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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3.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3月6日7时许,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128号垃圾运输车在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垃圾卸料车间4号卸料口进行垃圾卸料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昌邑区政府组成了由区安监局、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区总工会、区监察局等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和船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人参加了这起伤亡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单位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法定代表人:戴道鸿,男,50周岁,该单位属国有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2441266002H。该单位共有8个处室,在编人员116人,合同工25人,临时工40人,死者宋缘慧系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合同工人。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3月6日中午12时30分许,昌邑区安监局接到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电话称:在3月6日7时许,船营区环卫运输处128号垃圾运输车在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垃圾卸料车间4号卸料口进行垃圾卸料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接到报告后昌邑区安监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事故发生后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首先将事故报告了昌邑区交管大队,交管部门先期介入调查,确认排除了交通事故,随后移交到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死者宋缘慧在驾驶型号为EQ5256ZXXS3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进行垃圾卸料过程中,由于没有按照垃圾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将车辆尾部的支撑轮落下就进行了垃圾卸料作业,且该车辆伸缩臂箱体吊钩上的自锁装置缺失,在卸料作业过程中,又未按照操作规程先将车厢后盖打开就将满载垃圾的车厢举升起来,经调取当日该事故车辆进入卸料车间前检斤的数据和该型号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详细数据以及该车辆行车证上载明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该车辆当天检斤总重量为29440千克,以往该车辆卸料后的毛重为19000千克(含车厢),推算当天该事故车辆大概载运了10440千克垃圾,车厢自重为5500千克,得出该事故车辆当天载运了大概15940千克的重物,该型号车辆的额定载重质量为13220千克,超出该型号车辆额定载重量2720千克,约超载20% ,证明该事故车辆事发当日是处于超载状态,当车厢举升到一定高度时,车辆的伸缩臂已经无法承受这样的重力,伸缩臂发生变形,导致车厢后倾角度过大,瞬间将车头带起向后倾翻,导致驾驶室蓬顶撞到卸料口上沿的管线与墙体,造成驾驶室扭曲变形,由于伸缩臂箱体吊钩自锁缺失,车头上扬角度过大,致使车厢脱钩,箱体掉入卸料口,车厢脱钩后,后缀重力瞬间失效使车头又瞬间回落至地面造成二次撞击,车辆驾驶室严重变形,驾驶室顶篷塌陷,与车辆仪表台齐平,方向盘折断,死者被困驾驶室。由于驾驶室变形严重,现场救援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将死者救出,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拨打了119、120,经119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破拆,最后将死者从驾驶室后窗救出,随即由120送往吉林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发现头部和腹部有外伤,左胸部塌陷,于8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时间:2017年3月6日7时许

  事故发生的地点: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3588号,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垃圾卸料车间4号卸料口

  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死者自然情况:宋缘慧 男 汉族

  出生日期:1969年1月4日出

  家庭住址:吉林市船营区黄旗屯街1-4-80,

  身份证号:220204196901041534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8万元系这起事故的赔偿金。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宋缘慧在垃圾卸料过程中未支起支撑轮和打开后箱盖,直接举升车厢,致使车辆发生瞬间倾翻和回落,造成其死亡,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未对事故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维修,车辆箱体吊钩自带保护锁缺失的情况下仍进行运输装卸作业。

  2、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对本单位本单位的垃圾运输装卸环节管理不到位,存在运输车辆超载现象。

  3、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安全管理缺失,未组织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4、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安全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安全检查和对检查发现工人习惯性违章及时加以制止和处理。

  5、宋缘慧进行垃圾卸料作业时,未严格按照垃圾卸料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综上,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宋缘慧,作为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工作人员,无视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承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戴道鸿,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本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毕松涛,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副处长,多年分管该单位的车队、修备厂、财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车辆运行维修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撤销其与安全有关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4、薛喜姜,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车队队长,主管车队,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组织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车辆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在车辆安全部件缺失的情况下未及时组织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船营区环卫运输处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其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一)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进一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突出对垃圾清运车辆、车辆驾驶员、维修人员的管理,严格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及时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吉林市船营区环卫运输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全面提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结合本次事故举一反三,由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组织协调运送垃圾的单位召开一次现场会,研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垃圾卸料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现有条件改造提升卸料现场,以更好的适应多种车型的作业,实现本质安全。更多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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