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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5·2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2013年5月22日15时30分左右,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厂房外墙粉刷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概况

  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森;企业住所:娄庄镇工业集中区内;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7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防腐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化工防腐设备、防腐管道、管件、装卸油鹤管、输油臂、船用配套设备、金属软管、补偿器、常压容器制造、销售;四氟管件销售。

  洪源,男,46岁,身份证号32102819680927441X,住姜堰镇西桥村68号,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外墙粉刷工程承包人。

  杨金龙,男,45岁,身份证号32102819691217445X,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马赛村18组44号,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外墙粉刷工程现场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1月13日,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与洪源签订协议,将该公司新、旧两栋厂房外墙粉刷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洪源,2012年11月13日,洪源又将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外墙粉刷工程劳务分包给杨金龙。2013年5月22日下午14时,杨金龙安排殷红珍、杨玉兰、仇兵三人粉刷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后墙,杨玉兰和仇兵粉刷结束后从屋顶回到地面。15时15分左右,杨玉兰从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新厂房东侧南大门自搭竹梯上攀爬上屋面,仇兵在杨玉兰攀爬上屋顶后一肩背挂涂料桶,一肩背着挂板也开始攀爬竹梯,当攀爬至离地面约2.5米高度时不慎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仇兵送往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2013年5月26日,经医院诊断仇兵已无自主呼吸和救治希望,在其家属商议决定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仇兵,男,62岁,油漆工,南通市海安县南莫镇朱楼村人,身份证号320621195209156914。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未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仇兵在攀爬竹梯时负重冒险作业。

  (二)间接原因

  1.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将厂房粉刷(涂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

  2.洪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承揽粉刷(涂饰)工程。

  3.杨金龙无劳务分包资质非法承包劳务作业。

  五、事故性质和类别

  (一)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仇兵负重冒险攀爬竹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究其责。

  2.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将厂房的粉刷(涂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个人洪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3.洪源非法承包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粉刷(涂饰)工程,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进行立案侦查。

  4.杨金龙非法组织人员从事劳务作业,未能提供保障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进行立案侦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江苏森凯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对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加强承包单位资质审查和施工现场统一协调管理,杜绝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2.娄庄镇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增强发包单位法律意识,规范工程发包行为;突出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组织开展打击和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个人非法承揽建筑施工的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更多建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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