面,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更多建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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