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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9·29”较大路外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9月29日12时47分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勘探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勘探公司)的陕JY675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志丹县永宁采油厂双河西区采油大队四区队双409井场油区道路附近,单方驶出道路南侧坠入约80米高悬崖下,造成驾驶人及乘坐人4人当场死亡,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发生此类事故。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宏玉要求成立调查组,妥善处置并吸取教训,扎实开展专项道路整治。随后,马宏玉副市长立即带领市安监、交警支队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当晚,马宏玉副市长在志丹县主持召开“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题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并对该起事故处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10月21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总工会、公安交警支队、志丹县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志丹县“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论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李忠强,男,汉族,1985年02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杨家圪台镇槐树坪行政村145号,驾驶证号:610622198502111431,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8月19日,有效起止:2024年08月1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经审查:李忠强驾驶证有效。

  经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李忠强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血醇检验报告(陕延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6】第1383号)显示,所送检的李忠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情况。陕JY6751号车,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油气勘探公司,使用性质:非营用,品牌型号:尼桑牌ZN2033UBG4,车辆识别代码:LJNTGUBG9EN102184,发动机号:837178X,注册日期:2015年3月12日,核定载客5人,强制报废期:2030年3月12日,检验有效期:2017年3月31日,保险有效期:2017年3月9日。经审查:该车的车辆档案资料齐全、有效。

  2、车辆鉴定情况。经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书(NO:SFJD20161001-72XM)结论为:事故前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轮胎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62km/h。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志丹县永宁采油厂双河西区采油大队四区队双409井场附近油区专属道路,道路呈东西走向,柏油路面,路面全宽4.6m,公路南侧路肩及空地宽2.5m,公路北侧路肩宽0.8m,该油区专属道路路上可见限速标志牌30km/h。

  2、公路南侧弯道正中的槐树做为基准点A,该点向东南方向6.3m的公路上有一轮胎侧滑印起点,该侧滑印长19.8m,起点向北距公路北侧边沿2.4m,终点在公路南侧边沿处,该侧滑印呈弧形,弧顶距公路北侧边沿1.4m,终点延伸至公路南侧边沿外崖。该终点向东北方向6.9m的公路路面上,又有一轮胎侧滑印起点,此印为第二侧滑印,第二侧滑印起点距公路北侧边沿0.9 m,第二侧滑印长8.5 m,第二侧滑印终点在公路南侧边沿处,延伸至公路南侧边沿外落崖处。

  3、第二侧滑印起点向东南距公路南侧弯道9.2 m,第一侧滑印起点向东南距公路南侧弯道由东向西数第二棵树11 m为基准点B点,第二侧滑印起点向东南距基准点B点6.2 m。该车辆坠崖点向东为上坡弯道路面,该上坡弯道经测量计算坡度4.6 %,弯道半径22.2 m。该路段为急弯,路面上无车辆碰撞散落物,视线良好。

  4、陕JY6751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上坡后左转弯行驶,驶出公路南侧边沿外约80 m高悬崖下的水渠内,呈头西南尾东北,四轮朝天大翻,左前轮向东北距水渠东侧崖边沿8 m,左后轮向东北距水渠东侧崖边沿5.1 m,右前轮向东北距水渠东侧崖边沿8.9 m,右后轮向东北距水渠东侧崖边沿5.8 m。公路南侧外至车辆水渠之间的山坡上,有该车坠落时遗留的零星散落物和车辆翻滚痕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9月28日,油气勘探公司天然气勘探开发部试气大队作业7队人员张道明、王生发、王静,乘坐作业7队陕JH2718轻型货车到丹20井井场,进行起下钻作业,送人之后陕JH2718轻型货车离开到志丹县城购买东西。干活完毕,因无车当晚三人住在油气勘探公司试气大队作业8队。

  9月29日,油气勘探公司天然气勘探开发部试气大队作业8队安排本队驾驶人员李忠强驾驶油气勘探公司的陕JY6751号轻型普通货车,送张道明、王生发、王静三人,由志丹县丹20井井场(油气勘探公司试气大队作业8队)出发, 返回志丹县延440井井场(油气勘探公司试气大队作业7队)准备放假回家。12时47分许,当行驶至志丹县永宁采油厂双河西区采油大队四区队双409井场附近油区道路处时,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使该车单方驶出公路,坠入公路外的土崖下,造成驾驶人李忠强及陕JY6751号车乘坐人张道明、王生发、王静当场死亡,该车受损的较大路外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9月29日12时57分许,志丹县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路人王晋安电话报案称:在永宁采油厂四区队409井场附近公路处,看见一辆皮卡车翻到悬崖下,有人员受伤,具体情况不明,要求出警。接到报警后,值班员立即向带班领导及大队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大队领导带领事故中队、双河中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并通知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施援。经现场鉴定四人当场死亡后,大队主要领导迅速向市交警支队,志丹县委、县政府、公安局、安监局报告。在志丹县相关部门和车辆所属企业的积极协调下,该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死者家属均与所属企业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该事故未引起当事人上访和其它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随后,志丹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安排部署。经查,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事故成因分析。李忠强驾驶车辆安全意识淡薄,未确保安全通行,且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该油区专属道路限速30km/h,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事故车辆(陕JY6751)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62km/h,已属严重超速。

  综上所述,李忠强驾驶车辆安全意识淡薄,未确保安全通行,且严重超速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责任确定。驾驶人李忠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确保安全通行,且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认定驾驶人李忠强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陕JY6751号车乘坐人张道明、王生发、王静无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调查认定,志丹县“9·29”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路外交通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油气勘探公司天然气勘探开发部试气大队,对驾驶人安全培训不到位。驾驶人李忠强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不能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未在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仍然严重违法超速行驶。

  2、油气勘探公司天然气勘探开发部试气大队,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不到位。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油气勘探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有关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议油气勘探公司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延安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注销事故车辆驾驶人李忠强资格证。

  4、建议延安市安监局对油气勘探公司天然气勘探开发部处以9.8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油气勘探公司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夯实各级、各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全面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油气勘探公司要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重点抓好油区专用道路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对邻水临崖、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根据实际,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3、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油气勘探公司要研究制定严格的安全驾驶奖惩考核机制,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守规意识。要强化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教育和培训,主动联系交警部门,配合企业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工作。同时,也要对内部所属车辆加装GPS监控系统、限速器等设备,并对车辆行驶动态实行适时监控,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将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更多交通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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