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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2012年4月24日13时30分左右,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多层厂房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和项目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7日,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等。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姜兰玲,女,37岁,姜堰市溱潼镇人,全顺公司驻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多层厂房工程现场负责人。

  2.李日平,男,44岁,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人,受全顺公司雇佣在工程中从事木工作业,事故死者。

  (三)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多层厂房(以下简称:厂房),位于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厂房为6层框架结构,层高3.5米,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造价700万元人民币。厂房于2011年9月16日开工,合同工期270天。建设方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施工方为全顺公司。监理方为泰州市兴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至事故发生时,厂房主体已经封顶,施工人员正对厂房六层上方楼梯间屋面模板进行加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4月24日13时,李日平在厂房六层楼面施工,自行利用三根5㎝×8㎝×200㎝的木方平铺、搭设在钢管脚手架上,作为简易操作平台(该操作平台正下方有96㎝宽的楼梯间隙直到厂房一层地面,距离地面垂直高度约18m),并在简易操作平台上进行模板加固作业。大约13时30分,李日平脚下的一根木方折断,导致其从楼梯间隙直接坠落至厂房一层地面,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日平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自行搭设的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平台上作业,因木方折断导致坠落,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全顺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对施工人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在施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时未指派安全员在现场实施监督,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全顺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模板支撑架操作平台未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设置安全防护;未对施工人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在施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时,未指派安全员在现场实施监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李日平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自行搭设的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平台上作业,因木方折断导致其坠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2.姜兰玲,作为工程现场负责人,未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未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全顺公司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要规范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于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施工人员坚决不准上岗作业;要有效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要规范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按照建筑工程有关规范做好施工现场各临边、洞口及危险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2.海陵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事故,认真吸取教训,充分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督促企业将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到位。更多建筑安全事故案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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