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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学习读本摘登(15)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17-4-21 10:42:0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学习读本摘登(15

关键词: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原文】

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导读】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风险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本条坚持放管服相结合,重点从严格安全准入条件、科学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对安全准入制度改革提出要求。

1.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2005年,全国开始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10多年间小煤矿数量从2004年底的2.3万处下降到目前不到1万处,减少了60%左右,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继续严格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一是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准入关,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坚决做到不安全的项目不批,不安全的企业不建。二是要不断提高安全准入条件,充分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以及安全等标准,对煤矿、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依法严格管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近些年,因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把关不严,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天津港“8·12”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天津市有关部门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法定审批许可手续,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批准瑞海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明知其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仍批准其验收通过,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人命关天,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决不能为了减少而减少,为了下放而下放,更不能为了怕承担责任而下放、取消,决不能以改革之名行削弱安全监管之实。加快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一方面,要落实国家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对于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安全生产许可项目,一律取消或下放,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另一方面,必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与加强安全监管的关系,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项目必须予以保留和完善,依法严格管理。

3.优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工作细则,规范行政审批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实施网上集中受理和审查,及时公开审批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做到既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又加强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取消下放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确保安全准入标准不降低,在下放权力的同时要加强监管。《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提出,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截至2015年底,已经取消下放50%的审批事项。但是,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确需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决不能一放了之,要创新相关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方式,利用信用联合惩戒、行业组织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等市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行政许可取消、下放、移交后标准不降低,管理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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