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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3月23日22时07分37秒,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煤业)8117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造成2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4.3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郭声琨和王勇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及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带领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就抢险救援工作在第一时间做出具体部署,24日上午,时任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李小鹏赶赴事故现场,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要求;时任省委常委、副省长付建华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带领省安监局、省煤炭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迅速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展开抢险救援。经过全体救援人员的全力搜救,至3月25日12时26分,搜救人员发现最后1名遇难矿工,救援工作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6年3月25日组织省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煤炭厅、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 ”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另外还聘请10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同煤集团概况

  同煤集团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其前身为大同矿务局,成立于1949年8月,2000年7月改制成为同煤集团。同煤集团是一个以煤炭生产经营为主,电力、化工、冶金、机械制造、建筑建材、物流贸易、文化旅游等多业并举的特大型综合能源集团,所属二级单位139个,在职员工20余万。现有煤矿73座,其中生产矿井39座,建设矿井34座,煤炭总产能9660万吨/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2013〕GQ002Y1B1,有效期:2013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

  (二)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煤矿生产管理有限公司概况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煤矿生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公司)是同煤集团下属的一家以煤炭生产为主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为大同煤矿集团煤矿生产管理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009年11月正式注册为现在的同生公司。公司下属有9座煤矿,安平煤业为其中之一,分布在大同、朔州、忻州三个地市,煤炭总产能720万吨/年, 现有员工5400余人。

  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安全监察部、机电管理部、地测防治水部、经营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2014〕GQ026Y1B1,有效期: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

  (三)安平煤业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安平煤业隶属于同生公司,属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同生公司占股比51%,自然人李玉宝占股比49%,为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

  矿井位于朔州市山阴县马营村东,其前身为山西山阴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原为乡镇煤矿,1986年7月建矿。2009年8月经“晋煤重组办发〔2009〕35号文”批准,由原山西山阴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山阴东湾沟煤业有限公司和部分新增区域整合为现在的安平煤业。

  矿井井田面积10.7041km?,批准开采3-2-1-8#煤层,地质储量25200万吨,现主采5-1#煤层。2015年鉴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0.89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0.39m3/t,属瓦斯矿井。5-1#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II类,属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井田地质构造简单。

  全矿共配备14名矿级领导,下设技术部、安监部、通风部、地测部、机电部、调度室6个职能科室。

  矿井证照情况如下:

  采矿许可证编号:C1400002009121220047864 ,有效期限:2012年9月12日至2042年9月12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安许证字〔2015〕GC085,有效期限:2015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2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91140000588541704W,有效期限:2012年1月16日至2042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魏建功。

  矿长:魏建功,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13014011200030,有效期限:2013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9日。

  2.矿井生产系统概况

  (1)开拓系统

  矿井采用斜井单水平多煤层联合开拓方式,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1号回风斜井和2号回风斜井,1号和2号回风斜井在井口附近通过联络巷连通,并联回风。矿井设一个主水平开采全井田,开采水平标高+1491m。全井田划分三个盘区,现开采一盘区5-1#煤层,共布置有8116、8117两个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和5个掘进工作面。

  (2)提升运输系统

  主斜井倾角20°,斜长570m,安装一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担负原煤提升任务;副斜井倾角25°,斜长210m,采用单钩串车提升物料,安装一套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3)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回风井安装两台FBCDZ(B)№26型对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 配套电机功率为2×185KW,一台运行,一台备用。矿井总进风量6913m?/min,总回风量7162m?/min。

  (4)供电系统

  矿井采用双回路35 KV电源供电,在工业广场建有一座35/10KV变电站,入井电压10KV。

  (5)排水系统

  矿井在副斜井井底布置有中央水泵房,安装3台MD85-45×3型排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配套电机功率75KW,每台排水泵最大排水能力85m3/h,主副水仓有效容量为1500m3。沿副斜井井筒铺设两趟排水管,一趟工作,一趟备用。

  (6)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装一套KJ70N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共安设CO、CH4、温度、烟雾等传感器130余台。另外还安装有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等安全避险系统。

  (四)徐州和邦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徐州和邦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高家胜,属民营企业。

  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营范围有矿山工程施工(爆破工程除外)、矿山设备安装、矿山生产技术服务、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国内劳务派遣服务。

  2013年10月28日,和邦公司与安平煤业签定《15119掘进工程施工合同书》,开始进驻安平煤业从事矿井相关工程施工作业。2014年3月安平煤业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后,和邦公司所属两个综采队和4个机掘队继续以承包形式在井下从事采掘活动。安平煤业考虑到转为生产矿井后采掘工作面严禁外包,于是与和邦公司签定《劳务合作协议》,议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双方实行劳务输出的合作模式。

  2015年12月,安平煤业与和邦公司就收编和邦公司施工队伍相关事宜达成一致。2016年1月23日,安平煤业向同生公司提交了《关于将徐州和邦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成建制施工队改为矿成本队组的请示》。2016年1月29日,同生公司在党政联席会议上确定以和邦公司现有的成建制施工队伍为基础,组建安平煤业自有生产队伍。2016年2月4日,安平煤业与和邦公司签定了《劳务合作关系解除协议》,开始着手施工队伍的收编工作,但直至事故发生时相关收编工作仍在进行中,施工队伍仍按原管理模式运行。

  二、事故区域基本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在8117综采放顶煤工作面。

  (一)8117工作面布置情况

  8117工作面布置在一盘区西北部的5-1#煤层中,北部与已采的8119综放工作面相邻,西南部与马营煤业采空区相邻。煤层赋存深度200m左右,煤层结构简单。

  由于该工作面回风巷在掘进至800m处时与原马营煤业越界进入安平煤业(资源整合前)的老采空区贯通,为避开采空区,遂砌筑6m厚密闭墙,退出到770m处施工70m外切眼,然后继续往里掘进270m布置130m里切眼。巷道工程全部完工后,8117工作面呈“刀把式”布置,其中里切眼长130m,外切眼长70m,皮带进风巷长1037m,回风巷长1040(770+270)m。该工作面于2015年12月27日开始回采,发生事故时工作面与外切眼延长段已对齐,形成倾斜长200m的工作面。

  工作面上覆4#煤层基本上是以外切眼为界,以里未采,以外为整合前安平煤业巷采采空区,与5-1#煤层平均间距18.52m,煤厚3.2-8.78m。

  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机采高度3.5m,放顶煤高度7-11.49m,按一刀一放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循环进度、放煤步距均为0.8m。

  工作面伪顶为炭质泥岩、页岩,厚度0-0.4m,平均0.2m;直接顶为粗砂岩、砂质泥岩、炭质泥岩,厚度0.73-9.3m;老顶以粗砂岩为主,厚度13-29.6m,平均24m。

  (二)8117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

  8117工作面采用“一进一回”通风方式,进风量1474m3/min,回风量1487m3/min。煤层原始瓦斯含量2.30m3/t,残存瓦斯含量1.75m3/t,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0.30m3/min,相对涌出量0.05m3/t。

  (三)8117工作面顶板特殊处理情况

  8117工作面直接顶比较坚硬,不易垮落,《8117工作面作业规程》开采技术论证意见第三条明确提出:“工作面在开采期间,应加强顶板管理,发现工作面压力增大要及时加快推进速度,防止工作面出现台阶下沉。开采初期要注意老塘的垮落,如直接顶未初次跨落,严禁人工放顶煤,防止顶板大面积塌落形成暴风及老塘瓦斯涌出”。

  截止事故发生前,8117工作面共进行过三次顶板特殊处理:

  第一次是2015年12月24-25日,工作面开采之前对顶板进行了预裂爆破。

  第二次是2016年1月2日,工作面推进至30m时,对顶板进行了强制放顶。

  第三次是2016年3月23日事故发生前,工作面推进至与外切眼对接位置时,对外切眼70m延长段顶板进行预裂爆破。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3月23日14时,综采二队队长刘同军组织中班(16:00-24:00)作业的17人(当班出勤共18人,陈业启提前入井未参加班前会)召开了班前会。班前会上刘同军安排对8117工作面70m延长段已提前打好的炮眼进行装药爆破预裂顶板,孟献良、茆生冬负责放炮(2人均无爆破资格证)。技术员王世强在会上贯彻了预裂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班长邢永标对当班各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

  会后,技术员王世强自行入井,工人高海钦领取放炮器和放炮线后从副斜井直接入井,另外15人随刘同军(综采二队唯一持爆破资格证者)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领完火工品后刘同军返回未下井,其余15人携带400m导爆索、60发雷管、13箱(24kg/箱)炸药从主斜井步行入井。到工作面后,班长邢永标安排6人联接移溜千斤顶,其余人员做装药等放炮准备工作。装完1个炮眼后,技术员王世强到达工作面指导装药作业,装完8个炮眼后,王世强离开工作面升井。21时30分许,工作面70m延长段装完9个炮眼,班长邢永标安排邢永飞和孔德车到回风顺槽风门外设置放炮警戒,二人随后离开工作面到达警戒地点,约20分钟后听到工作面方向传来响声,风门突然被吹开,一股黑烟吹出,伴随有呛人的气味,看不清周围东西,紧接着又有一股气流冲出,两人被冲倒,邢永飞矿灯损坏。二人在原地等了约30分钟后,孔德车经风门进入回风顺槽察看,走了约200m后发现满巷烟雾,看不清里面,于是退出,到一盘区变电所打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了井下情况。

  约22时08分,矿调度员马志明发现监控系统显示8117工作面CO浓度超限,井下工业电视黑屏,紧接着接到中央变电所值班人员郭志清电话汇报说:“变电所门被吹坏”,主斜井井口李丰勇电话汇报说:“井口吹出黑烟”。马志明接完电话后,立刻打电话向调度室主任张国清进行了汇报,张国清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矿调度室,安排调度员向矿领导和相关部室负责人进行汇报。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矿方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出井,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初步核实情况后,安排安全矿长杨绍林带领相关人员佩带保护装备入井侦查并组织撤人。

  22时50分左右,杨绍林带领相关人员入井,在主斜井煤仓附近发现1名受伤人员和1名遇难人员,在一盘区轨道巷发现6名遇难人员。由于对灾变及灾区情况不明,矿方人员未深入采、掘工作面及更远区域进行侦查搜救。

  23时01分,安平煤业向同生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23时03分,向同煤集团进行了报告。同煤集团、同生公司接到矿方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全力展开救援工作。

  23时18分,同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接到安平煤业事故召请,随即调派朔州煤电救护中队的一个小队和平旺中队的两个小队赶赴事故现场投入抢险救援。

  经过全体救援人员的全力搜救,至3月25日12时26分,搜救人员发现最后1名遇难矿工,救援工作结束。

  事发当班全矿共130人入井,事故造成20人死亡,1人受伤,其余人员安全升井。遇难20人中,综采二队12人,其他队组8人。

  朔州煤矿安全监察站于3月24日1时05分接到安平煤业事故报告。

  四、事故基本要素和类别认定

  (一)事故基本要素认定

  1.3月23日在8117工作面70m延长段违规实施顶板预裂爆破诱发了采空区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

  2.采空区内存在足够量的、浓度在爆炸范围内的瓦斯。

  3.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压出采空区内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形成了冲击波,冲击波强度足以将部分大型设备运移、损坏并造成人员伤亡。

  4.工作面下隅角采空区顶部有一个约1.5m×4m的孔洞,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时,采空区处于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瓦斯主要通过该通道逆流进入皮带进风巷。

  5.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形成的冲击波造成皮带进风巷距工作面机头243m处的10kV高压电缆受外力撞击破坏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

  6.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形成的冲击波和瓦斯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叠加,加剧了工作面和盘区内设备的损坏和人员伤亡。

  7.顶板大面积垮落时间为3月23日22时07分37秒,瓦斯爆炸时间为3月23日22时07分50秒。

  (二)事故类别认定

  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

  五、事故单位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平煤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违规使用劳务派遣队伍。安平煤业从2015年2月2日转为生产矿井后,到2016年2月1日一直使用和邦公司劳务派遣队伍进行井下采掘活动。尽管于2016年2月4日签订了《劳务合作关系解除协议》,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按原《劳务合作协议》管理模式运行。

  2.出入井管理混乱。事故当班入井130人,人员定位系统只显示70人;主井口对出入井人员未登记,副井口检身工只在全矿入井登记表上填写队组入井人数,没有具体人名,台帐数据不清,造成事故发生后伤亡人数无法及时准确认定。

  3.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安检工、瓦检工提前离岗,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现场爆破未将作业人员撤到安全距离外。

  4.违规爆破作业,技术管理不到位。8117综放工作面在采动区进行预裂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预裂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完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对措施的会审把关不严。

  5.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领导带班制度执行不严。通风部部长未按省煤炭厅规定兼任矿长助理;部分部室领导存在“一兼多职”现象;事故当班无矿领导下井带班,综采二队无区队干部下井跟班。

  6.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综采二队只有刘同军持有爆破作业资格证,现场实施爆破作业的孟献良、茆生冬均无证上岗。

  7.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虽然8117综放工作面安装了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但由于资金问题,该系统一直未能正常运行,无法实现在线监测,也未采取其它有效的监测措施对矿压实施监测。

  8.超规定数量布置工作面,超能力组织生产。布置了2个综放工作面,5个掘进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15年实际产量368.5万吨,超能力309%;2016年1月份完成36.1万吨(8117工作面产煤20.7万吨),2月份因春节放假未生产,3月份截止23日完成29.7万吨(8117工作面产煤18.3万吨)。

  9.事故发生后迟报。2016年3月23日22时07分37秒事故发生,直到24日01时05分才上报朔州煤矿安全监察站。

  (二)同生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全准入把关不严。在安平煤业8117综放工作面开采设计未经审查批复的情况下就对该工作面进行安全准入,并同意开始生产。

  2.未严格执行节后复产验收规定。安平煤业2016年春节放假超过10天,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应由同煤集团组织复产验收并批复,但同生公司违反此规定,自行验收后批复安平煤业恢复生产。

  3.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安平煤业综放工作面顶板预裂爆破的方案技术指导不力;对安平煤业8117综放工作面开采设计初审未通过,提出的问题未跟踪落实。

  4.对安平煤业劳动用工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解决安平煤业采掘工作面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问题。

  5.对安平煤业安全管理松懈。挂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安平煤业存在的出入井管理混乱和违规实施顶板预裂爆破等问题失察。

  6.违规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2015年给安平煤业下达的生产计划为393.79万吨,2016年1月份计划为45万吨,2月份因春节放假未下达生产计划,3月份计划为38万吨。

  (三)同煤集团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深刻吸取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不到一年时间连续发生两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相关部门对资源整合矿井监管职责不明晰,造成业务监管弱化。根据同煤集团2012年成立资源整合矿井管理处文件规定:“资源整合矿井的责任主体在子公司和所在矿,年度及月度生产任务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下达,资源整合矿井管理处主要行使管理职能,包括资源整合矿井的技术业务管理等九项。”2015年“4·19”事故后,6月4日同煤集团下发的《关于各专业职能部门开展对三级矿井业务延伸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资源整合矿井管理处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生产建设、劳动组织、证照办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延伸。”10月15日又下发了《同煤经办字〔2015〕370号专业会议纪要》中明确:“探讨对资源整合矿井实施‘每月进行安全评估,实施分类管理’的新模式,第一类,像安平煤业这类安全有保证的矿井,以监控为主,除每月一次安全评估及五人小组正常检查外,不再安排业务处室安全检查。”2016年1月同煤集团下发的《关于印发2016年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同煤经办字〔2016〕3号)规定:“煤矿采掘运专业委员会对煤矿(生产、建设、延深、资源整合)采掘运专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生产技术部是煤矿(生产、建设、延深、资源整合)采掘运专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部门。资源整合矿井管理处具体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是资源整合矿井综合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部门”。

  3.对安平煤业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五人小组和安全监察处没有检查出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关领导及业务处室对安平煤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管控力度不够。

  六、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8117工作面(70m延长段)违规实施顶板预裂爆破诱发工作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使得该工作面采空区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瞬间涌出形成冲击波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该采空区内处于爆炸浓度范围的瓦斯,逆流到工作面皮带进风巷,冲击波造成10KV高压电缆受外力撞击破坏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导致了事故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平煤业对技术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

  矿井技术管理不到位,对预裂爆破可能诱发采空区顶板大面积瞬间垮落形成冲击波、涌出采空区瓦斯缺乏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8117工作面在采动区进行预裂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8117工作面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也未采取其它有效矿压监测措施,顶板管理没有科学依据支撑,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

  2.安平煤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混乱

  安平煤业违规使用劳务派遣队伍从事井下采掘活动,且对劳务派遣队伍未能实施有效管控;违反规定多布置采掘工作面,超能力组织生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下井、综采二队无跟班队领导;出入井管理混乱,人员定位系统、出入井登记表均不能准确显示、记录出入井人员情况;现场交接班及“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不严,安检工、瓦检工提前离岗;安全培训不到位,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场爆破作业未按规定将人员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3.同生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不严格,安全管理松懈

  同生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不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安平煤业劳动用工监管不到位、技术指导不力、安全准入把关不严。

  4.同煤集团对下属子公司及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

  同煤集团未深刻吸取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下属子公司疏于管理,对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不严,监督落实不够。对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尤其对资源整合矿井监管职责不明、管控不力。安全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5.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同煤集团及安平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监察不到位。

  七、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八、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49人)

  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共14人,其中公安机关处理8人、检察机关处理6人)

  1.黄彪,男,山西大同人,1987年4月11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安平煤业瓦检员。作为8117工作面预裂爆破当班瓦检员,放任综采二队中班违规实施预裂爆破,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于6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28日经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8日办理取保候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40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瓦斯检查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件号:TM140227198704110338。

  2.李全有,男,山西朔州人,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平煤业安监员。作为8117工作面预裂爆破当班安监员,放任综采二队中班违规实施预裂爆破,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使作业现场处于失控状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于6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28日经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8日办理取保候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40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检查工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件号:TM140621197110102217。

  3.王有财,男,山西朔州人,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平煤业安监队队长。作为3月23日中班的安监跟班队长,放任综采二队中班违规实施预裂爆破,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于6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28日经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4日办理取保候审。

  4.刘同军,男,江苏徐州人,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平煤业综采二队队长。违规审核同意在已采动的8117工作面(70米延长段)实施预裂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安排队干部跟班作业;违规安排无爆破资质的人员担任爆破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于6月5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28日经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4日办理取保候审。

  5.邱文成,男,山西大同人,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平煤业采煤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部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第3款 “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 之规定,在已采动的8117工作面(70米延长段),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探水队钻打炮眼;违规审核同意综采二队在8117工作面实施预裂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放任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无法及时消除顶板垮落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于6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28日经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

  6.张国清,男,山西大同人,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平煤业安全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长、调度室主任。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已采动的8117工作面(70m延长段),违规审核同意实施预裂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3月23日,放任综采二队中班违规实施预裂爆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于6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28日经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8日办理取保候审。

  7.智俊明,男,山西大同人,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平煤业总工程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第3款之规定(略),在已采动的8117工作面(70米延长段),违规审核同意预裂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对8117工作面采空区顶板管理失职;放任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无法及时消除顶板垮落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于6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28日经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8日办理取保候审。

  8.武明山,男,山西大同人,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平煤业总经理兼生产副矿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第3款之规定(略),在已采动的8117工作面(70m延长段),违规安排布置预裂爆破作业;对8117工作面采空区顶板管理失职;放任矿压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无法及时消除顶板垮落隐患;未履行3月23日中班带班矿长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于6月12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9.李强,男,山西山阴县人,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任安平煤业安监部副部长,负责煤矿井下安全工作监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平煤矿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监管上的渎职行为。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

  10.周华,男,山西左云县人,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群众,现任安平煤业安监队副队长,负责安监工中班井下带班班长,2016年3月23日,周华组织安监队中班班前会。在日常监管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安平煤矿矿压在线检测系统长期不能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监管上的渎职行为。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

  11.李安全,男,山西潞城市人,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同生煤矿生产管理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师、安监部副部长。2016年2月25日由其带队,对安平煤矿复产验收进行了检查,李安全作为带队负责人,履职不认真,组织安排不力,疏于监管,要求不严,对部分验收项目未组织验收,对于安平煤矿矿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监管上的渎职行为。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

  12.刘通海,男,山西灵丘县人,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群众,现任同煤集团地煤分部监管二组组员。作为安平煤矿的联点包保责任人,日常监管中,对安平煤矿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的底数把握不清,对于安平煤矿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监管上的渎职行为。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

  13.宋新宝,男,山西左云县人,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群众,现任同煤集团地煤分部监管二组组长,监管二组负责对安平煤矿实施安全监管。作为组长,履行职责不认真,违反“五人小组”到矿检查“四不两直”的规定,提前通知矿方检查时间,导致每次检查该矿均处于停止生产状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于安平煤矿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监管上的渎职行为。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

  14.王浩东,男,山西河曲县人,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同煤集团安监局监察一处处长。其在任同煤集团安监局监察一处处长期间,于3月16日对安平煤矿进行检查, 组织检查时履行职责不认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于安平煤矿存在的长期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监管上的渎职行为。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

  以上14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其它处理。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人员(20人)

  15.杨绍林,男,47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2年9月任安平煤业安全副矿长,分管该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8117综放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批复的情况下就申请进行了安全准入;对瓦检工、安检工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一班三汇报”和现场交接班等制度问题失察;在未严格审核8117工作面外切眼延长段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同意爆破。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16.魏建功,男,55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3年10月任安平煤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超规定数量布置工作面超能力组织生产;违规使用劳务派遣队伍进行井下采掘活动;对无资格人员代替矿领导下井带班问题失察;对瓦检工、安检工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一班三汇报”和现场交接班等制度问题失察;发生事故后迟报。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其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1.2212万元)60%的罚款,计18.73 万元;事故当班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计18.73 万元;安平煤业发生重大事故后迟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计18.73万元。

  以上罚款合计并处31.2212万元。

  17.李兴,男,52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9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违规给安平煤业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越权批复安平煤业2016年春节后复产文件;没有及时解决安平煤业采掘工作面使用劳务派遣队伍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8.王殿卿,男,59岁,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2009年10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公司党务工作。未严格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张贵平,男,53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5年9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规定,违规给安平煤业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没有督促同生公司及时解决安平煤业采掘工作面使用劳务派遣队伍的问题;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部门存在的失职和安平煤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0.聂含张,男,27岁,群众,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6月任同煤集团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地煤分部五人小组副组长,负责监督检查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平煤业存在的超能力生产、超规定数量布置采掘工作面和使用劳务派遣队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1.刘宏珠,男,33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6月任同煤集团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地煤分部部长,具体负责分部五人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并对所分管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五人小组疏于管理、督促指导不力;对五人小组没有发现安平煤业超能力生产、超规定数布置采掘工作面和使用劳务派遣队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22.丁录仕,男,47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7月任同煤集团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部长,具体负责五人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领导五人小组对集团省内矿井进行安全监管。对五人小组地煤分部日常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23.丁学良,男,53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任同煤集团安全管理监察局常务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深刻吸取2015年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疏于管理,对安全监察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不力;对安平煤业2016年春节违规复产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没有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4.关占胜,男,54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5年9月任同煤集团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同煤集团的生产技术管理和生产调度指挥工作。对同生公司、安平煤业生产技术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安平煤业8117综放工作面开采设计未经审批、备案就违规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25.宋英亮,男,51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8月任同煤集团通风处副处长、安平煤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业务部门责任人,负责督促挂牌矿井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矿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挂牌责任人职责,对安平煤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6.李先章,男,50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4月任同煤集团资源整合副总工程师、资源整合处处长、安平煤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领导,对资源整合矿井管理处工作全面负责。对安平煤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制止不力;对安平煤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督促指导不力;未认真履行挂牌责任制领导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王立兵,男,49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5年11月任同煤集团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监察局局长、救护大队大队长。作为同煤集团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对安平煤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安平煤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作为同煤集团公司救护大队大队长,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对井下事故现场的情况没有进行科学分析和进一步核实,做出了没有过火的结论,提供了错误信息。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28.陈旭忠,男,45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2014年6月任同煤集团生产副总经理,同煤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领导和组织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未深刻吸取2015年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同生公司违规安排生产计划疏于监督,对分管处室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于斌,男,54岁,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11月任同煤集团总工程师,同煤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对公司技术工作全面负责。未深刻吸取2015年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资源整合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疏于研究、指导,对同生公司顶板技术措施、设计审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30.王存权,男,50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10月任同煤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同煤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管资源整合管理处,主管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深刻吸取2015年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对所分管的资源管理处在安全监管方面及资源整合矿井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31.郭金刚,男,52岁,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9月任同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董事长、总经理,同煤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同煤集团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没有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政策方针;未能深刻吸取2015年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督促、检查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有效解决同煤集团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对资源整合矿井监管职责划定不明晰;对五人小组的工作疏于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32.张有喜,男,59岁,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9月任同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同煤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政策方针;未能深刻吸取2015年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同煤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未能认真研究部署有效解决;对资源整合矿井监管职责划定不明晰;未严格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3.卜访勤,男,59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12月任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处长,负责全省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没有严格执行关于遏制超能力生产的有关规定,对安平煤业超能力生产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4.李俊,男,53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0年5月任朔州煤矿安全监察站调研员,区域安全监察工作的执法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对本监察组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为负责辖区内安平煤业等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执法小组组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监察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交由同煤集团处理人员(15人)

  35.王世强,男,50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5月任安平煤业综采二队技术员,负责综采二队技术管理工作,主要是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8117工作面外切眼延长段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该矿《安全专篇》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36.汪涛,男,34岁,群众,大专学历,2012年1月任安平煤业通风部瓦检队队长,负责瓦检队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瓦检工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37.孙贵,男,48岁,群众,大专学历,2015年7月任安平煤业通风部部长。负责该矿“一通三防”(含瓦检队)工作。对瓦检工不在现场交接班、提前离岗的情况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对瓦检工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38.高家胜,男,47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和邦公司董事长,2014年8月任安平煤业副董事长,分管该矿企管部,负责考核各项工作。未认真落实该矿各项考核制度;违反省煤炭厅“晋煤劳发﹝2010﹞1529号文件”规定,该矿使用和邦公司劳务派遣队伍进行井下采掘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39.赵兴,男,55岁,群众,初中学历,2011年3月任安平煤业东区第一副区长(享受副总待遇),无A类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件,不具备带班资格, 2015年7月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下井带班,事故当班下井带班,对当班井下作业情况掌握不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40.李运,男,27岁,群众,大学本科学历,2013年7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生产技术部技术科科员,负责安平煤业安全准入验收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平煤业8117综放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批复的情况下,签署了同意安全准入的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41.李山虎,男,43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2年5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机电管理部部长、2015年6月任安平煤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业务部门责任人,负责对安平煤业公司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检查,排查煤矿安全隐患。未正确履行挂牌责任人职责,对安平煤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42.宋广鹏,男,52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8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协助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和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同生公司给安平煤业下达超能力生产任务没有提出异议;对安平煤业顶板管理监督不力;对安平煤业8117综放工作面进行安全准入验收未引起重视,对下属违规给予8117工作面安全准入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43.谷恒山,男,48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2年5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部部长,协助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含复产验收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督不力,未发现安平煤业超能力组织生产和超规定数量布置采掘工作面等安全隐患;对安平煤业2016春节复产验收工作不重视,组织复产验收工作不力;违规批复安平煤业节后复产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44.郭永长,男,47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2年5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采煤副总工程师,协助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技术、辅助运输、采煤顶板技术管理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对安平煤业顶板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安平煤业8117工作面违规进行预裂爆破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45.薛厚,男,51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5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同生公司技术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安平煤业顶板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3月4日带队组织安全大检查时,对安平煤业存在的超能力生产、使用劳务派遣队伍、春节后复产验收未按程序进行、超规定数量布置工作面等安全隐患问题,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对安平煤业8117综放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批复的情况下就进行生产没有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46.王艳红,男,56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4年1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安平煤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领导,负责督促矿井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正确履行挂牌责任人职责,对安平煤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47.赵建荣,男,47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11年5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销售副总经理,安平煤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领导,负责督促矿井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正确履行挂牌责任人职责,对安平煤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48.李奇才,男,51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3年10月任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管工作,分管安监部,兼任安全准入验收领导组常务副组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安平煤业超能力组织生产和超规定数量布置采掘工作面的问题未制止;违规审批安平煤业节后复产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49.刘亚军,男,50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2月同煤集团同生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分管生产部、人事部、培训部工作,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平煤业超能力组织生产、超规定数量布置采掘工作面及使用劳务派遣队伍的问题未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15名责任人员交由同煤集团处理,处理结果报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安平煤业发生一起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安平煤业罚款人民币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安平煤业违规使用劳务派遣队伍从事井下采掘活动,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安平煤业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3.安平煤业超能力组织生产,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安平煤业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安平煤业发生一起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且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下井,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安平煤业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5.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暂扣安平煤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规定,责令安平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恢复期1年,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6.同煤集团未深刻吸取姜家湾煤矿“4·19”事故教训,不到一年时间连续发生两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恶劣。建议责成同煤集团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事故调查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抓好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

  九、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同煤集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发生姜家湾煤矿“4·19”和安平煤业“3·23”两起重大事故,损失极为惨重,影响极为恶劣。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漏洞,完善措施,狠抓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同煤集团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深刻认识和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从自身做起,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牢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创新工作方法,狠抓责任落实。

  (二)针对资源整合矿井由于没有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同煤集团要下大决心,拿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凝聚安全生产共识,建立健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三)针对本地区煤矿较坚硬顶板在开采过程中不易垮落的问题,同煤集团要加强技术研究,坚持走“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道路,大力推进煤矿科技攻关工作,及时推广先进可行的技术成果;加强对不同类型顶板条件下采掘工作面矿山压力显现规律的分析研究,采取科学可靠方法管理顶板;深入研究预裂爆破诱发采空区悬顶垮落的机理,优化和完善爆破预裂参数,保障顶板预裂安全和效果;进一步强化围岩矿压观测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处理矿压监测数据,科学指导顶板管理;严禁在采动影响区域进行顶板预裂爆破,坚决杜绝顶板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四)要严格执行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同煤集团要立即着手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甄别筛查,做到规范用工,统一管理,严禁使用外委队伍从事井下采掘活动。

  (五)要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从煤矿管理层到操作层,所有人员必须加强岗前和岗中培训,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运行机制,做到行为有规范,人人受监督,问责要到位;要严格执行综放工作面的开采设计、批复及安全准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矿、部、队三级领导带班、跟班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

  (六)同煤集团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工作机制,在避免“想不到、看不到、查不到、整治不到”上下功夫,查清各类隐蔽性致灾因素,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七)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和安全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事故隐患,强化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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