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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茂高速洛川段“9•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9月4日13时42分许,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666km+361.9m处(洛川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货车追撞四辆小型客车及两辆大型货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7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657299.8元。

  事故发生后,延安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姚引良,市委副书记、市长梁宏贤立即作出重要批示,一是要求郝宝仓副市长带领市公安、安监、应急、卫生、交警等部门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二是要求洛川县委、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搞好伤员救治工作;三是抓紧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四是切实搞好交通疏导,防止发生衍生事故。郝宝仓副市长带领洛川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延安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安监局也派员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9月6日,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包茂高速洛川段“9.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延政函【2012】117号)精神,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孙民生为组长,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洛川县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查看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张军伟,男,1986年03月13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秦院村190号人,系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现持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驾驶证,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412326198603133393。 初领证日期:2004年06月08日。从业资格证件号:4114000030209002992,发证机关: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发证时间为2010年8月2日,有效期至2016年8月2日。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经审查:张军伟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2、徐遮,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虞城县郑集乡宋楼村,系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车副驾驶人,驾驶证号:412321198303185114,准驾车型:A2,初领证日期:2005年03月14日,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3、张峰,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系陕AR696T小客车驾驶人,驾驶证号:610121197312110018,准驾车型:A2,初领证日期:1998年08月1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4、刘思学,男,1965年01月10日出生,河南省淮阳县豆门乡楼西村居住,系豫P18781号车驾驶人,驾驶证号:412727196501105411,准驾车型:A2。初领证日期:2007年01月2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5、崔耀伟,男,1974年05月14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崔下村居住,系陕AMX337号车驾驶人,驾驶证号:610221197405143631,准驾车型:C1。初领证日期:2007年04月2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6、姬存忠,男,1959年09月09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人,系陕KB8321小客车驾驶人,驾驶证号:612728195909091817,准驾车型:C2。初领证日期:2012年03月0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7、谭成幸,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官渡村2组45号人,系粤KHD880小客车驾驶人,驾驶证号:440902197911294819.准驾车型:C1E,初领证日期:1999年07月0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8、胥斌,男,1973年03月01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269号附37号居住,系赣AB3638车驾驶人,驾驶证号:360426197303010038,准驾车型:A1A2。初领证日期:1992年09月2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车,制造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厂牌型号:福田牌BJ42,车辆识别代码:LVBS6PEB4CH500374,发动机号:1611L240964,燃料种类为柴油, 车身颜色为红,车辆外廓长/宽/高为7060/2405/3410(mm), 车辆出厂日期2012年1月13日。该车行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河南省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2年02月07日,核定载人数3人,使用性质:公路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02月28日 ,车辆状态:正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河南省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业户名称:河南省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发证日期:2012年2月8日,经营许可证经号:411400002699。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所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在有效期内。经审查:该车的车辆档案资料齐全、有效。

  2、陕AR696T小客车,所有人: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420号苏永兵,厂牌型号:起亚牌YQZ6,车辆识别代码:211071,发动机号:C5011078,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07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2014年07月31日,状态:违法未处理.

  3、豫P18781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河南省项城市人和街64号梁项军,厂牌型号:东风牌DFL4240A2,车辆识别代码:016531,发动机号:87883823,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11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12年11月,状态:违法未处理。

  4、陕AMX337小客车,所有人:西安市雁塔区唐家村3号张礼文,厂牌型号:雪佛兰科帕奇K,车辆识别代码:267547,发动机号:Z24SED057847,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12月02日,检验有效期止2012年12月31日,状态:违法未处理

  5、陕KB8321小客车,所有人:榆林市钟楼山83号鲍井泉,厂牌型号:雅阁牌HG72,车辆识别代码:001753,发动机号:K20A77702192,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04月06日,检验有效期止2013年04月30日,状态:违法未处理

  6、粤KHD880小客车,所有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环市北路23号301房柯亚祥,厂牌型号:锋范牌HG71,车辆识别代码:121610,发动机号:2422138,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2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2年12月31日,状态:正常。

  7、赣AB363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江西燃物流有限公司,厂牌型号:日野牌YC42,车辆识别代码:001375,发动机号:P12837,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1月05日,检验有效期止2012年11月30日,状态:违法未处理。

  (三)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666km+361.9m处(洛川段),天气为晴天,柏油路面,南为西安方向,北为榆林方向,其中一、二车道宽为3.7m,应急车道宽为2.6m,事故路段为下坡路段,坡度为1.25%。大货车与陕AR696T号小客车接触点向北120m处道路呈弯道,该弯道半径为725m,视距230m。

  现场采用直角坐标法勘查,以包茂高速公路里程牌“666km+350m”处向一车道和二车道分道线作垂线,该垂线与分道线的交点为基准点,以该分道线为基准线。

  基准点向南11.9m,再向东0.80m处有0.30m×0.50m的玻璃碎片散落物,此散落物起点为肇事接触点。该散落物终点距基准点12.4m,距基准线0.45m。

  肇事接触点向南在一车道内的地面上有多处擦划痕迹。由北向南第一处擦划痕迹起点距基准点20.05m,距基准线2.05m,终点距基准点20.7m,距基准线2.0m。该痕迹面积为0.65m×0.19m;第二处擦划痕迹起点距基准点21.72m,距基准线2.1m,终点距基准点26.67m,距基准线1.7m.该痕迹面积为4.95m×0.40m;第三处擦划痕迹起点距基准点1.26m,距基准线26.38m,终点距基准点0.94m,距基准线27.68m;第四处擦划痕迹起点距基准点1.6m,距基准线37.34m,终点距基准点2.76m,距基准线45.32m。该痕迹面积为7.98m×1.2m。

  基准点向南41.45m,再向东1.85m处为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车挂车右后第一轴右轮向北有一条8.62m的轮胎拖印,该拖印起点距基准点32.83m,距基准线1.25m,终点止于该车挂车右后第一轴。

  基准点向南40.07m,再向东4.16m处为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车挂车左后第三轴,该轴左轮向北有一条7.62m的轮胎拖印,该拖印起点距基准点32.45m,距基准线3.07m,终点距基准点40.07m,距基准线4.16m。

  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车在公路中央隔离带上留有刮擦碰撞痕迹,该痕迹起点距基准点39.43m,距基准线4.9m,终点距基准点53.6m,距基准线4.33m。

  现场车辆施救后,地面上又留有大量的擦划痕迹。该擦划痕迹起点距基准点32.3m,距基准线3.35m,该痕迹面积为60cm×13cm.。该痕迹起点向西20cm处有一条长2.65m×宽0.18m×深0.015m的凹陷槽,该痕迹起点距基准点32.3m,距基准线3.15 m,此痕迹北深南浅,为一次性形成。该痕迹北端向北有40cm×5cm的擦划痕迹,痕迹起点距基准点31.9 m,距基准线3.15 m。该痕迹向西42cm处有2.05m×0.02m的擦划痕迹,痕迹起点距基准点31.9 m,距基准线2.73 m。

  肇事接触点向南约6km处为施工铺路现场,该路段为北低南高上坡路段,坡度约为1.35%.所铺路面宽度为6.30m,路面长度为209.5m,留在一车道位置为3.55m的行车道路,供车辆通行。在施工路段向北2km、3km处设置有“距施工路段2km、3km”的提示牌两块。

  肇事接触点向北862m处有大货车最高限速“60km/h”的限速标志牌。

  (四)肇事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情况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车的车速、制动、转向装置技术状况检验鉴定。

  结论为:⑴豫N45616(主)、豫NW299(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制动装置第一轴制动装置缺失,其余制动装置齐全,其技术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该车转向装置齐全,其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⑵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90 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9月4日13时42分,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秦院村190号村民张军伟驾驶河南省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货车装载40500kg煤(核载33000kg)由北向南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666km+361.9m处时(洛川段),将前方因高速公路道路施工导致交通堵塞而停于一车道内的陕AR696T号小客车尾部碰撞,陕AR696T号车被碰撞后向前移动与停在二车道内的豫P18781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发生碰撞,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货车继续向前将一车道内停放的陕AMX337号、陕KB8321号、粤KHD880号小客车及赣AB3638号重型半挂货车连环追尾碰撞,造成陕KB8321号小客车内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粤KHD880号小客车内3人当场死亡,陕AR696T号车内1人受伤,7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张军伟及副驾驶人徐遮弃车逃逸。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2年9月4日13时43分,洛川县公安局110接梁项军电话报警称“在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666km附近处(洛川段),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请求出警”。 接警台于9月4日13时46分向延安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洛川中队下达了出警指令,高交大队迅速组织洛川中队民警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对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大队及支队进行了汇报。16时10分延安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序武、李江林、副支队长兼高交大队大队长赵建斌带领支队事故科、高交大队事故中队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处置,17时28分延安市政府副市长郝宝仓带领市政府副秘书长高文斌、市应急办主任李红亮、市监察局副局长王银珠、市安监局副局长吕国刚等赶到现场指挥,洛川县委书记高武斌、政府县长彭安季、常务副县长任喜全、副县长闫传祝及洛川县相关部门领导赶到现场协助救援和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也派朱司清专员一行三人于当日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善后等事宜。

  在各方积极努力下,事故现场于20时20分处置完毕恢复了交通。次日凌晨5时,赣AB3638号大型LNG(压缩天然气)微漏半挂车在警车、消防车护送下已安全送到南泥湾油气勘探公司LNG生产厂,得到安全卸载。

  市政府副市长郝宝仓于当晚在洛川县召集市、县相关部门领导会议,安排部署了事故的伤者救治、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工作。会后,市政府立即成立了以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孙民生为组长的“9·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善后组,各工作组按照各组的工作职责当晚立即开展了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张军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90 km/h,而事故路段标明的大货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km/h。

  2、驾驶人张军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险情。重型半挂车在发生碰撞前230米处就可发现前方路面情况, 而现场勘查未发现重型半挂车采取制动等安全措施的痕迹物证。

  3、张军伟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该车核定载质量为33000Kg,而神木县孙家岔镇排界南煤矿提供的发煤过磅单该车实载40500 Kg,超载23%。

  4、驾驶人张军伟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根据车辆技术状况检验鉴定,重型半挂车第一轴制动装置缺失,其技术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5、驾驶人张军伟及副驾驶人徐遮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

  综上所述,造成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豫N45616(主)、豫NW299(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张军伟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且超载的重型半挂车,超速行驶,行至因高速公路违规施工导致交通堵塞的路段,对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险情,在与前方停驶的小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后,仍未能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继续追撞前方其他车辆,导致发生连环碰撞事故。事故后张军伟及副驾驶人徐遮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已于2012年9月21日投案自首)。张军伟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河南省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八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松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保例检和强制性保养级维护,致车辆带病运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榆林市神木县孙家岔镇排界南煤矿违规装载,使车辆超载23%,致该车超负荷运行,埋下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是包茂高速公路672KM点位进行大修的建设单位,该公司下属的西延分公司具体负责协调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高速公路大修的相关开工审批手续。经查,西延分公司在已申报,但尚未取得高速公路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章开工在事故前方6 km处路面铣刨重铺、微表处理。所铣刨路面宽度为6.30m,长度为209.5m,仅在一车道留了3.55m 供车辆通行,加之施工路段又是上坡,导致车辆行驶缓慢形成滞留车辆达6km,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间接原因。

  4、延安市交警支队高交大队洛川中队履行职责不到位,对管辖路段违规施工行为制止不力,对因施工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隐患路段管控不到位,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又一个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包茂高速洛川段“9·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

  (一)事故主要责任

  豫N45616(主)、豫NW29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张军伟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且超载的重型半挂车,超速行驶,对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周,发生事故后张军伟及副驾驶人徐遮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事故间接责任

  1、河南省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八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重型载货汽车安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全生产管理松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例保例检和强制性保养级维护,致车辆带病运行,酿成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榆林市神木县孙家岔镇排界南煤矿违法装载,使车辆超载23%,致该车超负荷运行,给车辆的转向、制动等安全性能方面埋下事故隐患,违反《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3、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延分公司副经理王晓峰,作为分管路政工作的主管领导,在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安排违法作业,负有领导责任。

  4、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延分公司铜延路政大队大队长张利民,作为铜延路段大修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负有管理责任。

  5、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延分公司黄陵管理所副所长张利民,作为本单位路政工作的分管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安排违法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6、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延分公司铜延路政大队黄陵管理所路政中队中队长周栋,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违法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洛川中队中队长王军,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现辖区路段出现违法施工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因施工造成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隐患路段管控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负有管理责任。

  8、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洛川中队干警张啸,作为高速公路巡逻民警,在发现辖区路段出现违法施工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因施工造成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隐患路段进行有效管控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9、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洛川中队协警王佩,发现辖区路段出现违法施工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后,未协助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因施工造成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隐患路段进行协助管控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军伟,肇事车辆豫N45616(主)、豫NW29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2年9月22日被延安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2年10月30被宝塔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赵荣茂,河南省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2012年9月16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徐培,河南省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八公司副经理。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2012年9月16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王晓峰,中共党员,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延分公司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张利民,中共党员,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延分公司铜延路政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史立宏,中共党员,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延分公司黄陵管理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周栋,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延分公司铜延路政大队黄陵管理所路政中队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以上四人建议由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依据《生产安全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王军,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洛川中队中队长,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张啸,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洛川中队干警,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王佩,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洛川中队协警,对此事故负有协助管理责任,建议予以辞退。

  (三)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河南省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安委会责成相关部门对河南省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给予经济处罚。

  2、榆林市神木县孙家岔镇排界南煤矿违法装载,使车辆超载23%,埋下事故隐患,根据《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安委会责成相关部门对神木县孙家岔镇排界南煤矿给于经济处罚。

  3、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擅自组织施工,造成道路通行不畅。建议省安委会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包茂高速洛川段“9·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深刻。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特别要做到依法施工,不断加强对道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延安市交警支队高交大队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本起事故要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做到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加强人员配置,按规定科学分配执勤警力,严明工作纪律,开展高速公路事故隐患大排查,对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实行客、货车辆分道措施,加强道路巡查力度;对未经许可违法乱挖、乱建等施工行为,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处理,全面遏制高速公路事故高发的势头。

  3、交通运输企业要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对重型载货汽车安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做好对营运车辆的例保例检和强制性保养维护,加强对驾驶人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管控,严查带病车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货物装载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超载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运营。更多交通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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