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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廉政建设合同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09-2-1 16:31:00]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级关于工程建设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经理部(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分部)(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建设市场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济菏高速公路项目办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勤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           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机关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要求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非业务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           甲方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非业务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和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为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济菏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项目部(盖章)

 

单位负责人:

 

 

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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