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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9月19日16时左右,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腾达新城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9月23日,衡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会和市住建局等部门参加的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

  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法人代表赵林行,1999年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1100000008673,经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持有贰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二)施工单位。

  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衡水市中心大街452号,法人代表李兰喜,1999年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1100000025968,经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地基处理等。具备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编号:A201401311021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6]002851。注册资本叁仟陆佰万元整。

  (三)监理单位。

  唐山众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众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唐山路北区兴源里阳关大厦1-1101号,法人代表朱建卿,2010年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000076260,经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注册资本壹佰万元。

  (四)劳务分包单位。

  河北昌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22号1-401,法人代表王昌,2003年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00000061848,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具备砌筑作业分包壹级资质。注册资本壹佰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9月19日16时左右,衡水市腾达新城二期项目施工工地,木工程军在14#楼东单元13层进行木工支板倒运作业,其在13层的卸料平台上进行码放木工支板时,卸料平台西侧突然发生侧翻,程军自13层卸料平台坠落到2楼门店顶部。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实施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立即将程军送往衡水市哈里逊国际和平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程军于当日20时左右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为卸料平台吊拉钢丝绳与建筑物连接不符合要求,导致钢丝绳滑脱卸料平台侧翻,作业人员跌落身亡。

  (二)间接原因。

  1、建筑物绳端锚固不符合规定要求。按腾达新城限价房14#楼卸料平台施工专项方案规定要求,用于固定卸料平台的建筑物绳端锚固应设置四个Φ22mm钢筋预埋吊环。而实际事发卸料平台西侧两根钢丝绳与建筑物连接处发现混凝土板中只有一段预埋带肋钢盘筋可作为固定点且为直段。

  2、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程军在卸料平台作业时未按规定系防护绳或安全带,致使当卸料平台一端侧翻时其直接从卸料平台坠落。

  3、未设置警示标志。施工人员在卸料平台未安装完毕并验收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或阻挡防护。

  4、隐患排查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员、监理员等有关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程军,男,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木工,事故发生当天,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未使用安全带或防护绳,致使在卸料平台西侧突然发生侧翻时直接从卸料平台坠落,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其他处理人员。

  2、孙才万,男,河北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架子工。未有特种工上岗证,负责卸料平台的搭建工作,在卸料平台没安装完毕并验收的情况下,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或隔离防护,造成其他从业人员使用卸料平台而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孙国高,男,河北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架子工。未有特种工上岗证,在卸料平台没安装完毕并验收的情况下,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或隔离防护,造成其他从业人员使用卸料平台而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孙强,男,河北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架子工组长。对项目工地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卸料平台施工现场警示标志或隔离防护检查不到位,在明知架子工不具备作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其从事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刘荣,男,河北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4#楼现场施工安全员。未尽到现场施工安全员的责任,对长期存在不具备资格的架子工进行施工的情况失察,对项目工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不到位,本公司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高斌,男,河北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衡水市建腾达新城二期限价房项目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本公司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本公司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昌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按公司内容制度对其扣罚工资计4000元,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冉光军,男,衡水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工组长。在明知施工单位已通知19号不得施工作业的情况下,仍然答应木工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内部制度对其扣罚工资计2000元,并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于子义,男,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卸料平台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对施工人员未系安全带等安全措施进行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内部制度对其扣罚当月工资及全年安全奖金计13000元,并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9、陈明,男,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处副处长。本人未经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因对项目工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不具体资格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行为失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排查整改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内部制度对其扣罚当月工资及全年安全奖金,计13000元,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0、李红得,女,河北众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腾达新城二期限价房项目14#楼专项监理员。对不具备资格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不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失察,对建筑物绳端锚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排查整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众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内部制度对其进行罚款,计3000元,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1、邹丽君,女,河北众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对不具体资格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不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失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排查整改,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众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制度对其进行罚款,计5000元,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2、刘炳须,男,衡水腾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副总经理。作为腾达新城二期限价房项目甲方总负责人,对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无安排、无日常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排查整改,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衡水腾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内部制度对其扣罚全年安全奖金,计20000元,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3、赵子博,男,衡水腾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没有考取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未履行职责,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具体资格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不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失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排查整改,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衡水腾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内部制度对其扣罚全年安全奖金,计10000元,并将处理结果报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4、王昌,男,河北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施工现场本公司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本公司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王昌处2013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6200元。

  15、李兰喜,女,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李兰喜处2013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2600元。

  16、朱建卿,女,河北众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朱建卿处2013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2240元。

  17、赵林行,男,衡水腾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赵林行处2013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80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5万元的罚款。

  2、河北昌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项目工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工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监管不到位、卸料平台施工时未派专人在现场监督、卸料平台施工现场警示标志或隔离防护检查不到位、对架子工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4万元的罚款。

  3、河北众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4万元的罚款。

  4、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因综合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4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是对建设项目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照《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标准规范逐项整改落实;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装卸平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能力;四是建立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河北昌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是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在服从发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要主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防护设置等基础安全工作;二是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招录、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工人进行特种作业;三是规范施工,工人施工要严格按照技术交底、施工方案以及相关规范标准施工,杜绝凭经验盲目作业。

  (三)河北众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监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四)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对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能力,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衡水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针对事故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立即在本系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要严查不按建设程序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要强化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履职尽责水平和能力;要强化日常督导检查,研究制定监管措施,遏制事故发生。更多建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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