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最新日志
载入中.......................
最新评论
载入中.......................
//最新回复
载入中.......................
友情链接
站点信息
载入中.......................
博客首页 
{老板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3大理由,你知道吗?}

很多人都觉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身份的象征,意味着拥有财富、权力、地位、荣誉等,应该是人人羡慕的职位,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现在好多老板都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都把这个职位让给别人,更夸张的是还会给予报酬,那么到底是什么愿意导致老板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呢?自由空间带大家一起来揭开这个谜题。

企业法人涉及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6种情形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老板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3大理由

理由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1.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制裁

如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上述6种情形以上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通过民法通则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

2.作为股东的股东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公司的股东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公司若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法定代表人连出国都成问题了。

理由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偷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

通过上述内容,大家应该都知道了当法定代表人可不是表面上那么风光,也是有一定风险的。

一个公司从成立之初,就面临着各种风险:什么生意都不好做,经营风险处处都是;张老板、李老板、王老板都说周转不开,账款收不上来,财务风险令人担忧;更可怕的是,以前没放在心上的税务风险不容小视、潜藏大隐患。——你绝对不能忽视的税务风险:

一、发票层面

别跟我说你做生意从来不开发票的…

发票往来,不仅是财务做账的基本依据,更是税局查税的切入点,个中涉税风险,可谓陷阱颇多:

自5月的营改增和10月的金三上线,继9-11月的发票大检查之后,12月1日国税总局又出台第76号文件:“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只要你敢买发票,就让你转出,只要你敢失联,就让你接受调查…

想避免此类风险,您就需要注意:

第一:发票的真实性、业务的真实性同等重要

这就是说“真业务,虚发票”也是不允许的,以往总有老板在接受调查时振振有词:“我的业务是真实的,我也不知道开票单位有问题!”76号文件之后,这种说辞没用了。

第二:票面信息要与业务内容相吻合

收到发票,只看金额对不对,这是不够的,要看发票所记载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是不是和合同中一致,换开产品名称这种事,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发票上的事项是一个笼统的项目,那么必须同时有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否则就是无效发票了!

第三:与该发票有关的其他资料也要整理保存好

包括合同、完整的发票联次、符合要求的付款记录、完善的物流资料、正规的出入库手续等。

二、报表层面

第一:成本结构与产品原料、耗能不匹配

比如有的企业发生一个产品耗用多个包装盒的低级错误,再比如,投入材料与产品没有关系;或是制造费用存在异常,比如水电费与产能不配比;再或是物流等费用占的比重偏高,大部分毛利被费用“吃掉”,导致企业微利或亏损,一看就是隐瞒了收入。

第二:现金流与库存异常

现金流呈负数,公司还能继续周转,那很有可能就是“两套账”;

存货与账实不符,而且差异很大,如果不是公司的流程控管有问题,那就是账有问题,当然,也有可能是两者都有问题…

第三:各项指标均与同地区同行业异常

税负率明确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水平,或是成本结构明显区别于同行业同类产品。很有可能是少计收入,多计成本,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账户层面

工商总局和中国银联签署《企业信息共享合作协议》,直接把工商系统和银联系统接口相连,要严查企业的银行账户。

要记得,工商系统的企业登记资料包括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的个人信息,所以,各位老板们,你还把公司收入放在个人账户?

个人卡长期使用于收款,而金额进出很大,累计金额也很大。这很容易受到监管部门的注意;

而且使用个人卡用于收取货款,一旦付款商家遇上涉税检查,那么这个账户就暴露了。

还有些在银行开具辅助账户,不向税务申报,收入进入这个账户,不确认收入的,这种查出来性质很严重哦。

在寒风中都能存活下来的公司,可不要因为忽视涉税风险,而失了机遇、误了发展,要知道,补税事小、失信事大。一旦进入黑名单,或有不良记录,日后公司申请政策补助、贷款、参与招标都会有限制,而法定代表人、股东自身也会受到影响。

 特别注意的是:现在已经全面实现营改增,若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分秒秒都可以抓你!!!

 

 附: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防控法律风险

  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主要来自内部,往往由于法定代表人对法律环境认知不足等原因,在公司的设立、出资、管理、生产、经营、股权转让、解散、清算和破产等方面忽视法律因素引起的。因此,必须从几个方面防控法律风险。

(一)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风险意识的培育

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结合自己公司的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公司实用的法律法规,分类、分层开展法律学习活动,提高自己以及公司职员特别是董事和经营管理骨干的法律素质;开展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者、合同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公司防控法律风险的能力。另外,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件的决策过程中,就相关事项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尽量降低因不懂法或轻视法而带来的潜在或现成的法律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深入分析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源,通过与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相关职责,做到分工具体,权责明确,使法律风险防控成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相互配合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是有效防控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公司必须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做出明确规定。如建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异议制度、建立或完善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制度等。

结束语: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想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关键是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尽职尽责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有着最基本的法律意识,明白哪些问题可能涉及到违法甚至犯罪,哪些行为存在着法律风险,哪些决策需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如此,在出任法定代表人上,公司老板(大股东、控股股东)就无须找“替身”了!





自由空间 2018-5-26 10:03:00 |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老板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3大理由,你知道吗?}
自由空间社会上对“法人”一词的理解,通常是错的,一般会把法人理解为“法定代表人”。
纠错:法人是民法上的概念,与自然人相对而言,自然人就是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人,就是真实的人,而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不是真实的人,是一种特殊的单位,如公司,法律之所以拟制这样的法人,是为了让这种特殊的单位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有行为能力,能承担责任。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等。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的那个自然人,比如某某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把某某董事长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社会上可能会把某某董事长理解为该公司的法人,这是错的,应该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本身就是法人。
提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后果,该法人依法应当承担。比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在外与别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没有盖该公司的公章,但是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该公司是要依法对该合同承担责任的,并可以依法享有该合同中的权利。
法律风险:安监部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如果在有关文书中把“法定代表人”误写为“法人”,将可能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力。比如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到安监部门作笔录或签有关文书,笔录或有关文书中却写某某公司的法人某某,如果其拒绝签名,而执法人员记录下拒绝签名的情况(如果有签名,也许笔迹鉴定确实为其本人所写,可以以此断定为“法人”二字为笔误,也许还有自圆其说的更大倾向),恐怕在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上会有争议,因为法人是单位不是真实的人,语句本身已经是病句,涉诉时要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效恐怕有风险。
自由空间 2018-5-26 12:07:55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发表评论:
载入中.......................
Powered by Oblog.