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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9·30”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9月30日23时左右,接韩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电话报告:2011年9月30日晚20时20分左右,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老1号高炉(以下统称450m3 高炉)4号热风炉在运行过程中炉壳意外开裂,炉内的耐火砖坠落将一外协公司民工砸、烧伤,送往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渭南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立即成立了由渭南市安监局、渭南市总工会、韩城市安全监管局、韩城市公安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9·30”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情况如下:

  一、 事故单位概况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用钢铁控股有限公司、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实施统一经营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公司年产700万吨钢材、700万吨连铸坯、700万吨生铁。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钢公司)炼铁厂,现有员工2100余人,职能科室5个,高炉5座,分别为450m3 高炉1座,1280m3高炉4座,主要生产生铁和炼钢铁水。年生产能力620万吨,450m3 高炉于2002年12月26日建成投产,2003年由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补充批复(陕经贸项目〔2003〕138号),投入运行时有3座热风炉,4号热风炉由龙钢公司设计、施工、监理,2004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事故发生时。生产过程中四座热风炉,采取两座烧炉两座送风的方式运行。

  二、事故经过

  9月30日18时左右,450m3 高炉煤气工李书正正常操作,对1号、3号热风炉进行了点检,点检时1号、3号热风炉炉壳温度分别是110°、109°,19时左右,李书正报告工长卞卫新,经同意后将1号、3号热风炉转为烧炉状态;将2号、4号热风炉烧炉转为送风状态,换炉后风压风量关系平稳。换炉1小时后,李书正同副工长刘平一起对2号、4号热风炉进行了点检,点检时4号热风炉炉壳温度是120°并未发现其它异常情况。20时19分左右李书正和薛伟在值班室听到“轰”的一声,随后看见4号热风炉红光一片,风压归零,意识到出事故了,在工长卞卫新的安排下立即打开放风阀,紧急全部休风,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4号热风炉在运行过程中热风出口上部炉壳开裂,炉内压力将耐火砖冲出坠落,将下班后路过的外协公司皮带岗位工雷民阁砸、烧伤。雷民阁被紧急送往龙钢公司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450m3 高炉西侧工区道路全面开挖维修,留有距热风炉系统两米宽的水泥炉基与开挖黄泥路面落差1米左右;4号热风炉热风出口处大墙耐火砖衬垮塌,燃烧室,蓄热室大墙都有大面积的垮塌,炉壳失强沿焊缝开裂20㎡左右,其中有一块1.5×2×0.014m炉壳掉落地上。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市事故调查组聘请两名省安全专家库冶炼专家马幼平、杨双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查看相关资料及记录,初步认为: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号热风炉选址不当,热风管道变向,管道内热风阻力加大,造成热风出口区域风压增大,温度变化范围大;维修施工砖筑质量不合格,耐火砖体产生裂纹,造成热风出口区域耐火砖衬垮塌,热风冲击炉壳,炉壳过热;加之2010年9月局部维修补焊部位炉壳强度不够,导致炉壳沿焊缝开裂,高温气体喷出,耐火砖坠落。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采用的检查、检测手段滞后,致使检查、检测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治理隐患。

  (2)设备维修安全技术方案未严格进行落实,在维修人员资质审查、施工过程中的监控、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把关等方面,存在不足。

  (3)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安全警示标志严重不足,危险区域、整改区域未设严禁进入的防护措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锈蚀,维修维护不及时。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死者情况:雷民阁,女,1972年出生,陕西省合阳县人,身份证号:612132197201225649,外包公司皮带运输工。

  五、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 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李书正,男,43岁,韩城卫东镇人,煤气工,在事故发生前20分钟检查不认真细致,没有发现重大隐患,未作检查记录,对这起事故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焦杨峰,男,36岁,蒲城县东陈镇人,作为带班班长,责任心不强,日常班组安全责任落的不实,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建议免去班长职务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卞卫新,男,27岁,宝鸡金台区人,作为高炉工长,对工作场所设备的安全状况检查不细致不彻底,应负事故一定责任,建议免去工长职务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杜强,男,35岁,陕西蓝田人,炼铁厂450m3 高炉炉长,该设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应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免去炉长职务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陈治平,男,36岁,陕西宝鸡人,炼铁厂技术科科长,未能根据450m3高炉热风炉运行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工艺控制措施,应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孙卫平,男,炼铁厂设备科科长,对日常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监管不到位,工作抓的不细不实,应负事故一定管理责任,建议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李玉峰,男,40岁,陕西韩城人,炼铁厂安全科科长,对热风炉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应负事故一定管理责任,建议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闫敏峰,男,41岁,陕西韩城人,炼铁厂设备副厂长,对日常设备管理、检修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到位,应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卫军民,男,40岁,陕西韩城市人,作为炼铁厂安全副厂长,未认真履行个人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应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0、赵林,男,40岁,陕西富平县人,炼铁厂厂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落的不实,日常安全管理抓的不够,应负事故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张小龙,男,36岁,陕西省韩城市人,龙钢公司技术部部长,对热风炉各项参数运行控制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应负一定技术监管责任,建议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2、王文斌,男,38岁,陕西铜川人,龙钢公司设备部部长,对设备使用把关不严,未及时制定设备维修方案,应负一定设备监管责任,建议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3、李雪峰,男,48岁,陕西韩城人,龙钢公司安环部部长,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监管责任,建议在龙钢公司全体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

  14、建议由渭南市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龙钢公司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一)450m3 高炉立即全面停产,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理顺公司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责任。要逐厂、逐系统、逐高炉、逐岗位、逐设备,特别是重要设备,要采取科学先进的检查、检测手段和措施。确保设计安装合理,生产运行正常,设施管理到位,现场管理到位。

  (二)450m3 高炉在停炉整顿期间,要制定详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经费、时间和措施,克服侥幸心理,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隐患整改不到位不生产,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不的恢复生产。

  (三)要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要严格劳动纪律,加强职工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提高全员业务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优化作业条件和环境,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把安全标准化工作推向深入,确保安全文明规范生产。更多冶金行业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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