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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罚” 于理于法讲不通 | 2022-7-27 16:00:00

近期,一些地方安监部门为更好的帮助企业平稳过渡金融危机时期,解决企业经济发展受阻困境,相继出台了“三不罚”原则,即首查不罚、隐患及时整改不罚、改进过程中不罚或未整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罚。笔者认为,“三不罚”原则于情可谓用心良苦,但于理于法难以服人。

所谓于情用心良苦,是从“三不罚”原则出发点和目的而言。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成为各地政府当前的首要任务。在此过程中,各个部门都在为“保增长”尽力,一些安监机构也相继出台了“三不罚”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企业服务力度,以此想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这种“人情化”的手段、为企业解决困难的良苦用心,的确令人感动。

这种措施真的能够如愿所偿吗?我看未必。这从道理上就讲不过去。其一,解决困难首要的是找出找准造成这一难题发生的原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采取恰当的方法加以克服。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单凭满腔热情,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适得其反,好心办好事。其二,当前企业遇到的困难,是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市场需求不足,企业产品销售不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开启市场,适应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调整结构;需要政府在资金、技术、金融财政政策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这些帮扶绝不是“三不罚”能够解决的。因此,实行“三不罚”原则也不可能实现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目的。不仅如此,反而会因此纵容企业降低安全条件,放松安全管理,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放慢、整改力度下降,整改质量缩水的局面,造成安全环境的恶化。

由此可见,“三不罚”原则还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违背,不符合相关的法规。其一,“三不罚”原则有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罚与不罚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是自由裁量权可以随意裁量的,即使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必须依法进行。其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不罚”原则与上述五种情形不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原则精神。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与经济发展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安全监管、依法处罚是改变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手段。任何时候任何形势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决不能因为金融危机经济发展受阻就改变这一点,越是经济环境不佳越要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依法处罚,确保安全形势稳定,为经济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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