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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空港新城3.16土方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3月16日上午9时15分左右,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一大道新城段(中大道至北辰大道)市政工程项目,发生一起土方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3.3万。

  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及省安委办、咸阳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由咸阳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西咸新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监察审计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咸阳市监察局、咸阳市公安局、咸阳市住建局、咸阳市总工会、西咸新区工会等单位组成“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3.16土方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刘俊峰等3名岩土工程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并邀请咸阳市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经过2015年6月4日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形成了事故的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

  1、陕西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韵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39号,法定代表人:王翠华,成立日期:2005年9月21日。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及配套工程、路桥工程的设计施工。具有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13]010185-02/0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3年07月12日至2016年07月12日。

  2、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0号北天地时代广场A座15-16层,法定代表人:刘世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158453,成立于1998年12月2日。经营范围:各级公路工程和桥梁、隧道的施工,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05]000253-06/0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4年04月01日至2017年04月01日。

  3、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D座2902室,法定代表人:王正,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188177,成立于2000年9月28日。经验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防工程、林业生态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石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咨询。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事故有关情况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一大道新城段(中大道至北辰大道段)属空港新城市政工程,全长6.05公里,红线宽度60米,工程范围包括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交通及照明工程等,于2013年12月开工,计划2015年3月竣工。该工程施工由华山公司总承包(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了空港新城第二项目经理部,负责该工程施工),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工程监理。该段工程红线范围内雨水管、污水管工程劳务由华山公司分包给汉韵公司施工。

  发生事故的YG35井位于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底张镇王村北侧,咸三灌溉支渠南侧。井长7米,宽6米,深20米。采取钢筋混凝土逆作法护壁支护,工作井南北预留洞口尺寸为3.3*3.3米,预留洞口上沿距地表深度16.7米。

  2015年2月7日,项目总监杨红刚在对施工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YG35井预留洞口土质出现异常,出现渗水。立即对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空港新城第二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新城第二项目部”)下发了监理通知单,编号015。主要内容:因沣泾大道-北辰大道YG35-YG36井段土质出现异常,要求新城第二项目部根据顶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暂停该段施工,重新制定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接到通知后,新城第二项目部立即对该段停止施工,并于2015年2月8日书面回复监理通知,提出计划在春节后对该段土质探明情况后,制定针对性专项施工方案,并请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后再组织施工。当日,监理单位复查,确认该段项目已经停止施工。

  因春节临近,新城第二项目部下发了停工通知单,定于2015年2月10日开始工程停工放假,计划于2015年2月26日正式复工。并经监理单位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市政建设管理局签字确认。随后,新城第二项目部生产副经理王荣国通知汉韵公司现场负责人杜国亮停工放假,节后等通知再开工。同时,杜国亮也接到了汉韵公司总经理助理项宏电话,通知说项目方案需要变更,节后没有接到他的通知不要复工。

  2015年2月9日,新城第二项目部组织了节前安全大检查,2015年2月10日,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一大道新城段(中大道至北辰大道段)市政工程项目全面停工,春节放假。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春节过后,2015年3月7日,汉韵公司工人齐文鑫(该工人2014年6月开始受雇于汉韵公司,同时负责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一大道新城段市政工程项目YG34至YG37井顶管工程施工作业时聘用的劳务人员的招聘,其本人只是与汉韵公司总经理助理项宏口头协议,负责该段工程的劳务,与汉韵公司没有书面合同,但已形成雇佣事实)来到项目工地,发现YG35井底有积水,在未接到项目开工通知,未向汉韵公司报告的情况下,就开始抽水作业。2015年3月10日,张和平(年前在该工地干活)带来了郑光学、张俊涛到工地,齐文鑫安排他三人也开始抽水作业。2015年3月14日,张和平又叫来了两名工人张和立和张和斌,安排他们也参与抽水作业。在此期间,汉韵公司现场负责人杜国亮曾到项目工地巡查,发现有几个陌生人,以为是看工地的工人,未上前询问,便离开工地。

  2015年3月15日下午,YG35井底的积水大部分被抽完,齐文鑫请来齐昌喜(曾经从事过顶管测量工作)来帮忙为铺设顶管轨道做前期准备,定了2个点(一个高程点,一个中线点)。齐文鑫告诉张和平,等他明天到工地后,再开工。随后,便离开工地。当天下午17时左右,项目安全员张总兵和施工员孙文涛前往项目三期工地悬挂“百日安全”活动横幅,顺路到二期工地巡查。发现YG35井底有人,正在抽水作业,并发现1人未带安全帽,张总兵立即阻止。让这3名工人停止作业,返回地面,并警告他们,项目还没有开工,不要再下井。看见3名工人开始往上走,张总兵和孙文涛便离开。

  2015年3月16日早上7点半,齐文鑫还没到工地,张和平吃过早饭,便招呼张和立、张和斌、郑光学下井继续抽水、清理淤泥,上午9时左右,清理出淤泥3斗。这时,突然顶管预留洞口土体发生坍塌,一个稍小的土块将张和立砸倒在一旁,等他回过头,便发现张和平、张和斌、郑光学3人被大片的泥土掩埋。他赶紧呼喊地面操作电葫芦的张俊涛找人来救援。在工地做饭的齐文鑫的母亲高凤琴打电话给施工员孙文涛报告了事故,请求救援。孙文涛立即组织项目部在场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同时通知了项目部生产副经理王荣国和项目执行经理李向宁。李向宁在赶往事故现场的途中将事故向华山公司报告,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参与救援。上午11时左右,被埋的三人相继被挖出,由120救护车送往泾阳县医院。张和平、张和斌、郑光学抢救无效死亡,张和立受轻伤无生命危险。

  接到事故报告后,陕西省安监局副局长、陕西省住建厅副厅长、咸阳市安监局局长、渭城区政府区长、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副局长、空港新城管委会市政建设局局长等领导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咸阳市政府领导做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置善后工作,严肃查处事故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3.3万元。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伤害程度 受教育情况 损失工作日 伤亡原因

  张和平 男 45 死亡 受教育 6000天 土方坍塌外伤致死

  张和斌 男 43 死亡 未受教育 6000天 土方坍塌外伤致死

  郑光学 男 49 死亡 未受教育 6000天 土方坍塌外伤致死

  张和立 男 40 轻伤 未受教育 10天 土方坍塌外伤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YG35井深度大,下部土体的侧压力大,4层黄土含水量大,呈可塑、饱和状态,黄土本身强度较低,发育垂直节理(裂隙),土地稳定性较差。预留洞口临空面稍大,加之冬灌渗透导致井底出现明水,抽水后水压力释放,导致预留孔壁土体坍塌;工人冒险进入危险区域施工,是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汉韵公司对劳工管理存在漏洞,在项目未正式开工的情况下,工头齐文鑫未向公司报告,擅自安排民工进入工地施工,以及停工期间华山公司对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事故是由于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冒险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发生的一起土方坍塌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1、张和平、张和斌、郑光学,民工。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施工,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建议:鉴于该三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齐文鑫,民工(实际情况为该项目工头)。安全意识淡薄,在项目未开工,并未向公司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进入危险区域施工,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1、项宏,陕西汉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与雇佣工人齐文鑫未签订正式劳务协议,只是口头协议。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给予项宏行政处罚。

  2、张总兵,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空港新城第一大道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力,发现工人擅自进入工地施工,只是口头制止,没有通知汉韵公司,没有留书面整改通知。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由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张总兵留用察看处分。

  3、王荣国,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空港新城第一大道项目部分管生产副经理。没有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空港新城第一大道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管理不力,忽视工地复工前的现场管理,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监管责任。

  建议:由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王荣国记大过处分。

  4、李向宁,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对项目停工期间现场管理的安排落实不到位,工人擅自进入工地施工多日,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制止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负重要监管责任。

  建议:由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李向宁记过处分。

  5、方晓明,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空港新城第一大道项目经理,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效督促检查生产安全工作,对本起事故负监管责任。

  建议由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方晓明警告处分。

  6、王德会,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监督部部长。对公司承建的空港新城第一大道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现状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督查不力,对本起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

  建议:由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王德会警告处分。

  7、罗延锋,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市政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负责空港新城第一大道项目施工成本、质量控制、现场管理工作。作为建设方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掌握不准、督促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由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罗延锋记过处分。

  8、庞建平,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市政建设管理局副局长,负责空港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线迁改工作。作为分管空港新城第一大道项目建设的副局长,对空港新城第一大道市政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本起事故负重要监管责任。

  建议:由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庞建平警告处分。

  9、邵建辉,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市政建设管理局局长,负责市政建设管理局全盘工作。没有有效督促、检查所属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监管责任。

  建议:由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邵建辉进行诫勉谈话。

  10、杜国亮,陕西汉韵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差,发现工地有陌生人,没有查明情况,导致工人擅自进入工地施工。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汉韵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杜国亮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由住建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取消杜国亮注册资格,三年内不予注册。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1、陕西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管理不到位,与工头齐文鑫无正式书面劳务合同,工头齐文鑫在未向公司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进入危险区域施工,导致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建议: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给予汉韵公司行政处罚,并列入省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

  2、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期间,对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汉韵公司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工人擅自进入工地施工多日,未及时发现,发现后制止不彻底,导致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应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建议: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给予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陕西汉韵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认真持久彻底地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落实行业管理职责,强化安全监管。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市政建设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严格的措施,积极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深刻吸取教训,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陕西省西咸新区、咸阳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指示要求,深刻吸取西咸新区空港新城“3.16”土方垮塌较大事故沉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基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咸阳市住建局更要针对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属地内生产安全。更多建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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