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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齐河县"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2016年8月12日0时45分,G2001高速公路83KM+480M齐河段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停靠在应急车道内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其中2人当场死亡,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9616万元。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德州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善后,查明事故原因,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德州市、齐河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救伤员,进行现场勘查,部署善后处理、舆情引导等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36号)和《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规定,9月7日德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的齐河“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和齐河县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责任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原因分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责任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肇事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鲁PA3610/鲁PE03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市茌平县工交路东首路北,初次登记日期:2013 年05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05月;核载2人(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40000KG,事发时该车载货共35270KG,未超载。该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持有道路运输证,营运证号为371523352407,发证机关为聊城市茌平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该车在聊城市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保险100万人民币。

  (2)驾驶人情况。谢吉宾,男, 34岁,身份证号码为372501198203053176,汉族,鲁PA3610/鲁PE03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住址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谢楼村74号。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6年,驾龄14年,驾驶证372501198203053176,初次领证日期为2002年09月27日,发证机关为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72500031911,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运输资格证3715020020105000909,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4月23日,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5日,发证机关为聊城市茌平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证实谢吉宾血液酒精浓度为0.0mg/100ml。谢吉宾于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豫H40623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杨帅,地址为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腾飞巷11号,初次登记日期2003年08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08月31日,核载5人(实载7人),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违法时间为2016年08月10日,违法内容为闯红灯)。该车辆在郑州市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

  (2)驾驶人情况。杨帅,男,24岁,身份证号码为41082319940518027X,汉族,豫H40623小型轿车驾驶员。住址为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腾飞巷11号。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6年,驾龄3年,驾驶证号410823199207170097,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03月05日,发证机关为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410810432830,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后送检的杨帅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与肇事车主是聘用关系。该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成立,企业许可证、道路运输资格证及车辆的营运证件齐全,并按规定及时年审。该企业现拥有150多辆大型运输车,总资产为1.9亿。地址为聊城市茌平县齐韩路口东150米路北,经营范围为煤炭及铝产品运输。经核查,该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标准化达标证书等证件均真实有效,在合法有效经营范围内。

  (三)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现场位于G2001高速公路83KM+480M处,东西走向,国家级高速公路,由东向西86KM处设有100km/h的限速标志;公路中央设有隔离绿化带、公路两侧设有隔离护栏;双向六车道,由北至南依次为应急车道、行车道、超车道;超车道、行车道、应急车道。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公路两侧无照明设施;事发地段道路均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2.事故道路情况。G2001高速公路北线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种资料文件齐全,批复文件完备,2008年12月进行了交工验收,设计标准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事故现场公路设施管养情况良好,标志齐全、标线清晰,防撞护栏完整,轮廓标志齐全,视线诱导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11日21时许,杨帅驾驶豫H40623号小型轿车由山东省蓬莱市到河南省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从蓬莱上高速后,经G20青银高速,又转到G2001高速。8月12日凌晨,豫H40623小型轿车出现高温,杨帅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杨帅去车后方放置提示标志,杨凯打开车前盖检修车辆,其余人员在车前方应急车道内准备跨越到护栏外侧。

  8月11日17时,谢吉宾驾驶鲁PA3610/鲁PE03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万隆物流聊城专线配货站配货并往聊城送货,23时左右从济南市章丘市刁镇上高速,事发时沿G2001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12日0时45分行驶至83KM+480M处,与豫H40623小型轿车后部左侧碰撞,先后碰撞杨凯、杨帅、赵玉秋、杨依依、杨伟、张博煊、张三峰。碰撞后半挂车推动轿车前行一段距离后向左打方向进入左侧行车道内后又向右打方向滑移运动一段距离进入应急车道,半挂车骑压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线推着轿车向前运动至最终停止位置(83KM+250米,距车辆碰撞点230米)。

  (二)应急处置情况

  8月12日凌晨1时06分,德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控制肇事车辆驾驶员,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齐河县政府接到报告后迅疾启动了应急预案,立即调集工程机械、救护等车辆和人员开展现场救援,迅速将伤者送往齐河县人民医院和齐河县中医院全力救治,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保护救援现场,并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小型轿车驾乘车人员杨凯、杨伟2人当场死亡;张博煊、杨依依、赵玉秋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帅、张三峰2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谢吉宾驾驶货运机动车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反《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骑、压行车道分界线;(六)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规定,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致使车辆碰撞前方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内的轿车。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间接原因

  1.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月对涉事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16年只进行两次培训,且缺少培训影像资料,无法证实人员培训的真实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聊城市茌平县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德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谢吉宾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骑、压行车道分界线及杨帅驾驶超员车辆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并加重伤亡后果的重要原因。

  4.豫H4062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帅在高速公路驾驶超员车辆(核载5人,实载7人),是加重伤亡后果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齐河“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出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谢吉宾,男,34岁,汉族,鲁PA3610/鲁PE03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未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骑、压行车道分界线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自碰撞至最终停车过程中未见其主动采取制动措施减速的迹象,任由车辆自行运动至最终停止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德州市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相关人员处罚建议

  1.付绪敏,男,37岁,汉族,中共党员,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责任,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聊城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成永磊,男,31岁,汉族,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3.王东凯,男,26岁,汉族,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4.袁鹏,男,42岁,汉族,中共党员,茌平县交通运输局货运科科长,主抓全县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监督检查茌平县鲁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

  5.杨帅,男,24岁,汉族,豫H4062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载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20%,对加重伤亡后果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三)相关单位处罚

  1.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按照要求定期对驾驶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聊城市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2.聊城市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聊城市茌平县鲁信运输有限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聊城市纪检监察机关责成茌平县交通运输局向茌平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3.德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谢吉宾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骑、压行车道分界线及杨帅超员驾驶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德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向德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对以上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分别由聊城市、德州市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聊城市有关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德州市事故调查组同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营运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举一反三,全面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聊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从严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二要严格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三要强化对驾校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培训职责,从严开展培训工作。四要严格执法。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取消其相应资质。

  (二)德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健全重点路段巡逻管控机制,科学部署警力,强化路面管控,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巡逻,严查超速、占道、超员、超载、酒后驾驶、不规范驾驶、不文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用事故教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使驾驶人养成文明驾驶、安全行车、按章操作的良好习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聊城市交通运输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严格遵纪守法、规范操作。对于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不规范操作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强教育,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取消营运驾驶资格。

  (四)茌平县、齐河县人民政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查处机动车非法行为。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源头治理,逐步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德州市齐河县“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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