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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排放物料致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17-11-16 19:28:00]

违规排放物料致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关键词:爆炸

时间:2015831

地点:山东东营

伤亡人数:1325

事故经过

20158312318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某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事发当日1638分,企业组织进行投料试车。投料后,4号、5号硝化机相继出现温度波动较大的情况。车间人员分别对4号、5号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其间,硝化装置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

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的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后,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上的法兰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最终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

间接原因:滨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建设。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违规投料试车。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组织机构,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试车厂区违规临时居住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试车前准备工作。

违章指挥。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投料试车。

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装置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安全设施设备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防范措施

进一步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化工企业要严格操作人员的招录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应招录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员、大专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加强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在职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操作技能、安全管理能力。要强化新就业人员化工安全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人员要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相关模拟训练,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化工企业要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要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化工企业要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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