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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1”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2月11日23时30分左右,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进行2#高炉除尘框架浇筑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17时向遵化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造成4人重伤,于2013年12月12日23时书面向遵化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造成4人死亡。因遵化市安监局正全力组织遵化市兴旺寨乡野瓠山村村民自建农产品储藏室坍塌现场抢险救援,直至2013年12月16日,才将事故情况报告至唐山市安监局。

  接到事故报告后,唐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12月17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1’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合同签订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濑江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4日,位于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405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31023000018180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0〕160919。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资质。公司下设安全科、财务科、经营科、质量科、预算部、工程技术部等科(部)和16个项目部(办事处),现有员工920余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余名。

  2.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集团)为国有企业,隶属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公司具备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公司下设18个职能部门、7个分公司、6个全资子公司、3个控股子公司及若干项目经理部,现有员工7983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02名。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3日,隶属于二十二冶集团。主要从事公路桥梁、地基与基础处理、工业与民用建筑、金属钢构安装等专业施工。公司下设16个职能部门、9个工程项目部和基础专业公司、路面专业公司、钢结构专业公司、市政专业公司以及一个搅拌总站,现有员工520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9名。

  3.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陆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位于遵化市建明镇穆家庄村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是集炼铁、炼钢、轧钢于一体的现代化民营钢铁联合企业。公司下设炼钢、炼铁、烧结、轧钢、热轧、动力、附属等7个分厂和18个部(室),现有员工7676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91名。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12年6月,港陆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十二冶集团(合同执行单位是路桥分公司)承包港陆公司新炼钢2#转炉、2#高炉除尘框架、1250热轧二期1#加热炉、5#6#高炉水渣池改造、2×200m2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治理,饱和蒸汽发电,厂区道路(修复)、高钙灰新建破碎站、石灰窑改造、老竖炉增加950备用风机技改、钢渣处理车间增加天车跨技改、污水处理工程。

  2013年3月22日,路桥分公司成立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十二冶集团法人代表李玉龙授权李凤君为路桥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全权委托李凤君负责港陆工程项目的管理及相关事宜。

  2.2013年6月20日,二十二冶集团与上海濑江公司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二十二冶集团将其承包的港陆公司新炼钢2#转炉、1250热轧二期1#加热炉、厂区道路(修复)、高钙灰新建破碎站、石灰窑改造、老竖炉增加950备用风机技改、钢渣处理车间增加天车跨技改、污水处理等工程分包给上海濑江公司。

  2013年11月初,上海濑江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增加上海濑江公司分包工程范围,增加的项目包括2#高炉除尘系统土建工程等项目。

  二、事故发生、救援及迟报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2月11日13时,上海濑江公司浇筑班班长刘亚军带领浇筑工张子明、闫海富、闫永胜、张海生、陆愿帮、耿兴道、张冬峰在路桥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泵工吴志鹏(负责操作泵车)配合下到港陆公司2#高炉除尘框架作业现场进行2#高炉除尘框架二层柱、梁板浇筑作业。浇筑前,刘亚军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刘亚军安排张子明负责扶泵管浇筑混凝土,陆愿帮、耿兴道负责用铁锹平整混凝土,闫永胜负责操作振捣棒振捣混凝土,张海生负责搬运振动电机配合闫永胜作业,闫海富、张冬峰负责压面抹光。13时10分左右,施工人员按照分工首先由东向西进行除尘框架二层柱浇筑作业。16时30分左右,施工人员浇筑完12棵二层柱后,开始浇筑除尘框架大梁。17时左右,除尘框架大梁浇筑完毕后,施工人员收工准备吃晚饭。19时左右,施工人员返回作业现场按分工由东向西开始浇筑除尘框架二层顶板,泵工吴志鹏为便于观察泵灰情况,上到除尘框架二层遥控操作泵车。23时左右,刘亚军从二层顶板处下到地面,联系其他运输混凝土的罐车。23时30分左右,当浇筑作业进行到收尾工作时,张子明发现刚浇筑完的混凝土出现下沉,其立即向顶板西侧边缘撤离,同时向其他施工人员呼喊“快跑,顶板要塌”。几秒钟后,当张子明跑至顶板西侧边缘时,顶板整体坍塌并带动二层柱倒塌,张子明顺势抓住顶板外侧脚手架,闫海富、闫永胜、张海生、陆愿帮、耿兴道、张冬峰和吴志鹏随顶板一起坠落。随后顶板外侧脚手架相继倒塌,张子明也随之坠落。闫海富、闫永胜、张海生、吴志鹏被坍塌的混凝土及脚手架掩埋,陆愿帮、耿兴道、张冬峰被脚手架挤压,张子明坠落后仅轻微擦伤。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刘亚军立即向上海濑江公司现场负责人张连军报告了事故情况。12月11日23时40分左右,张连军到达事故现场后向路桥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李凤君报告了事故情况。李凤君在赶往事故现场的过程中向路桥分公司安全科长曾庆军报告了事故情况。23时50分左右,上海濑江公司、路桥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港陆公司相关人员及港陆公司内部“120”、遵化市消防人员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展开救援。12日零时30分左右,被挤压的陆愿帮、耿兴道、张冬峰相继被救出,送往遵化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闫海富、闫永胜、张海生、吴志鹏四名被掩埋人员分别于12日2时左右、4时左右、6时左右、8时左右被救出,并送往遵化市人民医院抢救。经遵化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吴志鹏、闫海富、闫永胜、张海生、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20时20分、20时50分、21时20分、21时25分死亡。陆愿帮、耿兴道、张冬峰经遵化市人民医院诊治确认为轻伤。

  (三)事故迟报经过。

  2013年12月11日23时40分左右,上海濑江公司现场负责人张连军向路桥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李凤君报告了事故情况。23时45分左右,李凤君向路桥分公司安全科科长曾庆军报告了事故情况。曾庆军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本公司副经理高文进行了报告。12日凌晨2时,高文与曾庆军赶到事故现场。12日5时30分左右,高文将事故情况向本公司总经理姜伟进行了报告。12日8时左右,姜伟到达事故现场后向二十二冶集团董事长李玉龙、副总工程师李志远报告了事故情况。12日10时30分左右,李志远和公司安全处处长陈晓刚到达事故现场。14时20分,陈晓刚在港陆公司办公室电话向遵化市安监局主任科员杨晓华报告事故情况,称“上海濑江公司在港陆公司进行2#高炉除尘框架混凝土浇筑施工时顶板坍塌,造成四人重伤,目前受伤人员已送往遵化市人民医院救治”。此时杨晓华正在唐山开会,其告诉陈晓刚到遵化市安监局报告情况,遂陈晓刚与港陆公司安全处顾问赵雪天起草书面报告后赶往遵化市安监局。17时30分左右,杨晓华回到单位,陈晓刚与赵雪天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给杨晓华。杨晓华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向局长李海鹏报告。当时李海鹏正在遵化市兴旺寨乡野瓠山村村民自建农产品储藏室坍塌救援现场,遂电话指示要求企业全力救治伤员及时上报情况。杨晓华将李海鹏的电话指示传达给陈晓刚与赵雪天后也赶往野瓠山村救援现场,并于18时左右电话告知综合协调科科长郑向东,要其随时关注情况。四名受伤人员救治无效死亡后,陈晓刚和赵雪天在赶往遵化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后续情况的途中,于12日23时左右给郑向东拨打移动电话说有事故后续书面情况报告。当时野瓠山村救援现场比较忙乱,郑向东遂告知其将书面报告由门缝塞进综合协调科办公室。陈晓刚和赵雪天将书面报告由门缝塞进综合协调科办公室后,陈晓刚电话告知郑向东已将书面报告塞进综合协调科办公室。因遵化市安监局正全力组织野瓠山村村民自建农产品储藏室坍塌现场紧急抢险救援,直至12月16日才将事故情况报告唐山市安监局和遵化市政府,致该起事故延迟上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为准确调查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聘请三位专家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现场作业情况、发生事故的2#高炉除尘框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询问了有关当事人,查阅了相关技术资料,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交了《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1”坍塌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2#高炉除尘框架结构。2#高炉除尘框架工程位于港陆公司三区北门南侧。为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裂度为7度。采用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为C30 ,钢筋采用HPB300、HRB400钢材。

  建筑物轴线总长30.65米、宽10.13米,建筑高度10米。框架柱轴线间距为6.13米,共12棵框架柱,柱截面600×750mm,结构四周在5米标高处设有单梁,截面350×500mm。顶板板厚150mm,局部250mm,主梁截面为500×1200 mm,连梁截面为300×450mm。

  2.顶板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路桥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制定了《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高炉除尘系统工程主体框架结构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过了路桥分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下发至分包单位上海濑江公司。经专家组研究分析,该《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有关要求。

  3.现场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情况。经现场勘察并询问有关人员,2#高炉除尘框架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实际情况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主要有:立杆间距《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为板下800×800mm,现场对残存架体实测值为1330-1510mm;架体内部未设置剪刀撑;支撑体系与主体框架未设置拉接;建筑物北侧脚手架地基回填土有水渗入现象。

  4.混凝土浇筑情况。混凝土浇注方法基本正确,浇筑过程中未出现混凝土集中堆放现象。

  (二)直接原因。

  2#高炉除尘框架工程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搭设,架体失稳,导致顶板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1.立杆间距不满足要求,承载力不够,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4.1.2条“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2.架体内部未设置剪刀撑,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4.4.8条第5款“宜设置中部纵向或横向的竖向剪刀撑”。

  3.支撑体系与主体框架未设置拉接,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4.4.8条第7款“应根据周边结构情况,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加强支架整体稳定性”。

  (三)间接原因。

  1.上海濑江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架子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搭设顶板模板支撑体系的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对验收不合格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未按照整改意见有效整改,对建筑物北侧脚手架地基回填土有水渗入现象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在支撑体系未通过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

  2.上海濑江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意识差,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且部分架子工无证上岗。

  3.二十二冶集团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海濑江公司未按整改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有效整改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上海濑江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

  4.港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2#高炉除尘框架工程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安全检查走过场,对施工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5.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遵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调整方案》(遵办字〔2013〕51号)要求(“负责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含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管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1.丁宝丰,男,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架子工班长,负责2#高炉除尘系统工程主体框架结构支撑体系搭设。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搭设顶板模板支撑体系,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辞退。

  2.胡建军,男,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队工长,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和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搭设顶板模板支撑体系,对验收不合格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未按照整改意见有效整改,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元经济处罚。

  3.张连军,男,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全面工作。现场管理不到位,在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未通过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下令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5000元经济处罚。

  4.狄忠成,男,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办事处负责人,负责唐山工程项目的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5000元经济处罚。

  5.娄占华,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机动科科员,负责2#高炉除尘系统土建工程管理。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搭设顶板模板支撑体系和违规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元经济处罚。

  6.贾国明,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机动科科长,负责2#高炉除尘系统工程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500元经济处罚。

  7.张志科,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安全科科长,负责炼铁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依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降职处理,并给予其2000元经济处罚。

  8.段如刚,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厂长,负责炼铁厂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元经济处罚。

  9.王立,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设备机动处工程科科长,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经济处罚。

  10.赵雪天,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安全处顾问兼现场检查科科长,负责公司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经济处罚。

  11.刘冠华,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元经济处罚,并向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李树民,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兼设备机动处处长,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5000元经济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员。

  13.冯杰,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人员未有效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人员违规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杨焘,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负责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人员未有效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人员违规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5.常云飞,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未有效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6.李凤君,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7.曾庆军,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8.高文,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9.姜伟,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20.高志华,男,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2.88万元。

  21.狄炜量,男,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7.2万元。

  对企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对负有监管职责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2.孔祥山,男,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办主任,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高炉除尘框架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3.杨建军,男,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4.冀连明,男,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负责本局全面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遵化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5.郑向东,男,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科科长,负责遵化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迟报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6.杨晓华,女,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和遵化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迟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遵化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7.李海鹏,男,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本局全面工作。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迟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遵化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对事故单位及负有监管职责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未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9万元经济处罚。

  2.建议责成遵化市人民政府向唐山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对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全面进行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二)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擅自施工等现象。

  (三)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强化重要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对本岗位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要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责令立即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不允许施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遵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调整方案》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

  (六)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和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更多建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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