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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城区胜利凯旋花园建设工地“7.9”燃气泄漏事故

  2015年7月9日17时30分左右,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市德城区胜利街胜利凯旋花园施工工地进行锚杆支护作业时,将胜利街下PE燃气管道打穿,造成一起燃气泄漏事故。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施工单位: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3日,公司位于山东省聊城市卫育路北段闫庄西头,法定代表人曹安顺,注册资金801万元,公司于2012年12月份取得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B2014037150101-2/1),2013年9月24日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13〕150288-02)。该公司与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签订基坑支护、沉降观测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承包嘉汇胜利凯旋花园二期20—26#楼以及停车场基坑支护工程。事故发生在20#楼深基坑锚固作业过程中。

  2、建设单位: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日,公司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277号胜利凯旋花园小区,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该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取得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136257),资质有效期到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开发的胜利凯旋花园小区项目,位于德州市区西北部胜利街以东、青年路以南、天衢小区以北、德州监狱以西,是德城区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一期工程2012年10月份已竣工,二期工程2015年1月份开工建设。

  3、监理单位: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20日,公司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北园路258号好宜居市场14号楼3号,法人代表王振强,注册资金300万元。公司于2004年4月通过ISO90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11年1月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37006043-4/2)。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德州胜利凯旋花园二期20—26#楼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监理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9日下午17时,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始胜利凯旋花园二期20#楼西侧支护工程施工,经现场负责人杜胜利批准,锚杆钻机操作工亓习胜开始操作锚杆钻机进行定向钻锚杆施工。锚杆设计长度18米,倾斜角度15度,施工位置为地坪以下2.5米基础壁。17时30分左右,在锚杆钻入15米左右时,打穿工地西侧胜利街路面下方5米处的PE160中压燃气干线,造成燃气泄露。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亓习胜立即停止作业,向杜胜利汇报情况。杜胜利立即让亓习胜将周边配电箱全部断电,安排工人疏散附近摆摊小贩,并通知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和其他公司有关领导。17时38分,甲方土建工程师赵博建到达现场并拨打燃气抢险电话。德州中燃调度中心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公司抢险处出警。17时53分,中燃公司抢险队员到达事故现场,在确认燃气泄漏后,立即关闭胜利街燃气中压管道上泄露两端的控制阀门,设置警戒区,进行人员疏散、封闭现场和安全布控等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并向110、119、上级燃气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政府汇报险情。接到事故报告后,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德城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协助抢险。市安全生产专家和中燃公司技术人员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研究认定,当晚视线不明,情况复杂,抢修风险过大,只进行燃气通风放散和浓度检测(每一小时检测一次)工作,并提出了在抢险救援过程中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的安全措施。18时10分,燃气浓度降至安全范围内。7月10日6时30分,抢修工作正式开始,现场围挡、钩机破路、开挖工作坑、木板支护、切割受损管段、焊接新管、通气试漏,至14时管道抢修完毕,恢复供气。7月11日22时道路修复完毕,交通恢复。

  本次应急抢险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领导指挥有力,抢险人员处置得当,各单位、部门反应迅速,配合默契,工作到位,成功避免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事故无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155976.6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锚杆钻机操作工亓习胜在未掌握胜利街地下燃气中压管道状况的情况下,与辅助工贾明来、王兴振开启钻机进行定向钻锚杆施工,致使工地西侧胜利街路面以下的燃气中压管道被钻头打穿,造成燃气泄漏,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与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胜利街地下有无燃气管线,实地勘察中也未注意到胜利街路面上的燃气井盖,直接根据个人经验断定该路段5米以下没有燃气管线。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但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案中缺少这部分内容,直接进行钻锚杆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开工前未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公司开发资质过期、未办理胜利凯旋花园二期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措施备案的情况下,直接安排施工单位施工,造成严重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办理胜利凯旋花园二期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制止工程开工,对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把关不严,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德州市德城区城乡建设局对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胜利凯旋花园项目监管不力,对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过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措施备案等问题处理不力,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直接从事钻锚杆作业,导致燃气管道被损坏,引发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玖万捌仟元罚款。

  2.曹安顺,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杜胜利,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胜利凯旋花园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没有弄清工地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的情况下,凭个人经验断定事故发生地点无燃气管道,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直接安排施工人员施工,致使燃气管道被打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亓习胜,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操作工,安全生产知识匮乏,盲目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5.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直接安排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玖万捌仟元罚款。

  在此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资质过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措施备案等问题,建议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6.陈辉,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胜利凯旋花园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缺乏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7.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方案审核不严格,对施工单位监督力度不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8.孙磊,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本次事故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建议由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德州市德城区城乡建设局对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胜利凯旋花园建设项目监管不力,对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过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措施备案等问题处理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德城区人民政府责成德城区城乡建设局做出书面检查。

  10.商金路,德城区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作为抓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商金路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11.刘春华,德城区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刘春华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12.刘玉华,德城区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处主任,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刘玉华党内警告处分。

  13.徐观美,德城区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安全监督站站长,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徐观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工作,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涉及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相关单位的专项隐患排查活动,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健全燃气行业的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燃气经营单位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安全标识的设置、维修维护、巡检、宣传工作,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升全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施工单位要依法制定燃气设施专项保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设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协调管理。建设单位应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措施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并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使建筑施工工程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合法运行。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认真贯彻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不折不扣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方案审核,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监督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五)全面加强施工过程中地下市政设施管线的保护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查询和确认施工现场周边和地下各种市政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编制专项保护和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和地下市政设施管线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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