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违法事实必须清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进行执法监察实施行政处罚正确认定违法事实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一、违法事实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性质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必须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准确把握各种违法行为的依据、性质以及处罚种类、有关规定、自由裁量和实施主体。
二、违法事实实施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调查取证和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明确违法事实的实施主体是否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在执法监察、调查取证和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取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法定效力的证件,比如公民的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三、违法事实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调查取证和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牢牢把握这些法律规定,在确认违法行为主体时,收集充分合法的证据,明确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同时确认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即违法事实是否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进行制裁。
只要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当然,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处罚多少还要结合违法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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