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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4•1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11日14时40分左右,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位于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经济开发区)102车间铸焊机一工位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5年4月13日,经徐水县(2015年5月13日调整为保定市徐水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徐水县安监局局长郑文学任组长,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及专家组成的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4·11”触电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参考专家意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国有企业)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注册地址为徐水县纬三路北侧,注册号13062530000430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须亮。经营范围:蓄电池开发、研制、生产、销售;蓄电池零配件销售。成立日期:2012年05月28日。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年产500万只高性能密闭型免维护铅酸电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河北省安监局已于2014年10月14日发放了备案告知书。试生产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备案证书号为:冀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14】0021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11日13时左右,铸焊机操作工董紫硕、王艳杰在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102车间北线铸焊机一工位开始从事铸焊机作业。14时40分左右,董紫硕发现铸焊机安全门内机械手动作异常停止了工作,在未按规定断开电源(未按下急停按钮)、未通知第二人现场监督情况下打开安全防护门,整个身体进入到该设备的机械手工作区域内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完成后,由于此时铸焊机电源仍处于接通状态,机械手立即恢复快速运动撞击董紫硕头右部面颊,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调整缓冲区称重操作台(距事发地约6米)工作的郭冰听到董紫硕工位的响动声后,习惯性抬头看声音来源方向,发现董紫硕摔倒在铸焊机安全门内上料区机械臂移动区域下部,呼喊在铸焊机西侧(距事发地约4米)的王艳杰立即切断电源同时跑向事发地点。郭冰到达现场后打开铸焊机南侧安全门与到达现场的安宁将董紫硕平抬至安全门外安全地带,此时听到呼喊声的滕洋和关闭电源的王艳杰及车间主任鲁俊凯也到达现场。看伤者出血较多不敢贸然施救,鲁俊凯立即给正在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开会的总经理须亮电话作了汇报,滕洋于14时41分左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5时01分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急救中心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15时11分离厂将伤者送往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西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6时40分左右死亡。

  须亮接到鲁俊凯电话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回公司查看了事故现场,接着又赶到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西院)协助医院进行急救。

  (三)事故上报情况。

  徐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11日16时左右接企业事故报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接报后我局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情况后,18时左右以事故快报上报至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董紫硕未按操作规程关闭铸焊机电源、无第二人现场监护情况下违规进入机械安全门内作业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102车间铸焊机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岗位操作规程、未在进口设备(铸焊机)急停按钮和其他操作开关相应部位设置相应的中文标示说明,不能时刻提醒作业人员依规、安全作业。

  2.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接受具体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从业员工尚未真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工人作业过程中麻痹大意,自我防护意识不强。

  3.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没有尽到安全监管责任,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进入机械安全门内作业未切断电源、未有第二人现场监护作业的行为监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工人违规作业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成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1.鲁俊凯,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102车间主任兼任铸焊机组、装配机组班长。鲁俊凯作为该分公司102车间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人,岗位安全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号令)第12条第1、3、7项之规定,对鲁俊凯撤销102车间主任职务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王春义,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部长。王春义作为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部长,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号令)第12条第1、7项之规定,对其记过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石建英,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设备动力部经理。石建英作为设备动力部经理对公司机械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号令)第12条第1项之规定,对其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须亮,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不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2014年度收入30%、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从业人员现场作业过程中麻痹大意、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应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加大对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在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员工操作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员工作业安全,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尤其应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作业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理。

  3.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应强化对各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发铸焊机安全门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公告栏,告知本岗位主要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设置铸焊机岗位操作规程;铸焊机急停按钮和其他操作开关处设置相应的中文说明。

  4.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尤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具体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安全培训教育,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操作中禁止麻痹大意、违规作业。

  5.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应强化各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各部位的日常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执行各工种操作规程,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作业行为。

  6.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电源分公司应根据保障安全需要,102车间铸焊机安全防护门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使用钥匙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钥匙挂在安全门上。更多机械伤害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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