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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11.24”道路交通危化品运输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1月24日05时20分,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汉中至西安方向1180KM+58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及所载危险化学品货物烧毁,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污染,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高速公路路产损坏,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康市委常委、副市长赵俊民带领市政府应急办、公安、安监、卫生、交警、消防、水利、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处置,对事发地周围群众和滞留人员采取了紧急疏散措施,并指导善后处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了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11.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3年11月24日05时20分,陕西咸阳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曹锋驾驶陕D787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D702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驶往咸阳市。05时20分许,当车行至西汉高速公路安康段汉中至西安方向1180KM+580M处,曹锋因疲劳驾驶,超限速行驶,与其前方因道路封堵停放在行车道上的河北省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高小刚驾驶的冀EB96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E6P6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所载33吨危险化学品五硫化二磷起火烧毁,高速公路路产破坏,陕D787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D702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上乘员孙凡受伤。另外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五硫化二磷泄露入路外河道内,对河道及环境造成了污染。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万余元:其中冀EB96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其后挂冀E6P6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被烧毁,价值10万元,所载五硫化二磷33吨被烧毁,总价值30万元。陕D787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D702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被烧毁,价值43万元。高速公路路产损失为8.9万元。同时,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处置费用34.3万元。

  事故发生后,宁陕县人民政府及时启动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有关专家的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散装水泥扑灭大火,公安、交警、水利、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采取挖掘拦河坝、对事发地附近水体检测等手段全力处置,防止污染物扩散。同时,做好高速路滞留人员的服务保障。事故处置现场的安康高交支队民警与西安、汉中等地交警协作联动,对从西安、汉中两边驶入高速路的车辆进行了劝导和分流。

  二、事故单位、车辆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陕西咸阳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是一家股份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经营(汽车销售、汽车租赁、出租、汽车运输、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汽车配件销售及货物运输信息服务)。注册地址为:咸阳市秦都区南上召国宝农机城。陕D787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D702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挂靠于陕西咸阳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车辆手续齐全有效。实际车主邓博,男,生于1981年2月18日,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办事处。

  2、河北省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的一家股份制危险品运输企业。地址位于邢台市新兴东大街709号,法人代表杨金胜。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第一类、1类1项、1类4项、第二类、2类1项、2类2项、2类3项、第三类、第四类、4类1项、4类3项、第5类、5类1项、5类2项、第6类、6类1项、第8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9月27日。冀EB96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E6P6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挂靠于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手续齐全有效。实际车主豆争校,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4日,户籍地与现住址均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高开王快镇河会村004号,身份证号:130521197802140276,本次运输的五硫化二磷是国家危化品名录4类3项,属于遇湿易燃物品,系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启明星磷酸盐有限公司委托运输。

  3、驾驶员高小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0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在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东汪镇大贤村,身份证号码:130521197402200014,系冀EB96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E6P6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4、押运员王振刚,男,汉族,1982年08月12日,户籍地与现住址均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电厂西生活区17楼106室,身份证号:130503198208120936,系冀EB96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E6P6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押运员。

  5、驾驶员曹锋,男,汉族,现年32岁,户籍地与现住址均在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马家湾乡梁村四组54号,身份证号:610126198104252819,系陕D787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D702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

  6、乘员孙凡,男,汉族,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韩家湾镇,身份证号:610404199408074014,系陕D787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D702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乘员,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依据安康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高交字〔2013〕第00249号),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车辆技术鉴定证实:驾驶员曹锋驾驶陕D787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D702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因疲劳驾驶,超限速行驶,与其前方因道路封堵停放在行车道上的由高小刚驾驶的冀EB96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E6P6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驾驶员曹锋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驾驶员高小刚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规定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陕西高速集团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龙亭安检站履职不到位,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从龙亭安检站通行未进行押送劝离,致使运输危险化学品五硫化二磷的冀EB96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驶入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禁行路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2、陕西咸阳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力,缺乏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手段,驾驶员曹锋驾驶陕D787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疲劳驾驶、超限速行驶,与停放在行车道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冀EB96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河北省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冀EB96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标志部分遮挡。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因陕西高速集团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龙亭安检站履职不到位,致使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禁行路段和肇事人曹锋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法规疲劳驾驶,超限速行驶而造成的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 、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驾驶员的责任及处理意见

  1、肇事人曹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疲劳驾驶,超限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

  2、肇事人高小刚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

  (二)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和处理意见

  1、陕西咸阳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疏于教育,管理松懈,且公司驾驶员曹锋思想麻痹,安全观念淡薄,疲劳驾驶并超限速行驶,与停放在行车道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碰撞,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依法承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河北省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身标志遮挡,存在有逃避检查的故意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陕西咸阳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对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力,安全管理措施不严,驾驶人员疲劳驾驶,超限速行驶造成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建议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单位陕西咸阳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给予行政处罚。

  4、河北省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胜,对对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力,安全管理措施不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建议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单位河北省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胜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和处理意见

  1、陕西高速集团汉宁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力,措施不严,其洋县管理所龙亭安检站履职不到位,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从龙亭安检站通行未进行押送劝离,致使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禁行路段。违反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西汉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管理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依据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款“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建议陕西高速集团及汉宁分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给予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郭文团警告处分;给予该公司洋县管理所所长冯永胜记过处分;给予该公司洋县管理所龙亭安检站站长韩小军降级处分;给予该公司洋县管理所龙亭安检站安检员孙永涛留用察看处分。

  本次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五硫化二磷泄露,对事发地路外河道及环境造成了污染。建议市县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有关事故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六、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及整改措施

  “11·24”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陕西高速集团汉宁分公司及有关单位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陕西高速集团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龙亭安检站占地狭小,安检手段落后,加之过往车流量巨大,安检过程中极易造成道路拥堵和交通事故,存在先天不足,无法有效实施安全检查任务。汉宁分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对龙亭安全检查站予以规范设置,有效增大安检场地面积,尽快完善安检设备和手段,严格落实安检工作流程和安检责任,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2、陕西咸阳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要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驾驶员疲劳驾驶,违规操作等现象。

  3、河北省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加强对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法规教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线路行驶,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更多交通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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