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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1·4”重大煤气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2010年1月4日10时50分,位于邯郸武安市西南约45公里山区的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煤气中毒事故,造成21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0万元。1月5日9时,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以“7人死亡、9人受伤”上报,瞒报死亡人数。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家宝总理、德江副总理作出重要指示,国家安监总局骆琳局长作出重要批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云川书记、全国省长和瑞彬副省长就认真贯彻落实家宝总理、德江副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多次批示,要求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国家安监总局华山副局长率工作组专程到武安市指导事故调查工作。国家安监总局、监察部、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三次到武安督导事故调查工作。瑞彬副省长多次深入事故现场,调度安排部署事故调查工作。

  1月8日9时,省安监局接到了邯郸市安监局“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1·4’事故造成21人死亡、9人受伤”的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当日成立了由省政府瑞彬副省长为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省安监局高圣先局长为事故调查组组长,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工信厅、省住建厅和邯郸市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参加的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1·4”重大煤气中毒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省内10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为增强事故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省政府又聘请了以中国科学院院士干勇为组长的6名国内知名专家,对技术报告进行评审论证。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瞒报人数过程,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阳公司)始建于1992年10月,在邯郸市工商局注册,由武安市喜鹏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和龙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为中港合资企业,地址在武安市阳邑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郭恩元。公司总资产85亿元,员工9000余人,下设炼铁厂、炼钢厂、宽厚板厂、带钢厂、焊管厂、高速线材厂、热轧卷板厂等14个分厂,年设计能力为铁600万吨、钢600万吨、钢材600万吨,主要产品有宽厚板、热轧卷板、中宽带钢、高速线材和焊管等。2006年以来,年销售额超过百亿元,年利税6亿多元,为中国500强、河北省100强企业。

  (二)江苏南京三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三叶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法定代表人丁同庆,注册资金300万元,因2003年至2006年没有年审,2008年10月被南京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6月,成立南京三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明秀(丁同庆妻子),注册资金300万,后变更为南京三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叶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同庆。三叶公司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普阳公司2#转炉煤气管道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刘建林,系三叶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发生事故的普阳公司南坪炼钢分厂有2座120吨转炉,其中1#转炉及配套的1#、2#风机系统于2009年6月份正式投入使用,2#转炉正在砌炉,3#风机系统正处于安装调试阶段。3#风机管道由三叶公司负责施工、安装。

  2009年12月23日,三叶公司为工程结算,向普阳公司南坪炼钢分厂提出割除3#风机与2#风机煤气入柜总管间的盲板,将3#风机煤气管道和原煤气管道连通。2010年1月3日8时至13时,为完成炼钢车间1号天车钢丝绳更换和割除盲板作业,1#转炉停产。8时30分左右,南坪炼钢分厂运转工段长王用生电话通知三叶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建华,在1#转炉停产期间可以进行盲板割除作业。约10时30分,在盲板切割出约500mm×500mm的方孔后,发生2人死亡事故,三叶公司施工人员随即停工。事故现场处置后,南坪炼钢分厂副厂长武保成安排当班维修工封焊3#风机入柜煤气管道上的人孔,王用生安排当班风机房操作工李康给3#风机管道U型水封进行注水,李康见溢流口流出水后,关闭上水阀门。1月3日13时左右1#转炉重新开炉生产。

  1月4日上午,在1#转炉生产的同时,2#转炉进行砌炉作业。约10时50分,炉内砌砖的田会平与在2#转炉操作砌炉提升机的郭志杰通话,要求炉外的刘菲按尺寸切砖,郭志杰让刘菲到提升机小平台来取炉砖尺寸,刘菲刚到提升机口突然晕倒,郭志杰与小平台上一起工作的刘亚军、田杰用手去拉刘菲但未拉动,郭志杰感到头晕,同时意识到刘菲可能是煤气中毒,马上用手捂住自己的鼻子并向身边的另外两人喊:“有煤气,赶快离开”,并边跑边用对讲机报告调度。炼钢分厂当班调度王彦兵从对讲机里听到后,通知普阳公司副总经理石金根并立即组织救援。此时,副总经理张连所向郭恩元报告南坪钢厂发生了事故,郭恩元在其办公室电话指挥总经理助理石跃强等人,从各分厂向事故现场调集防毒面具组织自救。

  (二)救援过程。

  2010年1月4日10时50分许,王彦兵从对讲机里听到郭志杰报告有人煤气中毒后,立即从1#转炉主控室赶到9.6m平台,并组织当班炉前班长张文斌和顾红军、郭永胜、马志良、孟富成等5人赶到18m平台救人,因6人均未佩戴防护器材,赶到18m平台后,王彦兵、张文斌、马志良、孟富成先后晕倒,后被人救下。普阳公司副总经理兼南坪炼钢分厂厂长石金根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营救,并派人从1#转炉搬来轴流风机吹散2#转炉煤气,同时通知在现场救援的王用生检查转炉煤气管道。王用生带人到风机房后,发现3#风机管道U型水封上水阀被冻住,水封逆止阀无水,立即让当班风机房操作工申彦波检查管道上其他各阀门状态,同时组织人员烘烤U型水封上水阀门。申彦波跑到风机房北侧发现3#风机电动插板阀处于开启状态,且阀门控制箱无电,申彦波马上找电工送电后将电动插板阀关闭。U型水封上水阀烤开后,王用生又组织人员将U型水封注满水至溢流。11时33分,煤气停止泄漏。

  石跃强指挥南坪钢厂安环科长裴庆峰和普阳公司车队副队长马丛良调度车辆救人,并组织现场的车辆往医院运送中毒人员,约14时抢险结束,30名煤气中毒人员分别送至武安市医院、武安仁慈医院和涉县第一医院。送至武安市医院12名中毒人员,其中6名住院治疗,1名经抢救无效死亡,被送到医院太平间,5人已死亡,未入医院,随即被转移。送至武安仁慈医院16名中毒人员,其中3名经检查后送重症监护室治疗,6名经检查确认死亡后送到医院太平间,7名已死亡被转移。送至涉县第一医院2名中毒人员,2人送到医院时已死亡。

  三、事故瞒报过程

  1月4日16时,事故救援结束后,郭恩元因身体原因和害怕被追究责任离开了公司,之后在武安市与普阳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张富贵见面,指示张富贵与石跃强、张连所、石文彦三位副总抓紧全权处理事故,5日7时5分,乘T5680次火车赴北京,12时50分到北京海淀区世纪城翠叠园小区2号楼5单元11F自己家中。

  中毒人员送往武安两家医院时,医院太平间存尸柜大部分被占用,不能满足存尸要求,石跃强担心尸体集中在武安市两家医院不利于善后处理,便指派武保成组织人员,将尸体分散转移至磁县、永年县、沙河市等医院或殡仪馆存放。运送中毒人员和转移尸体工作由多人指挥,大部分由运送人员自行联系存尸点,少数尸体多次转移,当时在现场施工的6家单位人员相互不熟悉,伤亡人员未能及时统计。为了准确核实死亡人数,石跃强安排武保成带人到各尸体存放点逐一统计死亡人数。武保成边统计边向石跃强、张富贵汇报结果,于5日5时左右统计完毕,确定21人死亡、9人受伤。7时左右武保成返回公司,向正在开会的副总经理张富贵、石文彦、张连所、石跃强等人当面汇报统计结果,张富贵当即叮嘱武保成对外就讲“事故造成7死9伤”。

  张富贵召集三位副总经理先后召开了三次会议决定瞒报事故人数。4日24时,召开第一次会议,在掌握死亡人数超过10人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减少处罚,决定上报死亡7人受伤9人。5日6时,召开第二次会议,在已经知道死亡21人伤9人的情况下,仍决定按死亡7人受伤9人上报。5日8时40分,召开第三次会议,普阳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参加,通报了7人死亡9人受伤的情况,对外统一口径,隐瞒事实真相。5日9时将“死亡7人,伤9人”的情况上报武安市安监局。

  事故调查组通过审计普阳公司财务帐目、约见举报人和审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确认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期间共发生4起事故,死亡6人,全部瞒报。

  事故调查组对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参与瞒报进行了调查。通过询问郭恩元,审问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取相关人员2000多条通讯记录,并对1月4日10时50分事故发生后,到5日9时企业报出7死9伤事故瞒报形成事实的22个小时里,以1小时为时间段,对每个人的活动情况相互对证印证,没有发现政府工作人员参与事故瞒报,但武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阳邑镇政府对企业瞒报事故失察。

  四、事故报告过程

  1月4日20时12分,省安监局接到普阳公司发生多人煤气中毒事故的群众举报后,立即要求邯郸市安监局核查并及时上报结果,并安排省安监局相关处室跟踪督办。

  23时31分,邯郸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报告,三叶公司在承建普阳公司2号转炉煤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煤气泄漏事故,造成10余人中毒。

  5日8时许,省政府值班室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普阳公司发生多人中毒事故,要求省安监局核查并上报。省安监局继续催促邯郸市安监局上报核查结果。

  5日9时,邯郸市安监局接到死亡7人、伤9人的报告,并向省安监局报告了情况。同日,邯郸市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武安市公安局对事故立案侦察,及时控制了企业相关人员。

  5日下午,省安监局接到国家安监总局“信访事项交办单”,省安监局高度重视,1月6日下发了《关于及时上报河北普阳钢铁公司“1·4”煤气泄漏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函》,并派出核查小组赶赴武安市。核查小组对邯郸市事故调查组提出要求:立即在普阳公司办公楼、南坪钢厂炼钢车间等地明显处张贴事故通告,并公布两部事故举报电话;在武安市电视台新闻时段播放“1·4”煤气中毒事故通告,公布事故伤亡人数;对相关档案资料及时封存;伤亡人数未核查清楚前,尸体不能火化。

  1月5日9时,普阳公司报出“7死9伤”的事故情况,至1月8日9时,邯郸市、武安市政府通过72个小时的工作,核实了事故造成21人死亡、9人受伤。邯郸市将核实的事故伤亡情况上报了省委、省政府,邯郸市安监局上报了省安监局。

  五、事故煤气来源分析

  (一)煤气来源。

  1月4日7时57分,2#风机回收完1#转炉最后一炉煤气后,三通阀一直处于放散位,故断定泄漏的煤气不是直接来自1#转炉,而是转炉煤气柜内的煤气。

  (二)煤气泄漏途径。

  由于3#风机煤气管道U型水封排水阀门封闭不严,从1月3日13时注水完毕至1月4日10时20分左右,经过约21小时的持续漏水,U型水封内水位下降,水位差小于27.5cm(煤气柜柜内压力为2.75KPa),失去阻断煤气的作用,煤气柜内煤气通过盲板上新切割500mm×500mm的方孔击穿U型水封,经仍处于安装调试状态的水封逆止阀、三通阀、电动蝶阀、电动插板阀充满2#转炉煤气回收管道,约10时50分,煤气从3#风机入口人孔、2#转炉一文溢流水封和斜烟道口等多个部位逸出。

  (三)煤气泄漏量。

  1月4日9时55分,转炉煤气柜关闭外供管道阀门,没有用户用气,煤气柜柜容减少量即为煤气泄漏量。从转炉煤气柜柜容历史数据分析得出,从1月4日10时20分至11时33分,煤气减少量为10569m3,经计算从2#转炉烟道至煤气柜入口U型水封,所有煤气管道及设备总容积约为2000m3,故泄漏到大气中的煤气量约8569m3,分别从3#风机入口人孔、一文溢流水封处(43米平台)、重力脱水器等多个设备未关严人孔和2#转炉斜烟道逸出。

  六、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2#转炉煤气回收系统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割除煤气管道中的盲板,U型水封未按图纸施工,存在设备隐患,U型水封排水阀门封闭不严,水封失效,且没有采取U型水封与其它隔断装置并用的可靠措施,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普阳公司违章作业、违规建设。

  (1)违反《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程交接验收前,未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没有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和国标规定,而且在未对项目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同意三叶公司将3#风机煤气管道与主管道隔断的盲板割通,将未经验收的水封投入使用。

  (2)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与项目施工单位责权不明,项目的实施过程未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培训不完善,技术和操作人员安全技能低,业务知识差,指挥系统有较大的随意性。在该次煤气管道连通中,口头下达指令,人员机械执行操作指令,在U型水封补水后,未对煤气回收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和确认。

  (4)普阳公司南坪炼钢分厂120吨转炉炼钢项目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准入标准,但不具备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企业未经申报、立项违规建设。

  2.三叶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违规作业。

  (1)3#风机煤气管道施工完毕后,三叶公司违反《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没有对U型水封的管道、阀门、排水器等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查;没有向普阳公司提交竣工说明书、竣工图以及验收申请,没有确认水封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没按图纸要求安装补水管路和逆止阀。

  (2)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与项目建设单位责权不明,项目的实施过程未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3.武安市政府有关部门、阳邑镇政府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

  (1)阳邑镇政府未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普阳钢铁公司“1·4”事故瞒报没有及时发现。

  (2)武安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违法占地行为制止不力;环保部门对普阳公司未经环评建设的项目,虽然下达了停止生产、罚款、补办相关环评手续等处理决定,但对企业逾期未停产,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普阳钢铁公司未经立项建设的项目,未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申报擅自开工的项目予以制止,对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工业促进部门对“三定”方案的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普阳钢铁公司“1·4”事故瞒报没有及时发现。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企业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和企业未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施工、投运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普阳公司移送司法机关、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人员。

  (1)郭恩元,中共党员,省人大代表,普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党委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建议罢免其省、邯郸市和武安市三级人大代表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

  (2)张富贵,中共党员,普阳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1月5日因涉嫌不报、瞒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石跃强,中共党员,普阳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抓全面工作。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石文彦,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副书记。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开除党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2009年年收入80%的罚款,计8万元。

  (5)张连所,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开除党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2009年年收入80%的罚款,计8万元。

  2.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责任人员。

  (6)刘清林,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安全部长,机关党支部副书记。2010年1月6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7)石金根,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8)武保成,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南坪钢厂厂长。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9)王用生,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运转工段段长。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10)裴庆峰,普阳公司南坪钢厂安环科科长。2010年1月6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1)王建红,普阳公司南坪钢厂气管站站长。2010年1月9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2)石剑飞,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转炉工段段长。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

  (13)刘建林,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湖塘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经理,负责普阳公司炼钢二厂2号转炉煤气管道安装项目。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由江苏省建设厅吊销其《建造师资格证》。

  (14)刘建华,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具体施工负责人、资料员,负责普阳公司炼钢二厂2号转炉煤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15)史志敏,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湖塘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施工人员。2010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普阳公司行政处罚建议。

  (1)瞒报“1·4”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3项规定,分别处以170万元、150万元,共计320万元的罚款。

  (2)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期间共发生4起事故,死亡6人,全部瞒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1项规定,对4起瞒报的事故分别处以110万元、15万元,共计500万元的罚款。

  2.对三叶公司行政处罚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责成武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其它问题进行处罚。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70万元的罚款。

  (3)三叶公司是2010年1月3日煤气中毒死亡2人事故的责任主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分别处以110万元、15万元,共计125万元的罚款。

  (4)建议由江苏省建设厅吊销三叶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郭丙生,中共党员,阳邑镇政府综合治理协调中心副主任。受委派调查核实普阳公司“1·4”事故,未认真了解事故的伤亡情况,未尽到职责。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李海生,中共党员,阳邑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普阳公司“1·4”事故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问题失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王学书,中共党员,阳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普阳公司“1·4”事故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的问题失职,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张治华,中共党员,阳邑镇党委书记。对普阳公司“1·4”事故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的问题失职,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安秋生,中共党员,武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书记。该局对普阳公司未经环评建设的项目,下达了停止生产、罚款、补办相关环评手续等处理决定,但对普阳公司逾期未停产,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翟增军,中共党员,武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党组书记。普阳公司未立项开工建设的项目,发展和改革局未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对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不力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保明,中共党员,武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副书记,工业促进局局长、民营企业工委书记,全面负责工促局的工作。对“三定”方案的职责履行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武枝森,中共党员,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分管地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未按要求对“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普阳公司“1·4”事故的发生和瞒报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失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9)韩苏生,中共党员,武安市政府副秘书长,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未按要求对“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普阳公司“1·4”事故瞒报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张俊生,中共党员,武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负责环保工作,分管环保局。在武安市环保局对普阳公司环保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上,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魏彦军,中共党员,武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监局。对普阳公司“1·4”事故瞒报失察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任西山,中共党员,武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负责发展和改革工作。在发改局对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违规建设项目监管不力的问题上,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孟广军,中共党员,武安市委书记、市长。对普阳公司“1·4”重大煤气中毒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诫勉谈话。

  (四)武安市国土资源局。

  普阳钢铁公司违法占地问题,已于2009年10月由国务院纠风办责成河北省政府纠风办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已呈报国务院纠风办,待国务院纠风办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鉴于此起事故伤亡严重,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责成武安市人民政府向邯郸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鉴于此起事故伤亡严重,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责成邯郸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加强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确保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施工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建设单位使用。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冶金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炼铁安全规程》和《炼钢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建全企业危险源和危险点台账,完善安全报警系统(如危险气体监测、报警及远程监控等),并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尤其要加强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在煤气设施施工或检修作业前,绘制煤气管网图,制订文字性方案,采取可靠隔断措施。

  (三)制定相关专业管理制度。冶金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相关专业的管理制度,加强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方案,完善现有的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生产操作等规程。

  (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完善安全报警系统(如危险气体监测、报警及远程监控等),并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针对高危企业农民工居多、安全意识差、文化程度低的突出问题,各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严把项目准入关。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要严把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治理违法违规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积极帮助、督促企业补充、完善冶金企业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加大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建设与施工处于受控状态。

  (七)进一步加强事故报告工作。武安市政府要进一步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企业瞒报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对瞒报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修订《武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08〕39号),把职业中毒事故纳入报告范围,有效杜绝事故瞒报、迟报问题。更多冶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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