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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 2014-8-3 8:41:00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控股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安全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九条 集团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条 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

    (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施工实际要求,设置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在业务上受集团的指导。

    第十七条 控股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四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条 集团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控股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分担,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覆盖全部生产经营、建设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网,明确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对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控股企业自主开展内部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监督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检查、评价、评估。

    第三十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下达停止生产作业通知书;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安全监督部门应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跟踪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应组织复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建立安全检查处罚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章等行为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处理决定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三十二条 控股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贯彻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一)根据有关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有关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参建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控股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企业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六条 控股企业及在企业内工作的其它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七条 控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的技术监督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投入

    第三十八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针对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日常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投入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 控股企业每年应编制本企业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控股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等方面进行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洪渡汛、抗震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控股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单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六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其落实。

    第八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实施、监督等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或专项安全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接受再培训。

    第五十条 控股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一条 新入厂(公司)和新上岗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厂(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强制性培训,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第五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现场紧急救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对有关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六)对生产部门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有关生产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七)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控股企业要检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外包队伍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杜绝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要应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文化理念,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章 安全活动

    第五十七条 控股企业班组的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检修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控股企业班组的安全日活动。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管理人员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部门、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使用等,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安全分析会应定期召开,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负责人主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集团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座谈会,控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控股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由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安全检查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秋季安全检查、迎峰度夏安全检查、防汛等安全检查;不定期检查包括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应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闭环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编制安全生产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控股企业每月至少出一期安全生产简报,其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事件通报;违章考核;安全工作计划;两票执行情况统计;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安全生产情况统计等。同时安全简报应按时报送集团。

    第六十四条 控股企业新机组投产一年后应开展安全性评价,以后根据需要每35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章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建设项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各项工作;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工程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委会由建设项目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单位推举代表或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建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组织或监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商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设项目应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把历史安全业绩、安全管理状况及队伍素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签订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制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应急职责,与施工方共同建立应急资源,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按规定报告施工安全事故,建设项目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

    第七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控股企业生产外包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对长期从事生产运行维护的外包队伍应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同管理、同要求。

    第七十六条 在外包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规定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职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控股企业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七十八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控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七十九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控股企业负责调查、统计报送,无论任何原因控股企业均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控股企业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条 发生承包方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控股企业的内部考核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外包工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控股企业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控股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二条 控股企业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八十三条 控股企业雇用外用工,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规定现场管理要求和方法,列出各方安全职责内容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协助对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雇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应熟悉的电力生产安全知识、要求及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佩戴胸卡上岗。

    第八十五条 必须严格外用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工前必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双方签字的交底记录;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应要求对方企业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外用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时,必须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并指定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八十六条 集团控股企业应建立应急体系,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

    (二)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企业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措施;

    (四)审定、批准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五)决定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终止;

    (六)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危机管理;

    (七)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第八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分类制定针对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现场处置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上下对应、互相衔接。

    第八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修订等,集团实行预案逐级报备制度。

    第八十九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应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九十条 控股企业应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应制定方案,明确演练目的、范围、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演练后进行评估,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对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九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本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始终保持足够应急资源和保障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自下而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处置突发事件应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九十二条 控股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处理等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事故综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建立档案,参与内部事故调查,监督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等。

    第九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在抢救及处理过程中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时向集团及有关集团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四条 控股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可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随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控股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同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九十六条 事故发生企业应落实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决定,并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四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九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八条 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建设第九十九条 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一○○条 控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和意识。

    第一○一条 控股企业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效实施。

    第一○二条 控股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第一○三条 控股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一○四条 控股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第一○五条 控股企业应保证职业安全健康投入,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造良好的安全健康作业环境。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一○六条 集团对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包括对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各控股企业应对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做出规定。

    第一○七条 集团每年对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考核包括定性和定量部分,定性部分主要是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定量部分主要是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纳入各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

    第一○八条 对控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考核,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价。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一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原创 | 2016-9-30 15: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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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2016-9-28 2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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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2016-9-6 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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