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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新区“12?20”滑坡事故案一审宣判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17-8-7 20:15:00]

深圳光明新区“12·20”滑坡事故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受纳场违法转包、承包企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据新华社电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山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深圳市光明新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所涉10件刑事案件。55日下午,该案继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上述案件涉及的26名直接责任人员和19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1220日,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以下简称红坳受纳场)发生了特别重大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滑坡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威公司)中标红坳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后,违法将项目整体转包给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相龙公司)。益相龙公司作为红坳受纳场的建设、施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混乱,出现事故征兆后,错误处置险情。上述两家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及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建设、环保、水务、规划国土等单位的相关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见相关链接)。

“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编后

类似深圳光明新区滑坡事故,很多事故表面看是天灾,骨子里却是人祸。凡此种种,不严厉处罚,不足以平民愤、正人心。天灾须警醒,人祸当严惩,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文过饰非。让安全监管负重前行,就应当赏罚分明,比如,在前进的道路上多立一些后来者诫的石碑。

一审判决结果摘登

益相龙公司董事长龙仁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绿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菊如、红坳受纳场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敏武等23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7年到16个月不等刑罚。

益相龙公司副总经理于胜利同时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红坳受纳场施工监督员于文斌同时犯窝藏罪,予以数罪并罚。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长蒙敬杭滥用职权,还收受贿赂人民币2492.5664万元、港币80万元,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依法追缴赃款,上缴国库。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原局长彭水清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依法追缴赃款,上缴国库。

深圳市光明新区原党工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陈敏锋等其余1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7年到3年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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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深圳光明新区“12?20”滑坡事故案一审宣判

    作者[szym2017] 发表于[2017-8-14 14:19:12]
    szym2017类似深圳光明新区滑坡事故,很多事故表面看是天灾,骨子里却是人祸。凡此种种,不严厉处罚,不足以平民愤、正人心。天灾须警醒,人祸当严惩,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文过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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