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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08-8-22 16:16:00]
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引言

  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更加受到重视,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呈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而且给国家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在国际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就我国目前的安全状况来看,不但不能满足小康社会的要求,而且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和不利影响。因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任务。
  当前我国重、特大事故多发、伤亡人数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生产条件和手段不足之外,主要原因之一是从事安全生产的人的安全素质(包括管理者和一线从业者)低下。从科学的角度看,影响安全生产的三大要素为“人—机—环”,三个要素中人是最活跃的要素,也是决定性的要素。从事生产的人的文化水平、管理水平、对环境的认知程度、预防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直接关系着安全生产水平。在生产条件和环境都达到一定程度时,如果从事活动的“人”安全素质高,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机”和“环”的作用,从而提高安全程度。如果从事生产的“人”与生产力水平不适应,即使生产条件和环境水平很高,也不能充分发挥出作用,难以保证安全。面对知识和技术快速更新,如何适应变化,快速提高人的安全素质,靠学历教育显然时间长、成本高,不切合实际,因此,通过有目的、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是快速提高素质最快、最节省的方法。安全培训也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治本之举。

2当前安全培训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尤其是《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对如何规范化搞好安全培训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培训基地网络的建设、各类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制定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但是,根据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安全培训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和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依法安全生产意识,许多从业人员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以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其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我国经营主体中已占相当的比重,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人员流动较为频繁,而我国现行的安全法规及规章主要针对公有制经营单位制定,对大量非公有经济成分和适应人员流动的安全问题几乎没有法律规定,以致法律调整的“空白”和监督管理的“缺位”,造成非公有经营主体中事故多发,人员死伤惨重。第三,培训工作发展不平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培训市场呈现无序竞争状态,某些政府部门或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在不具备基本的教学和师资条件下,不按规定组织培训,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使得培训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3 搞好安全培训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群体。安全生产培训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更新培训理念,由原来的行政计划方式向需求方式转变,由传统的、落后的教学框架和模式向多样化、先进的教学方法转变。建立并完善能适应今后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培训体系,从根本上实现由“要我培训”向“我要培训”的转变。
3.1 重视培训对象的改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进一步理顺,安全培训面临更为严峻的任务。需要接受培训的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察)工作的执法人员,以及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培训对象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变化。此外,培训对象流动频繁,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因此,在制定培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时,要充分重视培训对象素质、人员流动、法律依据等问题,即要有所创新,又要切实可行。
3.2 依法开展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没有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所造成的后果。
  同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对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在安全培训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政府不能为所欲为,更不能无所作为,要分清责、权,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培训工作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3.3 重视全员培训
  一个企业领导者的安全素质,对本企业的安全影响程度固然举足轻重,但必须有全员安全素质做保证。一个企业的整体安全度好比是一个由许多木板组成的木桶,木桶的容积取决于最短那块木板的高度。全员培训的目的是不断找出并加长最短的木板。如果忽略了对全员职工的培训,那些被忽略的人员很容易在生产的过程中变成最短的木板,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安全能力。因此,从系统的角度思考,进行全员化素质培训是增加木桶容积的有效途径。
3.4 引进使用机制
  一个企业的安全问题,要靠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国家对高危行业的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政府或一个企业在出台用人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人才的安全素质,严格把好入门关,对那些安全素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坚决拒之门外。如特种作业人员录用,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否则一律不准上岗,对违反了规定的录用人员及本人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又如,在考核一个企业领导业绩时,把企业的用人情况及安全指标作为否决指标之一,督促企业加强人才队伍的安全素质提高。
3.5 建立企业安全人才奖励制度
  培训考核效果与经济利益相结合,运用经济杠杆去调动人的积极性。对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在安全战线做出成绩的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定期组织技术比赛、技术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组织和优秀管理奖评选活动等,都是值得运用的做法。笔者在黑龙江调研中了解到,黑龙江鸡西矿业集团创新性地建立了培训效果与经济收入动态结合的经济激励机制,每月对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员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当月工资下浮10%,并将下浮的工资等额奖励给考试优秀者,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停发当月工资。这种培训效果与经济利益动态结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员工学习积极性,从而达到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技能的目的,企业实现了安全好、效益高、发展后劲足的局面。

4 结束语

  培训已是全社会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及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都提出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安全生产培训既要顾眼前,又必须从长远着手,只要生产不停,安全培训就不能间断。开展安全培训是投资最少、见效最快、回报企业最持久的特殊投资。抓职工安全培训的实质,就是在治理最大的不安全隐患,就是抓住了安全生产的根本,就是对员工生命的真正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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