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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

  2012年12月25日14时40分,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项目部第六分部,在中南部铁路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正洞右线进口方向工作面附近违法销毁爆炸物品引发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26万元。

  2012年12月30日11时,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舆情信息》反映,网上有关于南吕梁山隧道发生事故的信息,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责成临汾市核实。临汾市、蒲县两级政府经调查核实,于12月31日凌晨证实伤亡事故确有发生。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证号:A003414030301-16/1。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编号为豫JZ安许证字〔2005〕030044-11),有效期至2014年3月15日,其爆破资质由洛阳市公安局颁发,资质等级为二级,证号:4103000002,有效期至2015年12月,由临汾市公安局于2010年6月9日审核。

  2.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是中铁隧道集团7个施工型子公司之一,为中铁隧道集团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证号:A10242113108201。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编号为冀JZ安许证字〔2005〕00032),有效期至2014年1月28日。

  3.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项目经理部:是中铁隧道集团授权二处有限公司组建的一个项目经理部(全称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南吕梁山隧道的项目管理,代表集团公司履行合同,对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负总责。

  4.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项目经理部第六分部:是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项目经理部下设的六个分部之一,主要承担南吕梁山隧道1号、2号斜井及相应正洞施工。项目施工时共有在职员工499人,其中职工65人,劳务工434人。

  5.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工程监理单位,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证号:E111005665-4/2,有效期至2018年11月。

  6.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指挥部:是该工程的建设单位。

  7.中铁隧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是该工程设计单位,具有铁道行业(隧道)专业甲级资质,资质证号:A112000056,有效期至2013年3月。

  (二)工程概况。

  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线路全长1260km,设计时速120km/h。西起山西吕梁瓦塘站,东至山东日照南站,为国铁I级双线铁路。该工程由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建设。

  事故发生在瓦塘至汤阴东段站前工程ZNTJ-6标南吕梁山隧道,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境内,线路基本呈北向南走向,隧道进口端位于蒲县境内,出口端位于尧都区与洪洞县交界处,设计为双线单洞上下分离式隧道,线间距30m,左线全长23443m,右线全长23469.7m。该工程由中铁隧道集团于2010年4月中标,委托其下属二处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为中铁隧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隧道采用钻爆法施工,其中Ⅱ级围岩采用全断面开挖法施工,Ⅲ、Ⅳ、Ⅴ级围岩采用台阶法施工。

  事故发生具体地点在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正洞右线进口方向DK301+188.1处。由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项目经理部第六分部负责施工。

  (三)事故地区地质概况。

  南吕梁山隧道地质条件复杂,褶皱和断裂带密布,并有煤层和采空区,存在塌方、突水突泥和瓦斯涌出风险。其中DK300+180~DK300+900范围内为高瓦斯段,但该段位于南吕梁山隧道五分部施工段,已于2012年1月30日~2012年9月24日施工完成,事故发生区段没有揭露煤层,施工监测记录中未发现瓦斯涌出记录,因此事发施工隧道处没有瓦斯参与爆炸的可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按照工程计划,2012年12月25日,1号斜井正洞右线进口方向仅剩一个开挖循环,即到达预定里程,施工处于收尾阶段,由六分部物资部长戴功玉组织清理剩余的火工品。2012年12月22、23日戴功玉多次催促2号炸药库库管员顾平建清库。2012年1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顾平建到六分部经理宋海涛处汇报2号炸药库库存爆炸物品还有14000米导爆索,4000米导爆管、部分毫秒雷管和炸药。宋海涛询问六分部总工程师王秋林和物资部部长戴功玉后确认情况属实。顾平建建议可以自行销毁多余的爆炸物品,宋海涛默许并要求注意安全。

  25日上午11时左右,作业一队爆破员王兴猛拿着空白领料单找到负责审批的六分部安质部安全员王鹏龙,要求领取雷管和炸药。王鹏龙电话请示六分部安全总监马正荣后在空白领料单上签字。

  11时30分左右,王兴猛到2号炸药库领料,顾平建要求把库内剩余的导爆索等爆炸物品也一起领出去,王兴猛电话请示开挖作业一队队长彭昌伦后领出14000米导爆索、4000米导爆管和其他爆炸物品,并运到隧道右线工作面后方约35米处卸下。当时开挖面上台阶掘进爆破的炸药已经装好,爆破联线已完成,副班长兼爆破员李久令(已在事故中死亡)正在布设放炮母线至DK301+267避车洞附近。工作面除了领工员段守权(已在事故中死亡)、班长李久光(已在事故中死亡)和李久令外,其他人员都已撤离。随后,由段守权和李久光将导爆索搬运至开挖工作面附近进行摆放,王兴猛也帮着搬运了2箱后离开工作面。

  14时05分,发出了放炮警戒信号,14:40分发生爆炸。此时1号斜井正洞进口方向隧道内共有作业人员76人,其中隧道开挖工程左线15人、右线11人;砼衬砌人员左线7人、右线23人;工程部测量组5人、质检员2人;机修所电工4人、装载机司机2人、空压机司机2人;其他车辆司机5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六分部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六标项目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宋海涛自行组织抢救。由于爆炸导致通风系统停止工作,加之现场烟尘很大,洞内部分路段因障碍物阻拦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进等原因,使救援受阻。在紧急抢修通风管道、清除洞内路障后,首批救援人员才到达爆炸地点。25日16时左右第一批受伤人员出洞,同时有部分救援人员因吸入有毒气体出现呕吐、四肢无力等症状。经再次组织救援,17时左右,有生命体征的受伤人员全部救援出洞,救援基本结束。此后,宋海涛安排六分部的车辆和租用当地面包车将55名洞内作业人员及参加救援出现不适的人员送往临汾显微外科医院进行就诊检查。其中1名受伤人员由于伤势较重,临汾显微外科医院没有接治,转往临汾市人民医院救治,在到达临汾市人民医院后经检查已经死亡,于21时左右被送往殡仪馆。18时30分至19时,按照宋海涛的安排,马正荣先后调来三辆救护车及六分部一辆箱式货车依次进洞,于26日零时许将7名死者尸体运出,分别送往临汾、运城、侯马、霍州等地的殡仪馆。

  三、事故瞒报情况

  (一)事故单位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宋海涛于当天下午18时许,给六标项目部经理黄怀刚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时,在明知有死伤的情况下,谎称仅有两人受伤。黄指示其抓紧对受伤人员进行治疗,未要求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晚23时,宋召集六分部副经理杨美东、土木总工王秋林开会,宋提出因抢险错过了正常上报时间,现在报也是瞒报,不如不报,若上报将有损企业声誉,影响企业的招投标,企业两万人饭碗砸在我们手里,将成为企业的罪人,我认为不报。杨、王均表示同意。26日7时许,宋打电话给黄汇报事故的详细情况,提到8人死亡、5人受伤,并解释对事故不报告的理由。黄只简单说“我考虑一下”,就挂断电话。8时,宋再次给黄打电话,请黄从六标项目部派人协助进行善后处理。黄遂派二分部党支部书记刘福贵、五分部党支部书记喻庭建等人到六分部帮助处理善后,并指示六标项目部财务部总监白树君准备资金。据民航登机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显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学军,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文忠及社管部、党工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先后于26、27日到达现场参与善后处理工作。30日,蒲县政府应急办向六标项目部了解事故情况时,六标项目部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称,“经调查询问,该工地未发生网传的安全事故”。

  (二)当地有关部门应对事故情况。

  1.蒲县公安机关出警情况。

  25日19时11分、13分,六分部工人朱德彬分别拨打110和119向蒲县110指挥中心举报,称六分部一号井发生爆炸事故,死2人,伤多人。110接警后,即通知曹村派出所所长崔玉虎,并向蒲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文平报告。19时22分,崔玉虎派副所长牛旭东、民警董丽鹏二人出警,并于19时26分,向杨美东打电话询问是否发生事故,杨称没有。牛旭东、董丽鹏二人到达六分部后到厂区、生活区、一号井口、搅拌区、炸药库、二号井口等处进行了查看,并询问六分部办公室主任张成刚有无事故发生,张称没有事故发生。据此,二人向110指挥中心报告:“到了现场,未发现有事故发生”。期间,任文平两次向曹村派出所所长崔玉虎询问出警及有无事故情况,崔玉虎称:已出警,未发现异常情况。接警员于19时18分至29分先后三次拨打朱德彬的手机,但已关机,未能联系到朱德彬(据朱事后称,报警约十余分钟后,手机因电池电量不足自动关机)。

  2.当地医院应对处置情况。

  25日下午,事故发生后伤员全部送往临汾显微外科医院。其中17人未发现伤情自行离开;5人为轻微受伤,住院观察后,于26日自行离开;25人没有明显外伤,于27日返回四川老家;3人为皮外伤,于27日出院;5人伤势较重,于26日转院,其中1人转往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1人转往尧都区第一人民医院,3人转往河南孟州中医院。

  3.临汾市、蒲县政府核实事故发生的经过。

  30日11时,临汾市政府接到省政府要求核实网上舆情反映的南吕梁山隧道有事故发生的指示后,立即安排隰县、蒲县、洪洞县、尧都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同时组织市应急办、市重点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全市境内的铁路在建项目进行逐一排查。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获悉木坪村村民席保山在六分部施工中受伤死亡,经过艰苦、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家属终于承认席保山在事故中死亡。证实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随后,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经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反复核实伤亡人数,于31日凌晨确认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于2012年12月25日14时40分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死亡8人,受伤5人。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违法在隧道内销毁导爆索、导爆管,在距爆源点400米的范围内产生强烈的冲击波及大量的一氧化碳有害气体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66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此次爆炸物品销毁事故既无销毁实施方案,又没有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属违法销毁爆炸物品作业。

  2.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国家对爆炸物品的领用、出库、使用、退库、销毁均有相关的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但施工单位在进行剩余爆炸物品处理时,违法私自销毁。

  (2)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企业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中,没有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审批和签字手续,违规领取爆炸物品现象屡有发生。

  (3)相关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监理单位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理不到位,监理人员擅自离岗,现场监理形同虚设。

  建设单位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指挥部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协助管理施工安全工作中监督检查不认真,管理不严格,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

  监督单位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监督站未严格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虽对六分部的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抽查,但抽查侧重于工程实体方面,对施工方案中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审查把关不严格,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彻底,未按规定对炸药库进行例行检查。

  蒲县公安局民爆科及曹村派出所对六分部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虽然经常检查,但在检查中不认真、不细致,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是一起企业违法在隧道内销毁爆炸物品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又蓄意瞒报。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5人)。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人。

  1.王鹏龙,男,汉族,1989年3月出生,群众,中专文化程度,2007年12月参加工作,2012年2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六分部安质部安全员。作为安质部安全员,违反爆破安全规程,在空白领料单上签字同意,导致爆炸物品被违规超量领出,于2013年1月29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2.王兴猛,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群众,2009年1月参加工作,2010年5月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六分部开挖作业一队火工品领料员、爆破员。在明知违反安全规程的情况下,仍违规超量领取爆炸物品,于2013年1月1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彭昌伦,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1988年5月参加工作,2010年4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六分部开挖作业一队队长。在明知违反安全规程的情况下,同意他人违规超量领取、违法销毁爆炸物品,于2013年1月29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4.戴功玉,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2007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5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六分部物资部部长,负责包括爆炸物品在内的物资管理工作。违反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条例和规程,要求施工队在作业中加大爆炸物品的使用量,于2013年1月1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5.马正荣,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1986年6月参加工作,2010年8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六分部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爆破器材的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指使他人违规超量领取爆炸物品,于2013年1月1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6.王秋林,男,汉族,198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2003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4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六分部土木总工程师,分管技术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事故,并安排相关人员将遇难者尸体转移到事发地以外的殡仪馆火化处理,于2013年1月1日以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7.杨美东,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4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六分部党支部书记兼项目副经理。负责对外协调、后勤服务等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事故,并安排相关人员将遇难者尸体转移到事发地以外的殡仪馆火化处理,于2013年1月1日以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8.宋海涛,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4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六标六分部经理,负责六分部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后,组织瞒报事故,并安排相关人员将遇难者尸体转移到事发地以外的殡仪馆火化处理,毁灭证据,于2013年1月1日以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9.黄怀刚,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1986年4月参加工作,2010年4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兼六标项目经理部经理、党工委书记,负责六标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得知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策划转移、火化遇难人员尸体,毁灭证据,于2013年1月1日以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0.陈文忠,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92年参加工作,2010年10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得知事故发生后,带领相关人员抵达临汾,安排督促转移、毁灭遇难人员尸体、隐瞒事故真相,于2013年1月10日以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1.张学军,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1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负责二处有限公司全面工作。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策划转移、火化遇难人员尸体,毁灭证据,于2013年1月10日以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4人。

  12.单建民,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9月参加工作,2002年3月至今任临汾市尧都区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收受他人贿赂后,对没有经其所在医院运送、急诊、治疗的事故中死亡人员开具死亡证明,导致遗体被火化,于2013年1月18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13.孙占恒,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06年2月至今任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监督站总工程师,作为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确定的安全监督检查小组组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自己从未、也未安排小组其他人员到炸药库进行例行检查,未能发现事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等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于2013年2月1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4.董丽鹏,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群众,大专文化程度,2009年8月参加工作,2011年3月至今任蒲县公安局曹村派出所民警。作为该所包片民警,对该所管辖的六分部炸药库的日常检查中,未能发现事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等事故隐患;事发当天出警后,未到事故现场进行查看,也未认真履行现场调查访问责任,没有发现事故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的瞒报不报行为,于2013年2月1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5.牛旭东,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1989年11月参加工作,2009年11月至今任蒲县公安局曹村派出所副所长。对该所管辖的六分部炸药库的日常检查中,未能发现事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等事故隐患;事发当天出警后,未到事故现场进行查看,也未认真履行现场调查访问责任,没有发现事故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的瞒报不报行为,于2013年2月1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21人)。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项目经理部3人。

  1.尚军,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2000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7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项目经理部党工委副书记,负责党务工作。对下级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法规意识教育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李亮,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1993年9月参加工作,2011年5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项目经理部物供站站长兼物资部长,负责各分部包括爆炸物品在内的物资供应管理工作。对下级单位物资供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爆炸物品的领用、审批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黄伟,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群众,大专文化程度,1992年参加工作,2011年4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生产中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规程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降职处分。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5人。

  4.赵宏营,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1994年7月参加工作,2011年1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兼安质部部长,负责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下级单位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不足,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田英杰,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96年6月参加工作,2012年11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物资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负责各分部包括爆炸物品在内的物资供应管理工作。对下级单位物资供应的管理不到位,对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6.胡景军,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1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质量管理和施工生产工作。对下级单位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生产中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王新朝,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04年1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物资部、企业规划部。对下级单位物资供应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包秀峰,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91年参加工作,2012年2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对下级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对关键岗位日常考核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职处分。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2人。

  9.雷宏亮,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1980年9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总监兼安质处处长,主管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对下级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培训不到位,对下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陈建,男,汉族,1961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82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7月至今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工作。对下级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指挥部2人。

  11.李太平,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文化,1985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7月至今任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指挥部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中南部铁路通道山西管段的安全工作。对施工方案的安全内容审查把关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白太亮,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89年8月参加工作,2009年12月至今任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指挥部总工程师,协助管理中南部铁路通道山西管段的施工安全工作。对管段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人。

  13.成希甫,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2003年7月参加工作,2012年10月至今任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事发当天不在岗,现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监理不力的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葛强,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至今任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监理工程师,全面主持现场监理工作。对所负责的六分部监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监理不力的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7人。

  15.崔玉虎,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2001年2月参加工作,2010年10月至今任蒲县公安局曹村派出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在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对事故现场的出警处置、线索排查工作不细致,未能发现企业瞒报事故的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王海平,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群众,大专文化程度,1982年3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至今任蒲县公安局民爆科科员,负责黑龙关、曹村涉爆企业炸药库的检查工作。对六分部炸药库及爆炸物品领用的核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樊彦斌,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1995年3月参加工作,2010年3月至今任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兼民爆科科长,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检查等工作。对六分部爆炸物品的领用、销毁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8.李金龙,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6年11月参加工作,2010年10月至今任蒲县乔家湾乡武装部部长,木坪村包村干部。作为包村干部,未及时发现村民席保山在事故中死亡的信息,贻误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王宝铭,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7月参加工作,2012年6月至今任蒲县乔家湾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负责乡政府全面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及时发现事故发生的信息,贻误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张国平,男,汉族,1972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1989年9月参加工作,2012年6月至今任蒲县安监局局长,负责县安监局全面工作。没有及时发现事故发生的信息,未按上级要求认真核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1.张鹏,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90年参加工作,2011年7月至今任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公安等工作。没有及时发现事故发生的信息,未按上级要求认真核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临汾显微外科医院院长高文波违规给非正常死亡人员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建议:吊销高文波《医师执业证书》。

  2.临汾市急救中心医师刘青春违规给非正常死亡人员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建议:由临汾市人民医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3.临汾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边国峰在没有详细追问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开具了死亡医学证明,存在过错。

  建议:由临汾市人民医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4.临汾市急救中心主任李爱平违反规定派出救护车,存在过错。

  建议:由临汾市人民医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5.临汾显微外科医院在接诊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议:责令临汾市卫生局对临汾显微外科医院作出处罚、停业整顿三个月。

  6.建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北京铁城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责成相关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事故发生后又蓄意瞒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

  各类企业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将火工品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对剩余和报废的火工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火工品日常监督检查,对有制度不执行、有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严厉整治。

  (二)从严查处瞒报、迟报事故的行为。

  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认真对待每起事故,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规范程序,严格履行事故上报、救援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督促企业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的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瞒报、迟报事故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惩治力度,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铁路等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铁路等重点项目建设、生产、运营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建立并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责任;中央企业、驻晋分支机构、省属重点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国家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四)强化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劳务用工和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建筑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严禁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各企业要严格规范劳务用工行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参加专项安全学习和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

  (五)加强应急管理,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各类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反应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演练,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与消防、医疗、交通、矿山救护、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的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时实施有效的救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加强应急救援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更多建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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